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正式发布。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为1.73万辆,全年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建设充电桩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送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及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根据湘政办发〔2016〕5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抓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做好各项工作。二是明确思路目标(一)总体思路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车桩配套、适度先进、布局合理、统一开放、智能高效、平台化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得到满足;形成标准化收费服务市场和可持续的“互联网++充电桩”产业生态系统。(二) 具体目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2016年至2020年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惩政策>通知(湘财企〔2016〕44号),“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任务为17300辆,年度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建设充电桩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1.2020年前,城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纯电动汽车采购比例不低于50%,桩车比不低于1:4。在不久的将来,应该有针对性地推广充电基础设施,以减少资源浪费。充电设施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公交车和出租车。到“十三五”末,新建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比例将达到50%,桩车比不低于1:4。2.政府购买的车辆以及特许经营和更新的车辆将来都将使用新能源汽车。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购置公务用车和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积极鼓励和引导机关单位员工使用纯电动汽车。参照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单位必须配备不少于总停车位20%的停车位和不少于5个充电桩。3.确保充电设施的服务水平。公共快速充电桩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8,私人慢速充电桩不小于1:1。积极鼓励和引导购买和使用私人纯电动汽车,提高充电设施服务水平,并结合国内外城市建设经验和上级规划要求,公共快速充电桩与车辆比例不低于1:8,私人慢速充电桩不低于1:1。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密切协调的制度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职责如下:(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牵头制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产业政策;监督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牵头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充电设施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当地纳税的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牵头组织质监、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牵头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二) 市经信委: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湘财启〔2016〕44号”文件下达的“十三五”期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分解县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监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制造商授权的汽车销售组织自行或委托企业提供充电桩安装服务,履行为新能源汽车用户购车、建桩的义务。(3)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税优惠政策;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各类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新建独立充电设施的相关审批手续;制定新建有停车场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储备标准;负责协调城市道路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占(挖)用,并免收相关费用。(6)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道路和排水的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新能源环卫车的推广应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新能源汽车。(7)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8) 市质量监督局:监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贸易结算充电桩设施的首次验证和校准,以及运行中的定期验证和校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9)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进充电配套设施建设。(11) 市园林局:负责收费设施建设中绿化带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免收相关费用。(12)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充电设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十三) 市消防大队:依法及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验收工作。(14)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和维护,免收联网费用(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费用统一核算);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为附近的各种充电设施提供高低压电源和负载。(15)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推进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年度推进计划;
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炎陵县、茶陵县、游仙县和醴陵市要利用汽车站和招呼站建设充电设施,形成全市范围的充电网络。四、 加强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分类1。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按照“桩随车、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的充电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符合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服务。鼓励消费者支持和配合其居住区(办公室)的充电设施建设。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的使用需求而专门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具有相应条件的车辆用户、车辆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特殊领域在满足特种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3.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在公共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共建”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充电配套设施。注重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4、独立占地集中充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停车场相结合,独立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桩间距不大于10m。(2) 施工设计要求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并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相关规定。(3) 建设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和其他为人民服务的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免费提供至少五个充电桩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新建住宅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数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并预留100%的建安条件。(四)建设审批要求所有住宅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个人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做好运营服务(1)收费法……
实体运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2.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运营充电桩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0。(二)充电设施的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整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和安全消防设施。相关部门应配合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并提供明确的指导。(3) 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其用电量必须单独计量,并执行大型行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场所分类。(四) 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2015〕340号)执行价格,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第六,完善晋升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络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和落地。将充电设施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建设要求。(3) 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发展改革、信访、财政等部门要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十三五”期间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充电设施建设。(4)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按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多主体、多方投资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强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降低税费、土地和电力成本,支持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发展。维伊。加强工作的措施(1)重点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在不增加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停车(库)特别是公共停车场,积极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2) 一是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医院、学校等资金到位单位和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率先完成建设……
