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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充电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发布,到2020年新增充电站167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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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Xi的市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到2020年,将基本建成较为先进、智能化、高效的充电系统。全市新增集中充电站167个,充电设施4.28万多个。Xi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了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政办发〔2016〕54号),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一是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369”、振兴大Xi的的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推进优质Xi的建设。二、建设原则(1)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二)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社会融资和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参与充电(置换)设施体系建设。充电是主要方法,换电是补充方法;大众快充、自用慢充等多种供应模式满足市场需求。(3)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改)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四) 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4S店)按照“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提供全方位服务。第三,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系统。全市新增集中充电站167个,充电设施4.28万多个。四、 充电(换)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一)充电设施的基本分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和居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3.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各类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2) 技术标准。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我市登记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三)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经营范围的;2.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换)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收集和存储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数据(至少三年),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和接口;

3.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充电(换)设施数量适当。(4) 项目备案管理。充电(更换)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将不予备案。收费(置换)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充电(置换)设施的统一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和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置换)设施,应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副本(自备案之日起,不少于3年);在自有土地上建设收费(置换)设施,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安装在建筑物等上的综合充电(更换)设施应提供附件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副本。企业单笔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使用的充电(更换)设施的建设无需备案。(5) 通过电报。居民区的居民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更换)设施用电。居民与物业协商后,可以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以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电(置换)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因接入充(换)电设施而导致的电力扩容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6) 施工审批。1.个人在自己的车库、车位内建设充(换)电设施,在现有车位、停车场内建设住宅小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土地审批手续。2.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集中充电(置换)设施应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供应,不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土地面积独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设施,纳入公共充(改)电设施营业网点范围,采取招拍方式公开出售。新建独立公共充(换)电设施需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电协议。(7) 施工要求。1.新项目预留。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置换)基础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具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预留电力管道和配电能力)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并按总停车位的30%预留相应的配送能力。2.现有项目的改造。现有停车场项目的公共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布局规划和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由房管部门协调推进;

Xi的市城头集团所属停车场(站)收费(置换)设施的改建和增建,由西安市城头企业集团组织实施。(8)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内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9) 质量和安全管理。1.加强质量管理。充电(更换)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检验或质量认证后才能投入使用。2.明确安全责任。拥有充电设施产权的企业(个人)应当承担充电(置换)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五、充(换)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对我市已备案、在建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电(换)设施,按实际投入的充(换)用设施(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集成储能、停车(加油、燃气等)充电一体化项目等新技术,对充电(更换)设备投资只给予30%的财政补贴。六、 收费(置换)设施验收及补贴资金支付办法(1)验收项目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内收费(置换”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用收费(置换)设施和公共收费(替代)设施。(个人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2)项目验收申报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1.充电(更换)设施投资建设经营企业应填写《Xi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表》(详见附件2),并将其与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2.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批准后作为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3.根据项目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并根据充(换)用电设施验收标准,对补贴资格进行了评估和验收,并得出结论。4.根据验收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补贴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5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根据市财政局审计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公示无异议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向市财政局提交公示。7.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三)申请项目验收的充(换)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装订)。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2新征地建设充(换)用电站,提供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建筑上安装充电设施或集成停车、充(换)电(充电塔等)的项目,应提供建筑规划、国土、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建筑竣工验收证书。3.工程施工计划及竣工验收报告。4.设备采购合同、批准证书、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扩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信设备、土木工程等投入,不包括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集成项目仅涉及充电(更换)设备的资本部分。6.项目安全评价报告。7、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验收所需材料一式六份,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保存。如果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或材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充(换)用设施的所有人(备案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充电(置换)设施建设与申请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且在3年内(从备案时间起计算)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则视为收取政府补贴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维伊。充电(换)设施的运营管理(1)公共充电(换)设施的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联合检查组;2.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自验收之日起),不得转包给无运营资质的企业。(2) 充电(更换)设施的所有者对设施和用户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要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出口和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积极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问题。(三) 公共充电(换)设施租赁期满或满3年(含3年)不再使用的,由业主负责拆除,书面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报送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换(换)设备信息平台。(四)特殊(含公共服务)、公共充(换)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城市电动汽车充(换(换)用设施信息平台。鼓励自用充电(换电)设施接入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换)设施信息平台。(五)充(换)用设施建设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注销备案。1.将充(换)用设施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导致充(换)用设施无法正常运营;2充(换)电设施不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的;

