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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充电建设鼓励政策,到2018年高速路服务区建43个快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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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19日,贵州省发布的《贵州省支持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贵州省将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全省重要的城际、省际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座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到2020年,贵州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到2018年,所有定点和固定线路服务区停车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在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交路服务领域,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为常规线路提供充电设施,非定点交路服务所有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贵州省已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A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非金融资本投资、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kW、交流桩100元/kW的标准,省财政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桩施工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预算;

按照服务于公共交通等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其他公共充电设施0.2元/千瓦小时的标准,省财政将根据充电金额给予运营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贵州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贵州省政府[2017]45号)第45号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桂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本文公开发布)贵州省支持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若干政策措施1。加大建设力度(1)加快推进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化。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贵州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事业单位节能考核,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牵头单位:省直机关事务局)(2)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向居民小区倾斜。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既有小区应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物业、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为业主建设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2016]1611号)。(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加快充电设施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区域,将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所有定点定线服务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将不低于20%。在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交路服务领域,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为常规线路提供充电设施,非定点交路服务所有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加快充电设施进入产业园区。全省所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物流园区,应根据电动汽车的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配备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并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建工业园区,高技术……

工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科技厅)(5)加快充电设施向人口聚集区推进。在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地区,从2017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速度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如果没有达到比例,规划部门将不予批准,施工图审查也将无法通过。既有加油站和加油站应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配备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和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成为旅游景区。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7)加快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逐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的城际、省际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座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二、。简化审批程序(八)简化项目备案流程。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集中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简化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9)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新建的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单独占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手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三、保障建设用地(10)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按照充电设施定位为“城市新型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集中充换电用地……

独立用地的站点纳入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加油站的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利用程度,优先供地;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外,鼓励市、县政府以投资或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据需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11)加快土地审批进程。采取早介入、现场办公、绿色通道办理、专人跟进等机制,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建设一个大面积的充电站和多个有土地的充电站,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可以组织用地审批。(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对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非金融资本投资、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kW、交流桩100元/kW的标准,省财政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桩施工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服务于公共交通等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其他公共充电设施0.2元/千瓦小时的标准,省财政将根据充电金额给予运营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当优先建设和运营社会资本。不符合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当向本级政府申请纳入年度预算;

自筹资金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扩大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园区、景区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五、实施价格优惠(14)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电费。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经产权人同意,电网企业应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自主计量和支付,并执行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电价。探索充电设施运营商将不同地点的充电设施用电捆绑到电力市场参与交易,降低充电电费。抓紧研究出台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15)提高服务费征收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和更换服务费。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上限在《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有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投资经营者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状况制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六、加强电网接入(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配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充电设施供电保障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提供支持,为配电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条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和旅游景点等区域,预留配电室用于充电设施。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供电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遇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17)简化电缆安装程序。电网企业应建立有电报的充电设施绿色通道,并在有限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停车位安装cha……

ing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供电部门应无障碍接入电网。(牵头单位:贵州电网公司)七、。创造良好的环境(十八)促进车辆与桩的协调发展。加大电动汽车的推广普及力度,严格执行电动汽车扶持推广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自共享租赁业务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跟跑、相互促进、一体化运营。2017年至2020年,政府财政资金和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将全面投资新建停车场(基于城市道路占用的停车位除外),并按不低于3%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十九)建设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APP)系统,纳入“贵州能源云”管理。将全省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和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鼓励个别充电设施接入该平台,实现全省“车桩网”一体化。建立健全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加大对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培训和推广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网公司)(20)统一全省充电设施标识。全省所有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应执行统一的“电动贵州,绿色出行”标识规范。9月19日,贵州省发布的《贵州省支持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贵州省将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全省重要的城际、省际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座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到2020年,贵州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到2018年,所有定点和固定线路服务区停车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在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交路服务领域,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为常规线路提供充电设施,非定点交路服务所有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贵州省已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A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对于非财务……

l资本投资、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kW、交流桩100元/kW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施工企业桩施工一次性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预算;

