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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发布,到2020年建51座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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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发布《江门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7-2020年)》,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约51个集中式充电站和608个分散式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2017-2020)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配套设施,切实加快新能源电动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健全新能源电动车配套设施的意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能源电力[2016]691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1.总体要求: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覆盖整个城市。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和更换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可持续的“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第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5〕73号)(2)《广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广东省政府办〔2016〕23号)(3)《发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的通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广东国土资源利用发展〔2016〕36号)(七)江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八)江门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通知(江府办〔2016〕50号)三、发展现状近年来,本市围绕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积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底,江门市共有电动汽车1353辆,其中公交车644辆,公务客车30辆,私家客车679辆。我市共有5个公交充电站和2个城市公共充电站。还有50个分布式公共充电桩、53个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和1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各种充电站的建设规模……

目前规模较小。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来看,目前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密度仍然不能满足电动汽车的基本需求,而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差,一些充电设施的利用率不高。其次,存在许多建设方面的制约因素。建设用地难问题普遍存在,涉及利益相关方多,协调难度大;居民区大量老旧或非专用停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此外,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电力设施、道路和管道改造以及建设和运营安全保障。第三,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公共充电服务领域的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投资热情不高。第四,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续航里程短、充电时间长仍是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瓶颈,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管理的难度。第四,配置原则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的模式,提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整体服务能力能够满足电动汽车在城市推广应用的需要。布局合理。遵循“市场主导、速度辅助”的指导,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安排充电设施,加快建设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导的停车场充电设施;推进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共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网络,基本覆盖车辆日常行驶区域,确保车辆在行驶范围内及时快速充电。地区差异。基于本市市(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以东部三区一市为加速发展充电设施的区域,以、开平、恩三市为推广充电设施的地区。五、发展目标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通知》(粤发改能电力[2016]632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江门市首批配电方案进行了划定(附件4、5),并根据电动汽车在城市中的推广计划适当提前布局。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约51个集中式充电站和608个分散式充电站。(1) 在2017-2018年的示范阶段,我们将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具有示范功能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营业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路边停车位,引导市场消费,逐步扩大市场。(2) 在2019-2020年的推广阶段,充电服务将实现商业化,充电网络将全面形成,充电设施将基本满足电动汽车的发展需求。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县城和郊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3公里。在农村地区,33个中心镇平均将有不少于一个充电服务站,其他城镇将根据需要进行统筹。六、规划与管理(1)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区、办公室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市与外部通道之间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为主轴的公共充电服务走廊。1.建设以居民小区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非公共充电设施。2、在办公、公交和租赁站建设速度相结合的自备(专用)充电设施。3、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有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执行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项目整体验收范畴。各类充电桩(站)的配置要求如下: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2.新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汽车销售4S店、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并建设5%的充电设施。3.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4S店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设置。4.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5.在现有停车位、加油站和企业自有土地上增设充电设施(包括框架式和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但应符合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要求。6.在现有和规划的公交总站和夜间公交返回场的基础上,建设公交充换电站。7、新建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设有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国家和省对充电设施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伊。建设管理(1)充电设施投资者。1.充电设施投资对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和充电桩生产运营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电安装、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负责施工。(2) 充电设施建设的审批。1、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须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2、企业投资收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实现在线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建筑工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与业主和使用权人签订的意向协议。3、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场(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在没有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考虑到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的供电和用电安全,应向当地供电公司报告信息,电网企业应每月汇总个人电报安装数据,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4.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程序。(1) 在现有建筑和场地内增加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视为设备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手续。(2)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经发改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办理。(3)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1.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获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上述证明和报告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2.充电设施应符合充电系统和设备的接口、安全等国家或行业标准。3.原则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占用固定停车位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在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4) 充电设施验收。1.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应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等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并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测试报告。对有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级以上所列供电部门(或地级以上供电部门授权的下级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重新验收,确认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收费服务能力,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同级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八、价格管理公共充电桩运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清楚标明。近日,江门市发布《江门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7-2020年)》,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约51个集中式充电站和608个分散式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2017-2020)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配套设施,切实加快新能源电动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健全新能源电动车配套设施的意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能源电力[2016]691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1.总体要求: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推进”的原则……

积极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和更换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可持续的“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第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5〕73号)(2)《广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广东省政府办〔2016〕23号)(3)《发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的通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广东国土资源利用发展〔2016〕36号)(七)江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八)江门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通知(江府办〔2016〕50号)三、发展现状近年来,本市围绕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积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底,江门市共有电动汽车1353辆,其中公交车644辆,公务客车30辆,私家客车679辆。我市共有5个公交充电站和2个城市公共充电站。还有50个分布式公共充电桩、53个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和1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目前建设的各类充电站规模较小。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来看,目前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密度仍然不能满足电动汽车的基本需求,而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差,一些充电设施的利用率不高。其次,存在许多建设方面的制约因素。建设用地难问题普遍存在,涉及利益相关方多,协调难度大;