3.充(换)电设施在运行和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八、价格管理(一)收费成本。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2) 结算方式。支付方式通用,现金支付,还可以通过刷卡或扫码实现便捷支付。九、 保障机制(1)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电动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效率的提高。(2) 职责分工明确。1.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的职责。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协调,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置换)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市政部门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制定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配合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公共充电(置换)设施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布局规划;做好新建、配套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充电(置换)设施规划审批工作;准备规划审批流程。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收费(置换)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研究制定供地优惠政策。市建委:落实本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收费停车位的有关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换)电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数据接入和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宣传。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收费(置换)设施的收费服务收费标准;

负责充电(换)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市议会:负责按规定审批收费(置换)设施建设过程中对城市道路的开挖和占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充(换)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近日,Xi的市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到2020年,将基本建成较为先进、智能化、高效的充电系统。全市新增集中充电站167个,充电设施4.28万多个。Xi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了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西政办发〔2016〕54号),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一是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369”、振兴大Xi的的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推进优质Xi的建设。二、建设原则(1)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二)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社会融资和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参与充电(置换)设施体系建设。充电是主要方法,换电是补充方法;大众快充、自用慢充等多种供应模式满足市场需求。(3)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改)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四) 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4S店)按照“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提供全方位服务。第三,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系统。全市新增集中充电站167个,充电设施4.28万多个。四、 充电(换)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一)充电设施的基本分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和居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

3.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各类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2) 技术标准。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我市登记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三)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经营范围的;2.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换)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收集和存储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数据(至少三年),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和接口;3.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充电(换)设施数量适当。(4) 项目备案管理。充电(更换)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将不予备案。收费(置换)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充电(置换)设施的统一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和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置换)设施,应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副本(自备案之日起,不少于3年);在自有土地上建设收费(置换)设施,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安装在建筑物等上的综合充电(更换)设施应提供附件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副本。企业单笔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使用的充电(更换)设施的建设无需备案。(5) 通过电报。居民区的居民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更换)设施用电。居民与物业协商后,可以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以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电(置换)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因接入充(换)电设施而导致的电力扩容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6) 施工审批。1.个人在自己的车库、车位内建设充(换)电设施,在现有车位、停车场内建设住宅小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土地审批手续。2.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集中充电(置换)设施应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供应,不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土地面积独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设施,纳入公共充(改)电设施营业网点范围,采取招拍方式公开出售。新建独立公共充(换)电设施需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电协议。(7) 施工要求。1.新项目预留。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置换)基础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具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预留电力管道和配电能力)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并按总停车位的30%预留相应的配送能力。2.现有项目的改造。现有停车场项目的公共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布局规划和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由房管部门协调推进;

Xi的市城头集团所属停车场(站)收费(置换)设施的改建和增建,由西安市城头企业集团组织实施。(8)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内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9) 质量和安全管理。1.加强质量管理。充电(更换)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检验或质量认证后才能投入使用。2.明确安全责任。拥有充电设施产权的企业(个人)应当承担充电(置换)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五、充(换)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对我市已备案、在建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电(换)设施,按实际投入的充(换)用设施(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集成储能、停车(加油、燃气等)充电一体化项目等新技术,对充电(更换)设备投资只给予30%的财政补贴。六、 收费(置换)设施验收及补贴资金支付办法(1)验收项目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内收费(置换”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用收费(置换)设施和公共收费(替代)设施。(个人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2)项目验收申报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1.充电(更换)设施投资建设经营企业应填写《Xi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表》(详见附件2),并将其与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2.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批准后作为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3.根据项目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并根据充(换)用电设施验收标准,对补贴资格进行了评估和验收,并得出结论。4.根据验收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补贴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5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根据市财政局审计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公示无异议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向市财政局提交公示。7.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三)申请项目验收的充(换)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装订)。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复印件。2新征地建设充(换)用电站,提供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建筑上安装充电设施或集成停车、充(换)电(充电塔等)的项目,应提供建筑规划、国土、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建筑竣工验收证书。3.工程施工计划及竣工验收报告。4.设备采购合同、批准证书、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电力扩容、配电、充电、换电、监控、计费、通信设备、土木工程等投入,不包括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集成项目仅涉及充电(更换)设备的资本部分。6.项目安全评价报告。7、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验收所需材料一式六份,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保存。如果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或材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充(换)用设施的所有人(备案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充电(置换)设施建设与申请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且在3年内(从备案时间起计算)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则视为收取政府补贴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维伊。充电(换)设施的运营管理(1)公共充电(换)设施的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联合检查组;2.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自验收之日起),不得转包给无运营资质的企业。(2) 充电(更换)设施的所有者对设施和用户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要制定操作规程,设置安全出口和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积极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问题。(三) 公共充电(换)设施租赁期满或满3年(含3年)不再使用的,由业主负责拆除,书面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报送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换(换)设备信息平台。(四)特殊(含公共服务)、公共充(换)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城市电动汽车充(换(换)用设施信息平台。鼓励自用充电(换电)设施接入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换)设施信息平台。(五)充(换)用设施建设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注销备案。1.将充(换)用设施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导致充(换)用设施无法正常运营;2充(换)电设施不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的;