3-5个充电桩中的n个。(3) 签署不同级别的责任书。自2017年起,省政府将对长沙、株洲和湘潭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评估。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确保省级考核不扣分。(4) 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株洲市《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正式发布。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为1.73万辆,全年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建设充电桩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送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及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根据湘政办发〔2016〕5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抓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做好各项工作。二是明确思路目标(一)总体思路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车桩配套、适度先进、布局合理、统一开放、智能高效、平台化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得到满足;形成标准化收费服务市场和可持续的“互联网++充电桩”产业生态系统。(二) 具体目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2016年至2020年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惩政策>通知(湘财企〔2016〕44号),“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任务为17300辆,年度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建设充电桩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1.2020年前,城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纯电动汽车采购比例不低于50%,桩车比不低于1:4。在不久的将来,应该有针对性地推广充电基础设施,以减少资源浪费。充电设施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公交车和出租车。到“十三五”末,新建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比例将达到50%,桩车比不低于1:4。2.政府购买的车辆以及特许经营和更新的车辆将来都将使用新能源汽车。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购置公务用车和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积极鼓励和引导机关单位员工使用纯电动汽车。参照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单位必须配备不少于总停车位20%的停车位和不少于5个充电桩。3.确保充电设施的服务水平。公共快速充电桩与车辆的比例不小于1:8,私人慢速充电桩不小于1:1。积极鼓励和引导购买和使用私人纯电动汽车,提高充电设施服务水平,并结合国内外城市建设经验和上级规划要求,公共快速充电桩与车辆比例不低于1:8,私人慢速充电桩不低于1:1。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密切协调的制度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职责如下:(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牵头制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产业政策;监督本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牵头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充电设施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当地纳税的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牵头组织质监、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牵头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二) 市经信委: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湘财启〔2016〕44号”文件下达的“十三五”期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分解县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监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制造商授权的汽车销售组织自行或委托企业提供充电桩安装服务,履行为新能源汽车用户购车、建桩的义务。(3)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税优惠政策;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各类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新建独立充电设施的相关审批手续;制定新建有停车场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储备标准;负责协调城市道路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占(挖)用,并免收相关费用。(6)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道路和排水的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新能源环卫车的推广应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新能源汽车。(7)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8) 市质量监督局:监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贸易结算充电桩设施的首次验证和校准,以及运行中的定期验证和校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9)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进充电配套设施建设。(11) 市园林局:负责收费设施建设中绿化带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免收相关费用。(12)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充电设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十三) 市消防大队:依法及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验收工作。(14)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和维护,免收联网费用(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费用统一核算);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为附近的各种充电设施提供高低压电源和负载。(15)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推进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年度推进计划;
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炎陵县、茶陵县、游仙县和醴陵市要利用汽车站和招呼站建设充电设施,形成全市范围的充电网络。四、 加强建设管理(一)充电设施分类1。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按照“桩随车、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的充电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符合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服务。鼓励消费者支持和配合其居住区(办公室)的充电设施建设。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的使用需求而专门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具有相应条件的车辆用户、车辆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特殊领域在满足特种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3.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在公共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共建”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充电配套设施。注重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4、独立占地集中充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停车场相结合,独立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桩间距不大于10m。(2) 施工设计要求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并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相关规定。(3) 建设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和其他为人民服务的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免费提供至少五个充电桩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新建住宅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数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并预留100%的建安条件。(四)建设审批要求所有住宅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个人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做好运营服务(1)收费法……
实体运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2.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运营充电桩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0。(二)充电设施的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整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和安全消防设施。相关部门应配合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并提供明确的指导。(3) 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其用电量必须单独计量,并执行大型行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场所分类。(四) 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2015〕340号)执行价格,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第六,完善晋升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络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和落地。将充电设施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建设要求。(3) 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发展改革、信访、财政等部门要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十三五”期间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充电设施建设。(4)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按照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多主体、多方投资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强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降低税费、土地和电力成本,支持充电桩建设和运营企业发展。维伊。加强工作的措施(1)重点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在不增加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停车(库)特别是公共停车场,积极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2) 一是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医院、学校等资金到位单位和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率先完成建设……
3-5个充电桩中的n个。(3) 签署不同级别的责任书。自2017年起,省政府将对长沙、株洲和湘潭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评估。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确保省级考核不扣分。(4) 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以政策宣讲和媒体报道的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政策要点和主要精神;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形成有利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舆论氛围,推动支持政策更多惠及广大公众。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以政策宣讲和媒体报道的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政策要点和主要精神;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形成有利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舆论氛围,推动支持政策更多惠及广大公众。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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