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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安徽全面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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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明确对经审计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接单位最高50%的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将高达3000万元。赠款资金分阶段拨付,40%在项目启动后拨付,50%在中期评估后拨付,其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产汽车十大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子控制、设备材料等,下同)十大企业在安徽省新成立、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每支付1000万美元或1亿元,最高奖励5000万元。激励资金用于安徽企业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研发投入。每位新领导人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内企业,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布的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省将对列入《汽车动力(储)电池行业规范与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和商用车)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占比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全省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三年增长0.5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对全省年销售1000辆新能源商用车或1万辆新能源乘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将印发《支持创新的政策》,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5日(本文公开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普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战略规划,进一步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工业,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行业集聚发展基地,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了以下政策。1.支持研发创新,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审计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最高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3000万元。赠款资金分阶段拨付,40%在项目启动后拨付,50%在中期评估后拨付,其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整合企业、高校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成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负责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作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二是支持招录大型企业,吸引强大力量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前十大整车企业和我省新成立的、实收资本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十大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子控制、设备和材料,下同)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用于我省项目投资,每支付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激励资金用于安徽企业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研发投入。(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合作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三是支持企业成长。每位新领导人将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内企业,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布的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省将对列入《汽车动力(储)电池行业规范与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监局;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四是支持市场发展。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全省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量连续三年增长0.5个百分比及以上的,它将获得1000万元的奖励。对全省年销售1000辆新能源商用车或1万辆新能源乘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和监管中心,涵盖充电设施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车辆监控和运营管理。建设国内领先的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测试服务平台,在测试、研究、评估、认证和标准体系等方面为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提供测试评估技术支持。该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规定提供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络,履行回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提高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实现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远程实时动态监测数据按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

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等)六是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严格按照全省新换公务用车规定,新能源汽车比例逐年提高,保密通信车辆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2017年,在合肥和芜湖的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申请规模将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长比例逐年扩大。2017年,合肥、芜湖(以下简称一类城市)新增和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级城市)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城市(以下简称三类城市)的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申请规模将以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速逐年扩大。(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理局等)七。实施出租车“油改电”赎回计划2018年起,一级城市新增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级城市比例不低于50%,三级城市比例不得低于30%。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至2020年购买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的公司和经营者,可以按照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额度,并给予年度运营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八。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各市应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将建设600多个充换电站和18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可满足2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省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时配备充电设施。现有服务区未配备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快速简便办理。商业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居住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场(楼)时,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等充电设施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合作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等)九、创造低成本、便捷的消费环境。2017年至2020年,省、市、县等地购车财政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分配。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电价以及充电和替代服务的充电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实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非居民用户用电充电设施,实行居民综合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行试点工作,其他城市在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车专用号牌的发行。制定充换电、停车位、停车费减免等鼓励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政策,建立道路交通标线制度和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使用。(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加强推广应用考核评价,构建科学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并完成任务的城市分三个等级进行奖励,其中评价优秀的城市奖励2000万元;2名评价良好,每人奖励1000万元;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500万元。这笔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地。附件关键任务分工编号。工作任务牵头责任单位配合第一单元工期要求。除公交车更换外,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2017年底,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新能源公交车在新换公交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0%。截至2017年底,除合肥和芜湖外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3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0%。2017年底,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4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2017年底,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人民政府。5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2017年底,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鲁安、宣城、池州和黄山市人民政府。6 100%的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7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8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淮北市、亳州市、苏州市、阜阳市、淮南市、鲁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和黄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9.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017年底。10.如果该省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尚未配备充电设施,则将完成充电设施的扩建。2017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等。11.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试点工作。合肥市人民政府省厅等。2017年底。12开始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除合肥市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的省厅。2018年6月底。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明确对经审计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接单位最高50%的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将高达3000万元。赠款资金分阶段拨付,40%在项目启动后拨付,50%在中期评估后拨付,其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产汽车十大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子控制、设备材料等,下同)十大企业在安徽省新成立、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每支付1000万美元或1亿元,最高奖励5000万元。激励资金用于安徽企业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研发投入。每位新领导人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f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布的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省将对列入《汽车动力(储)电池行业规范与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和商用车)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占比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全省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三年增长0.5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对全省年销售1000辆新能源商用车或1万辆新能源乘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将印发《支持创新的政策》,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5日(本文公开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普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战略规划,进一步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工业,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行业集聚发展基地,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了以下政策。1.支持研发创新,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审计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最高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3000万元。赠款资金分阶段拨付,40%在项目启动后拨付,50%在中期评估后拨付,其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整合企业、高校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成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合作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二是支持招大引强,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前十大整车企业和我省新成立的、实收资本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十大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子控制、设备和材料,下同)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用于我省项目投资,每支付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激励资金用于安徽企业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研发投入。(主要负责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作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三是支持企业成长。每位新领导人将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内企业,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布的新能源商用车销量达到100辆,或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省将对列入《汽车动力(储)电池行业规范与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监局;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四是支持市场发展。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全省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销量连续三年增长0.5个百分比及以上的,它将获得1000万元的奖励。对全省年销售1000辆新能源商用车或1万辆新能源乘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和监管中心,涵盖充电设施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车辆监控和运营管理。建设国内领先的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测试服务平台,在测试、研究、评估、认证和标准体系等方面为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提供测试评估技术支持。该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照规定提供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络,履行回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提高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实现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远程实时动态监测数据按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等)六、,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将其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严格按照全省新换公务用车规定,新能源汽车比例逐年提高,保密通信车辆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2017年,在合肥和芜湖的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申请规模将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长比例逐年扩大。2017年,合肥、芜湖(以下简称一类城市)新增和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以下简称二级城市)的比例不低于30%;

其他城市(以下简称三类城市)的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申请规模将以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速逐年扩大。(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理局等)七。实施出租车“油改电”赎回计划2018年起,一级城市新增巡游出租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二级城市比例不低于50%,三级城市比例不得低于30%。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至2020年购买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的公司和经营者,可以按照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额度,并给予年度运营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八。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各市应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则,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到2020年,将建设600多个充换电站和18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可满足20多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省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时配备充电设施。现有服务区未配备充电设施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扩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快速简便办理。商业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居住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场(楼)时,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等充电设施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合作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等)九、创造低成本、便捷的消费环境。2017年至2020年,省、市、县等地购车财政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分配。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电价以及充电和替代服务的充电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实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非居民用户用电充电设施,实行居民综合用户电价;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行试点工作,其他城市在2018年6月30日前启动新能源车专用号牌的发行。制定充换电、停车位、停车费减免等鼓励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政策,建立道路交通标线制度和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使用。(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合作单位: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加强推广应用考核评价,构建科学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并完成任务的城市分三个等级进行奖励,其中评价优秀的城市奖励2000万元;2名评价良好,每人奖励1000万元;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500万元。这笔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地。附件关键任务分工编号。工作任务牵头责任单位配合第一单元工期要求。除公交车更换外,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2017年底,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新能源公交车在新换公交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0%。截至2017年底,除合肥和芜湖外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3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0%。2017年底,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4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2017年底,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人民政府。5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新增置换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2017年底,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鲁安、宣城、池州和黄山市人民政府。6 100%的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合肥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7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安庆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8新型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淮北市、亳州市、苏州市、阜阳市、淮南市、鲁安市、宣城市、池州市和黄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于2018年。9.制定《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0年)》。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017年底。10.如果该省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尚未配备充电设施,则将完成充电设施的扩建。2017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人民政府等。11.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试点工作。合肥市人民政府省厅等。2017年底。12开始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除合肥市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的省厅。2018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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