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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发布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设20座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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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该市将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将形成开放竞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建成20个充电站和5183个充电桩。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保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我市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格〔2016〕985号),电动客车充电服务费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局、办、有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由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8日,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开展试点的批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推广应用示范》(新发改能源[2017]325号)1。总体要求:以加快“电气化新疆”工作进程,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速度与速度相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电动汽车充能服务市场,拥有20个充电站、5183个充电桩。三是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以公共交通、租赁、环卫、旅游和公务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市中心向……逐步推进……

边缘,从城市的优先发展区域到一般区域。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3) 收费设施按照备案制度进行管理。建设不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的个人和单位,无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可以不收取充电服务费。(四)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保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六)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以及我市大型工业用电量的价格执行。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其他充电设施用电量按照我市相应分类目录中的电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七)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收费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格〔2016〕985号),电动客车收费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以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调,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收取额外的停车费。(8)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电、接电手续,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九)将与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应按照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四是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1)编制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备案,监督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和电价的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合作单位:市经信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供电公司;(2)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标准统一、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选址和布局,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局,合作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3) 编制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电动汽车年度推广目标,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合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委)(4)根据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用电设计标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确保电力供应“畅通无阻”,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牵头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合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5)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措施,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政策预期,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力度,对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合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7) 优先建设公共交通、租赁、环卫、旅游、公务用车等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委、旅游局、机关管理局,合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8)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督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安全生产自查,依法依规抽查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消防安全生产手续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市安监局、消防队、交通局、管委会、旅游局、行政局)(9)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利用大数据信息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围绕用户需求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作单位:市科技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立了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三)严格落实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推进。每季度末,各单位将向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近日,《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该市将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将形成开放竞争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建成20个充电站和5183个充电桩。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保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我市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格〔2016〕985号),电动客车充电服务费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局、办、有关单位:《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由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8日,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开展……的批复》……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新发改能源[2017]325号)1。总体要求:以加快“电气化新疆”工作进程,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速度与速度相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电动汽车充能服务市场,拥有20个充电站、5183个充电桩。三是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以公共交通、租赁、环卫、旅游和公务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逐步从城市中心向边缘推进,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推进。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3) 收费设施按照备案制度进行管理。建设不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的个人和单位,无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可以不收取充电服务费。(四)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保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六)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以及我市大型工业用电量的价格执行。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其他充电设施用电量按照我市相应分类目录中的电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七)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收费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格〔2016〕985号),电动客车收费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价格上限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以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调,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收取额外的停车费。(8)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

ices参与住宅区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电和接电手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九)将与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应按照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四是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1)编制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备案,监督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和电价的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合作单位:市经信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供电公司;(2)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标准统一、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选址和布局,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局,合作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3) 编制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电动汽车年度推广目标,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合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委)(4)根据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用电设计标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确保电力供应“畅通无阻”,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牵头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合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5)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措施,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政策预期,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力度,对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合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7) 优先建设公共交通、租赁、环卫、旅游、公务用车等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委、旅游局、机关管理局,合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8)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督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安全生产自查,依法依规抽查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消防安全生产手续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市安监局、消防队、交通局、管委会、旅游局、行政局)(9)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利用大数据信息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围绕用户需求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作单位:市科技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立了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三)严格落实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结合职责分工,明确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推进。每季度末,各单位将向乌鲁木齐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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