按照服务于公共交通等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其他公共充电设施0.2元/千瓦小时的标准,省财政将根据充电金额给予运营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贵州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贵州省政府[2017]45号)第45号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桂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本文公开发布)贵州省支持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若干政策措施1。加大建设力度(1)加快推进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化。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贵州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事业单位节能考核,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牵头单位:省直机关事务局)(2)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向居民小区倾斜。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既有小区应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物业、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为业主建设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2016]1611号)。(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加快充电设施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区域,将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所有定点定线服务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将不低于20%。在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交路服务领域,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为常规线路提供充电设施,非定点交路服务所有停车场的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加快充电设施进入产业园区。全省所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物流园区,应根据电动汽车的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配备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并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建工业园区,高技术……

工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科技厅)(5)加快充电设施向人口聚集区推进。在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地区,从2017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速度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如果没有达到比例,规划部门将不予批准,施工图审查也将无法通过。既有加油站和加油站应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配备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和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成为旅游景区。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7)加快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逐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的城际、省际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座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二、。简化审批程序(八)简化项目备案流程。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集中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简化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9)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新建的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单独占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手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三、保障建设用地(10)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按照充电设施定位为“城市新型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集中充换电用地……

独立用地的站点纳入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加油站的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利用程度,优先供地;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外,鼓励市、县政府以投资或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据需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11)加快土地审批进程。采取早介入、现场办公、绿色通道办理、专人跟进等机制,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建设一个大面积的充电站和多个有土地的充电站,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可以组织用地审批。(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对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非金融资本投资、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kW、交流桩100元/kW的标准,省财政给予施工企业一次性桩施工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服务于公共交通等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其他公共充电设施0.2元/千瓦小时的标准,省财政将根据充电金额给予运营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当优先建设和运营社会资本。不符合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当向本级政府申请纳入年度预算;

自筹资金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扩大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园区、景区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五、实施价格优惠(14)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电费。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经产权人同意,电网企业应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自主计量和支付,并执行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电价。探索充电设施运营商将不同地点的充电设施用电捆绑到电力市场参与交易,降低充电电费。抓紧研究出台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15)提高服务费征收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和更换服务费。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上限在《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有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投资经营者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状况制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六、加强电网接入(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配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充电设施供电保障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提供支持,为配电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条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酒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和旅游景点等区域,预留配电室用于充电设施。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供电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遇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17)简化电缆安装程序。电网企业应建立有电报的充电设施绿色通道,并在有限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停车位安装cha……

ing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供电部门应无障碍接入电网。(牵头单位:贵州电网公司)七、。创造良好的环境(十八)促进车辆与桩的协调发展。加大电动汽车的推广普及力度,严格执行电动汽车扶持推广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自共享租赁业务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跟跑、相互促进、一体化运营。2017年至2020年,政府财政资金和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将全面投资新建停车场(基于城市道路占用的停车位除外),并按不低于3%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十九)建设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APP)系统,纳入“贵州能源云”管理。将全省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和有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鼓励个别充电设施接入该平台,实现全省“车桩网”一体化。建立健全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加大对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培训和推广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网公司)(20)统一全省充电设施标识。全省所有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应执行统一的“电动贵州,绿色出行”标识规范。(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网公司)(21)开展示范带动。支持各地选择有一定条件、发展基础好、当地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车桩网一体化”“一站式充电、租赁、运输”等运营模式试点示范。鼓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加强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合作,打造实力雄厚、技术过硬、服务优良、具有贵州特色的一体化企业。加强政企合作,完善相关标准,创新城市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总结推广复制的经验,推动充电设施的普及。国家和省级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优先支持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22)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全省主流媒体要以“电动贵州,绿色出行”为主题,大力宣传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政策和建设推进,开设专题专栏进行专题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杆广告牌、户外大型电子广告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区域、城市人口聚集区、重要活动场所、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开展公益宣传。大规模养殖……

l、 体育、会展、商务等活动应尽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并加强绿色出行主题的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网公司)(21)开展示范带动。支持各地选择有一定条件、发展基础好、当地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车桩网一体化”“一站式充电、租赁、运输”等运营模式试点示范。鼓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加强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合作,打造实力雄厚、技术过硬、服务优良、具有贵州特色的一体化企业。加强政企合作,完善相关标准,创新城市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总结推广复制的经验,推动充电设施的普及。国家和省级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优先支持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22)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全省主流媒体要以“电动贵州,绿色出行”为主题,大力宣传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政策和建设推进,开设专题专栏进行专题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杆广告牌、户外大型电子广告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区域、城市人口聚集区、重要活动场所、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开展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会展、商务等活动应尽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加强绿色出行主题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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