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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17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发布,享受补贴的产品需满足五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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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合肥市发布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和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要求合肥市非注册汽车生产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无工商行政处罚和投诉。细则明确,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符合国家现行关于新能源汽车的标准和规定。3、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4.车载终端,满足远程监控的要求,能够实现数据交换。5、新能源客车座位数量不少于4个,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为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安全有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等文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制定并登记。附件: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确保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符合本细则相关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现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准入规定。(2) 具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需在合肥设立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没有任何工商行政处罚和投诉。3.在本市为该企业建立一个合法授权、合格的售后服务机构(……

e施工数量见附件3),并将其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车间和专用维修工具;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交直流充电桩,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向社会开放,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服务机构应设置醒目的电动汽车充电方向标志和专用停车位,充电停车位按专用停车位管理;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的定价收取;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必须有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理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及时解决,同时组织相关应急处理的宣传和培训。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确认充电条件,建设私人或专用充电设施,纳入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5.对动力电池、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提供保修,乘用车(以先到者为准,下同)保修期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包括公交车、专用车、货车)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或20万公里。(3) 具有远程监控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控的设施和能力,并能及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企业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小于车辆应用的生命周期;发生车辆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政府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4) 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信息档案,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包括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处置)进行跟踪记录,并对关键零部件总成、车辆配置、工厂监测数据等进行追溯信息管理,备案期不得短于产品生命周期。(5) 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要求回收。(六)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确。(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八)新能源乘用车在全国累计销量(申报前)不低于5000辆。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新能源汽车必须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目录》免除车辆购置税的车型。(二)符合国家现行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的。(3) 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4)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的车载终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5) 新能源客车的座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最高速度不得低于100公里/小时。。第四章应用管理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应用管理。(a)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工业协会承担本市新能源车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品管理工作。(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新产品申报只需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即可。(三)市主管部门应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生产企业和产品申报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通过后将向社会发布。(四)已完成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销售月报》(附件4)。第六条购买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客运等商业活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申报申请客户的相关材料(附件5)。第七条按照市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开展现款工作,先到先得(以车辆上牌时间为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评估,并委托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对市场和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a)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向上级报告,不再享受本市地方财政补贴,造成严重后果,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1.该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3、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产品一致性不合格;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二)生产企业应当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服务等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企业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4.实际销售数量远低于申报的计划销售数量;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三)被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重新申报。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则引用的标准或者规定发生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新的要求执行。相关国家标准颁布后,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第十届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解释,并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合科[2016]144号)立即废止。近日,合肥市发布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和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要求合肥市非注册汽车生产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无工商行政处罚和投诉。细则明确,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符合国家现行关于新能源汽车的标准和规定。3、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4.车载终端,满足远程监控的要求,能够实现数据交换。5、新能源客车座位数量不少于4个,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为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安全有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等文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制定并登记。附件: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确保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细则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电动……

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要求。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现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准入规定。(2) 具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需在合肥设立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没有任何工商行政处罚和投诉。3.在本市为该企业建立一个合法授权、合格的售后服务机构(工程量见附件3),并在合理的区域内进行分配;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车间和专用维修工具;每个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交直流充电桩,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向社会开放,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服务机构应设置醒目的电动汽车充电方向标志和专用停车位,充电停车位按专用停车位管理;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的定价收取;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必须有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理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及时解决,同时组织相关应急处理的宣传和培训。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确认充电条件,建设私人或专用充电设施,纳入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5.对动力电池、电机、车辆控制器等关键部件提供保修,乘用车(以先到者为准,下同)保修期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包括公交车、专用车、货车)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或20万公里。(3) 具有远程监控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控的设施和能力,并能及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企业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小于车辆应用的生命周期;发生车辆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政府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4) 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信息档案,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包括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处置)进行跟踪记录,并对关键零部件总成、车辆配置、工厂监测数据等进行追溯信息管理,备案期不得短于产品生命周期。(5) 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要求回收。(六)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确。(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八)新能源乘用车在全国累计销量(申报前)不低于5000辆。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新能源汽车必须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目录》免除车辆购置税的车型。(二)符合国家现行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的。(3) 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4)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的车载终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5) 新能源客车的座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最高速度不得低于100公里/小时。。第四章应用管理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应用管理。(a)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工业协会承担本市新能源车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品管理工作。(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新产品申报只需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即可。(三)市主管部门应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生产企业和产品申报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通过后将向社会发布。(四)已完成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销售月报》(附件4)。第六条购买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客运等商业活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申报申请客户的相关材料(附件5)。第七条按照市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开展现款工作,先到先得(以车辆上牌时间为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市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评估,并委托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对市场和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a)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向上级报告,不再享受本市地方财政补贴,造成严重后果,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1.该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3、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产品一致性不合格;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二)生产企业应当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服务等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企业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4.实际销售数量远低于申报的计划销售数量;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三)被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重新申报。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则引用的标准或者规定发生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新的要求执行。相关国家标准颁布后,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第十届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解释,并按照国家、省、本市的有关规定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合科[2016]144号)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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