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科技局物价局,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1。加强对充电设施的专项规划和指导(1。按照“因地制宜、快速互助、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完善充电设施特别是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安条件。(二)规划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3) 做好项目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的比例要求;
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办理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收费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的充电设施配置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围。二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四)优先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对于公共交通、环卫、风景游览、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应优先结合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利性。(五)努力加快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开展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受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六)积极开展本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力,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单位内充电设施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统计,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应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优先发展区向一般区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建设,将逐步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分布密度。优先建设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8) 加快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我们将首先在哈尔滨至齐齐哈尔、哈尔滨至牡丹江、哈尔滨至哈尔滨的哈佳高速公路、双城至哈尔滨的京哈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开展快速充电站试点,加强哈木鸡东环城市圈和哈大庆至齐北遂西环城市圈重点城市之间充电设施的规划和连接,逐步推进国省道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三是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9)统一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一系列标准,实现全省充电设施标准化。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新的充电接口国家标准,原按旧标准建设的充电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建。严格执行充电设施、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消防国家产品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完善收费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系统。(10) 建立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设施监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安全、运营效率……
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促进各类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充电服务平台和充电支付的互联互通。(十一)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商业服务。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汽车公司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服务创新,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提供智能充电更换、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整合符合条件的城市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和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和运营。四是提高配套电网支撑能力(十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各建筑充电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建筑电力设施标准,做好电网扩容服务,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13) 改善供电服务。电网运营企业应当公布充电设施安装流程和服务指南,开通绿色通道,并限期完成;
负责公共电网配套联网工程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如实计入许可成本,并应根据电网的输配电价格进行回收。五、加强政策支持(14)加大对土地利用的支持力度。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鼓励在既有建筑中建设停车场、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提高公交充电设施的土地保障水平,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工作。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十六)建立收费服务价格机制。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上限由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局、省林业工业局制定调整。(十七)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补贴资金和相关产业建设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激励措施,支持地方出台配套财政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政策预期。推动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源有效整合,采取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十八)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积极拓宽充电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十九)加大产权协调力度。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全国统一的《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根据示范文本和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二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省林业局、省农垦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发展充电设施的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促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并做好《意见》的落实工作。附件: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doc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4日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s应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科技局物价局,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1。加强对充电设施的专项规划和指导(1。按照“因地制宜、快速互助、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完善充电设施特别是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安条件。(二)规划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3) 做好项目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的比例要求;
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办理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收费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的充电设施配置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围。二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四)优先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对于公共交通、环卫、风景游览、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应优先结合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一定数量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利性。(五)努力加快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开展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受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六)积极开展本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力,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单位内充电设施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统计,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应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优先发展区向一般区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建设,将逐步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分布密度。优先建设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8) 加快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我们将首先在哈尔滨至齐齐哈尔、哈尔滨至牡丹江、哈尔滨至哈尔滨的哈佳高速公路、双城至哈尔滨的京哈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开展快速充电站试点,加强哈木鸡东环城市圈和哈大庆至齐北遂西环城市圈重点城市之间充电设施的规划和连接,逐步推进国省道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三是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9)统一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一系列标准,实现全省充电设施标准化。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设施必须符合新的充电接口国家标准,原按旧标准建设的充电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建。严格执行充电设施、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消防国家产品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完善收费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系统。(10) 建立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设施监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安全、运营效率……
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促进各类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充电服务平台和充电支付的互联互通。(十一)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商业服务。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汽车公司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服务创新,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提供智能充电更换、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整合符合条件的城市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和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和运营。四是提高配套电网支撑能力(十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各建筑充电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建筑电力设施标准,做好电网扩容服务,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13) 改善供电服务。电网运营企业应当公布充电设施安装流程和服务指南,开通绿色通道,并限期完成;
负责公共电网配套联网工程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如实计入许可成本,并应根据电网的输配电价格进行回收。五、加强政策支持(14)加大对土地利用的支持力度。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鼓励在既有建筑中建设停车场、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提高公交充电设施的土地保障水平,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工作。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进度。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十六)建立收费服务价格机制。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上限由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局、省林业工业局制定调整。(十七)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补贴资金和相关产业建设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激励措施,支持地方出台配套财政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政策预期。推动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源有效整合,采取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十八)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积极拓宽充电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十九)加大产权协调力度。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全国统一的《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根据示范文本和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二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省林业局、省农垦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发展充电设施的政策措施,切实承担起促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并做好《意见》的落实工作。附件: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doc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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