3.充(换)电设施在运行和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八、价格管理(一)收费成本。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2) 结算方式。支付方式通用,现金支付,还可以通过刷卡或扫码实现便捷支付。九、 保障机制(1)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电动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效率的提高。(2) 职责分工明确。1.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的职责。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协调,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置换)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市政部门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制定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配合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公共充电(置换)设施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城市布局规划;做好新建、配套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充电(置换)设施规划审批工作;准备规划审批流程。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收费(置换)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研究制定供地优惠政策。市建委:落实本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收费停车位的有关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换)电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充(换)电设施数据接入和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宣传。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收费(置换)设施的收费服务收费标准;

负责充电(换)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市议会:负责按规定审批收费(置换)设施建设过程中对城市道路的开挖和占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充(换)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租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配套充(换)电设施的制定。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安装充(换)电设施。Xi的城头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充电(更换)设施的建设和推广。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分公司:负责充电(更换)设施的并网。工信、质监、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十、工作要求(1)有效提高认识。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治理污染、减少雾霾的重要抓手,也是市委、市政府的一号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围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相互协调,加快进度,做好各项工作。(2) 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各有关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加大充(换)电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为充(换)电投资建设和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3)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宣传力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充电(换)工程建设和运营营造良好氛围。(4) 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Xi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解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职责分工,分解任务,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并确保所有任务按计划推进。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费(置换)建设数据和项目备案数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本实施意见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充电(换)电站或充电桩(桩)及相关设施。本实施意见所称综合充电设施,是指在建筑物、加油站等场所建设的各种形式的充电(换)设施综合体,包括综合充电站、充电塔、充电桩、充电桩等。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Xi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2。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表3。Xi的市人民政府Xi的市办公厅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017年8月23日下载相关附件:市办公厅下发80.gd市交通局:负责租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配套充电(更换)设施的制定。侯市……

ng管理局:负责制定小区充电(置换)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替代)设施。Xi的城头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充电(更换)设施的建设和推广。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分公司:负责充电(更换)设施的并网。工信、质监、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十、工作要求(1)有效提高认识。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治理污染、减少雾霾的重要抓手,也是市委、市政府的一号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围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相互协调,加快进度,做好各项工作。(2) 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各有关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加大充(换)电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为充(换)电投资建设和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3)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宣传力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充电(换)工程建设和运营营造良好氛围。(4) 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Xi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解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职责分工,分解任务,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并确保所有任务按计划推进。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费(置换)建设数据和项目备案数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本实施意见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充电(换)电站或充电桩(桩)及相关设施。本实施意见所称综合充电设施,是指在建筑物、加油站等场所建设的各种形式的充电(换)设施综合体,包括综合充电站、充电塔、充电桩、充电桩等。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Xi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2。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分布表3。Xi的市人民政府Xi的办公厅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017年8月23日下载相关附件:市办公厅核发80.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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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
镇江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乘用车按国补40%补贴

8月25日,《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下发,2017年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

1900/1/1 0:00:00
特斯拉 Model 3 电池组揭秘:低成本、易生产、高能量密度

在我上一篇文章中(ElonMusk下一个“十年计划”的最后一步:共享),我们详解了ElonMusk的汽车共享计划,即Model3是特斯拉未来共享计划的重要一部分。

1900/1/1 0:00:00
京津冀秋冬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北京10月底前推16万辆新能源汽车

近日,环保部等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

1900/1/1 0:00:00
北京首个共享汽车示范区启动,年底将达600辆

北京首个共享汽车示范区8月27日在石景山区正式启动,首批投放200辆共享汽车,年底将达到600辆。未来3年,石景山区将逐步建成共享汽车运营网络。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