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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乘用车按国补4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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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8月25日,《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印发。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2017年,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的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

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此外,2017年,地方购车补贴资金先后两次申报,分别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注意的是,充电设施建设,将在2018年1月底前,在充电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后,申请地方财政补贴。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为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茂〔2017〕13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镇江市能源汽车(镇政办发〔2017〕140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际,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市、区四级补贴。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验收细则》江苏省域名(试行)。二是补贴标准(一)购车补贴标准1。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为中央政府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金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二、补贴分担方式(1)镇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补贴金额按……计算……

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应当由我市各级财政承担的购车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分摊。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驻镇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企业按税源分摊,其他单位按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区系统比例分摊;

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乘用车)应按照税源属地原则和汽车销售组织(4S店)财务制度比例承担责任。(3)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是基于属地建设的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的位置和当前的金融体系进行分摊。四、补贴资金申报(一)申报方式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选址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应向辖区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应当向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属地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3、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级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 申请时间1。2017年,购车地方补贴资金申请分为两次,分别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在对辖区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总结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如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购车)(附件2)。2.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应在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请。在对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如《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附件3)。(三) 申请材料公共部门消费者申请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5.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6、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8.制造商盖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中的相关技术要求);5年内不转让和声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6);10.车辆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2.汽车销售代理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5.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6.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7.制造商盖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中的相关技术要求);8、5年内不转让和声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6)9。车辆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7)2。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6、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材料;7.充电桩运行正常并符合报告条件的证明材料;8.充电设施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9.关于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五、补贴资金的拨付(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政府拨付。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分担,由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足额拨付给市直企事业单位和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预算指标清单和拨付通知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本应由地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将及时拨付。2.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本应由市财政分担,由市财政拨付,并将分配的文件或相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3.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组织(4S店)税源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3) 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根据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取“预分配、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辖市统筹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根据市财政局管辖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省预拨资金将预拨至市、区财政局,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相关要求进行清算。六、其他要求(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本市,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原则上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在镇江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当地财政补贴资金,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

私人消费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二)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划投资建设充电桩,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在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享受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所有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都应配备车载终端。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信协议等相关监控系统的升级服务。应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整车和动力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系统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2017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相关状态信息(私人购买的小客车除外)应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市区、直辖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五)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按照NB/T33017《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交换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控平台。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主体责任(1)市经信委牵头审核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申报材料,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提供的审计确认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控车辆上牌环节,车辆运营、补贴申报和数据审核。8月25日,《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印发。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2017年,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的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

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此外,2017年,地方购车补贴资金先后两次申报,分别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注意的是,充电设施建设,将在2018年1月底前,在充电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后,申请地方财政补贴。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为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茂〔2017〕13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镇江市能源汽车(镇政办发〔2017〕140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际,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市、区四级补贴。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验收细则》江苏省域名(试行)。二是补贴标准(一)购车补贴标准1。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为中央政府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金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二、补贴分担方式(1)镇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补贴金额按……计算……

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应当由我市各级财政承担的购车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制度进行分摊。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驻镇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企业按税源分摊,其他单位按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区系统比例分摊;

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乘用车)应按照税源属地原则和汽车销售组织(4S店)财务制度比例承担责任。(3)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是基于属地建设的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的位置和当前的金融体系进行分摊。四、补贴资金申报(一)申报方式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选址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应向辖区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应当向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属地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3、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级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 申请时间1。2017年,购车地方补贴资金申请分为两次,分别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在对辖区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总结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如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购车)(附件2)。2.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应在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请。在对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如《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附件3)。(三) 申请材料公共部门消费者申请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5.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6、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8.制造商盖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中的相关技术要求);5年内不转让和声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6);10.车辆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2.汽车销售代理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5);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5.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6.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7.制造商盖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中的相关技术要求);8、5年内不转让和声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6)9。车辆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7)2。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6、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材料;7.充电桩运行正常并符合报告条件的证明材料;8.充电设施数据已接入市政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9.关于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五、补贴资金的拨付(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政府拨付。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分担,由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足额拨付给市直企事业单位和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预算指标清单和拨付通知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本应由地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将及时拨付。2.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本应由市财政分担,由市财政拨付,并将分配的文件或相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3.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组织(4S店)税源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3) 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根据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取“预分配、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辖市统筹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根据市财政局管辖城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省预拨资金将预拨至市、区财政局,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相关要求进行清算。六、其他要求(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本市,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原则上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在镇江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当地财政补贴资金,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

私人消费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二)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划投资建设充电桩,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在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享受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所有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都应配备车载终端。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信协议等相关监控系统的升级服务。应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整车和动力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系统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2017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相关状态信息(私人购买的小客车除外)应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市区、直辖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五)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按照NB/T33017《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交换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控平台。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主体责任(1)市经信委牵头审核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申报材料,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提供的审计确认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控车辆上牌环节,车辆运营、补贴申报和数据审核。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3)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根据新政策发布新政策。附件:1。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方案和产品技术要求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购车)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充电设施建设)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5。用于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车辆参数表6。五年内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8。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中央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1)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功率×单位功率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车型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中央财政补贴上限(万元)610m非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1800系统能量密度(Wh/Kg)9203085-95(含)95-115(含充电率612203C-5C(含)5C-15C(含)0.811.4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扩展项目)3000 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作法,公里)100≤R<150150≤R<250 R≥50,纯电动乘用车23。64.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是120Wh/kg的1.1倍。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当1000

当m>1600 kg时,Y≤0.005×m+13.7。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的总存储容量,采用过度积累和分段后退的方式对新能源卡车、特种车辆进行补贴,如下:补贴标准(元/千瓦时)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为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为30-50(含);50千瓦时以上部分为15001.2万。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5瓦时/公里公斤,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100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得超过13千瓦时。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20辆燃料电池小巴、货车30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型和重型卡车50(II)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1。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GB/T31484-2015)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及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附件下载:关于印发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3)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根据新政策发布新政策。附件:1。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方案和产品技术要求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购车)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充电设施建设)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5。用于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车辆参数表6。五年内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8。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中央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1)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功率×单位功率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车型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中央财政补贴上限(万元)610m非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1800系统能量密度(Wh/Kg)9203085-95(含)95-115(含充电率612203C-5C(含)5C-15C(含)0.811.4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扩展项目)3000 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作法,公里)100≤R<150150≤R<250 R≥50,纯电动乘用车23。64.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是120Wh/kg的1.1倍。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当1000

当m>1600 kg时,Y≤0.005×m+13.7。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的总存储容量,采用过度积累和分段后退的方式对新能源卡车、特种车辆进行补贴,如下:补贴标准(元/千瓦时)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为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为30-50(含);50千瓦时以上部分为15001.2万。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5瓦时/公里公斤,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100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得超过13千瓦时。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20辆燃料电池小巴、货车30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型和重型卡车50(II)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1。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GB/T31484-2015)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及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附件下载:关于印发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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