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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发布,乘用车按照国补40%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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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7月25日,宿迁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央自行车补贴30%的比例批准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40%的比例批准,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20%的比例批准,燃料电池汽车按30%的比例获得补贴。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原政策如下: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基础,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一、补贴对象财政补贴对象为宿迁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印发标准二》。补贴(一)车辆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件1)。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央自行车补贴30%的比例批准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40%的比例批准,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20%的比例批准,燃料电池汽车按30%的比例获得补贴。(二)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三、 补贴方式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四、 资金承担方式(一)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承担方式地方财政对采购补贴……

沭阳、泗阳、泗洪三县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由三县财政承担。(二)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承担方式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1)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本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2) 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摊(不得与苏政办[2010]187号文规定的购车补贴重复享受);(3)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按非城镇户籍工作单位)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承担50%,在市级部门和单位工作的非城镇户籍消费者,由市财政全额承担。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建设地市财政和区财政承担,各占50%。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1)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二)城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应当分级申报。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如为市级消费者,应直接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

为区级消费者,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牵头单元将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2.新能源汽车和乘用车消费者:城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单位经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三) 城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拨付过程。2017年8月和2018年1月,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提交了本区资金分配申请报告,本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见附件2-1、2-2)、相关申请材料及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的审计意见,由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连同本区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补贴对象,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将由区财政分配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4) 市财政将根据2017年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预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统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2018年上半年,市财政和县财政进行省级财政补贴清理,多缴部分结转至次年,少缴部分予以补充。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1)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承诺在7.5年内不转让车辆;8.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10.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购车财政补贴资金,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中使用的新能源车辆里程分布统计(附件4)。(2) 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购买私人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6.买卖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7.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在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一年以上证明);8.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3) 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7.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七、基金管理与监督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其录入信用管理档案,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或转让);

非本市户籍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4.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确合理使用,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纳入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平台管理。八、其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按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标准2-1执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购车)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4。7月25日,宿迁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央自行车补贴30%的比例批准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40%的比例批准,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20%的比例批准,燃料电池汽车按30%的比例获得补贴。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原政策如下: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基础,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一、补贴对象财政补贴对象为宿迁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印发标准二》。补贴(一)车辆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件1)。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央自行车补贴30%的比例批准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40%的比例批准补助,新能源专用车……

批准按20%的比例补贴车(货车),批准按30%的比例补贴燃料电池车。(二)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每千瓦交流充电桩补贴600元,每千瓦直流充电桩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三、 补贴方式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四、 资金承担方式(一)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承担方式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补贴由三县财政承担。(二)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承担方式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1)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本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2) 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摊(不得与苏政办[2010]187号文规定的购车补贴重复享受);(3)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由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按非城镇户籍工作单位)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承担50%,在市级部门和单位工作的非城镇户籍消费者,由市财政全额承担。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建设地市财政和区财政承担,各占50%。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1)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二)城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应当分级申报。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如为市级消费者,应直接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

为区级消费者,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牵头单元将由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2.新能源汽车和乘用车消费者:城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单位经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三) 城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拨付过程。2017年8月和2018年1月,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提交了本区资金分配申请报告,本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见附件2-1、2-2)、相关申请材料及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的审计意见,由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连同本区配套资金一起拨付给补贴对象,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将由区财政分配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4) 市财政将根据2017年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预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统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2018年上半年,市财政和县财政进行省级财政补贴清理,多缴部分结转至次年,少缴部分予以补充。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1)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承诺在7.5年内不转让车辆;8.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10.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购车财政补贴资金,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中使用的新能源车辆里程分布统计(附件4)。(2) 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购买私人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6.买卖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7.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在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一年以上证明);8.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3) 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7.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七、基金管理与监督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其录入信用管理档案,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或转让);

非本市户籍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4.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确合理使用,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纳入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平台管理。八、其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按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标准2-1执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购车)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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