居民区大量老旧或非专用停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此外,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电力设施、道路和管道改造以及建设和运营安全保障。第三,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公共充电服务领域的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投资热情不高。第四,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续航里程短、充电时间长仍是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瓶颈,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管理的难度。第四,配置原则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的模式,提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整体服务能力能够满足电动汽车在城市推广应用的需要。布局合理。遵循“市场主导、速度辅助”的指导,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安排充电设施,加快建设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导的停车场充电设施;推进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共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网络,基本覆盖车辆日常行驶区域,确保车辆在行驶范围内及时快速充电。地区差异。基于本市市(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以东部三区一市为加速发展充电设施的区域,以、开平、恩三市为推广充电设施的地区。五、发展目标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通知》(粤发改能电力[2016]632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江门市首批配电方案进行了划定(附件4、5),并根据电动汽车在城市中的推广计划适当提前布局。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约51个集中式充电站和608个分散式充电站。(1) 在2017-2018年的示范阶段,我们将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具有示范功能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营业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路边停车位,引导市场消费,逐步扩大市场。(2) 在2019-2020年的推广阶段,充电服务将实现商业化,充电网络将全面形成,充电设施将基本满足电动汽车的发展需求。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县城和郊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3公里。在农村地区,33个中心镇平均将有不少于一个充电服务站,其他城镇将根据需要进行统筹。六、规划与管理(1)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区、办公室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市与外部通道之间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为主轴的公共充电服务走廊。1.建设以居民小区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非公共充电设施。2、在办公、公交和租赁站建设速度相结合的自备(专用)充电设施。3、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有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执行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项目整体验收范畴。各类充电桩(站)的配置要求如下: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2.新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汽车销售4S店、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并建设5%的充电设施。3.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4S店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设置。4.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5.在现有停车位、加油站和企业自有土地上增设充电设施(包括框架式和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但应符合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要求。6.在现有和规划的公交总站和夜间公交返回场的基础上,建设公交充换电站。7、新建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设有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国家和省对充电设施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伊。建设管理(1)充电设施投资者。1.充电设施投资对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和充电桩生产运营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电安装、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格。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负责施工。(2) 充电设施建设的审批。1、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须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2、企业投资收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实现在线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建筑工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与业主和使用权人签订的意向协议。3、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场(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在没有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考虑到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的供电和用电安全,应向当地供电公司报告信息,电网企业应每月汇总个人电报安装数据,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4.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程序。(1) 在现有建筑和场地内增加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视为设备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手续。(2)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经发改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办理。(3)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1.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获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上述证明和报告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2.充电设施应符合充电系统和设备的接口、安全等国家或行业标准。3.原则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占用固定停车位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在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4) 充电设施验收。1.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应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等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并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测试报告。对有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级以上所列供电部门(或地级以上供电部门授权的下级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重新验收,确认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收费服务能力,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同级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八、价格管理公共充电桩运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清楚标明。(一) 电费标准:1。对于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设备)的用电量,大型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电价的批复》(广东省发展改革价格函[2016]2747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2、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安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其中,根据《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发展改革价格函[2015]2636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户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 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收取收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3) 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企业应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平台应预留接入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权限,鼓励使用支付宝、微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充电服务费,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九、运营管理(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的有关规定。(二)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1。管理收费流程,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和增值服务。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2.充电设施应依法进行测试或校准。3、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4.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得影响公共电网的安全和电能质量。5、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采取措施消除本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6.将运营充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搜索和费用结算方面实现互联互通。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3) 拆除充电设施。1.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期不得少于5年。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需拆除表格,销户续报电网企业,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发改部门。2.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电网企业应当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由充电设施所有者负责;

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十、支持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市(区)政府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和安排,推进本行政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时间安排。竞争性确定行政区域内建设主体不明确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层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2)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于列入首批建设名单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将充电设施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供电安全可靠。对于现有的老旧小区和商业区,如果需要建设充电桩,电网企业将协助进行电力改造,确保充电桩接入电力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由电网企业负责充电(置换)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3) 完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2015]第73号文件和广东省政府[2016]第23号文件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发展改革部门将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快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向社会发布。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财政补贴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4)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利用道路、桥梁、高架桥和其他闲置场地建设充电(站)桩的可能性。(5) 加强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敦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他们的职责分工。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完善应急措施。(6)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和布局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七)报送月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请各相关单位充电设施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本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情况。(8) 提高电动汽车的普及率。大力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倡导在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公用事业中使用电动汽车,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提高充电桩利用率,使电动汽车与充电桩产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XI。补充规定本工作计划中下列术语的含义:(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2) 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充电站(桩)等充电设施的地面结构和相关配套设施。(3) 集中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特种车辆充换电站以及城市公共充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

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和私人自用充电桩。(4) 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5)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营运车辆,如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辆。(6)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装置和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环卫车、物流车、警车等。附件下载:《江门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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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用电收费标准:1。对于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设备)的用电量,大型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电价的批复》(广东省发展改革价格函[2016]2747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2、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安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其中,根据《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发展改革价格函[2015]2636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户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 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收取收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3) 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企业应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平台应预留接入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权限,鼓励使用支付宝、微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充电服务费,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九、运营管理(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的有关规定。(二)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1。管理收费流程,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和增值服务。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2.充电设施应依法进行测试或校准。3、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4.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得影响公共电网的安全和电能质量。5、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采取措施消除本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6.将运营充电设施接入全省统一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搜索和费用结算方面实现互联互通。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3) 拆除充电设施。1.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期不得少于5年。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需拆除表格,销户续报电网企业,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发改部门。2.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电网企业应当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由充电设施所有者负责;

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十、支持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市(区)政府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和安排,推进本行政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时间安排。竞争性确定行政区域内建设主体不明确的独立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层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2) 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于列入首批建设名单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将充电设施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供电安全可靠。对于现有的老旧小区和商业区,如果需要建设充电桩,电网企业将协助进行电力改造,确保充电桩接入电力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由电网企业负责充电(置换)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3) 完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2015]第73号文件和广东省政府[2016]第23号文件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发展改革部门将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快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向社会发布。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财政补贴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4)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利用道路、桥梁、高架桥和其他闲置场地建设充电(站)桩的可能性。(5) 加强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敦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他们的职责分工。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完善应急措施。(6)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和布局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七)报送月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请各相关单位充电设施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本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情况。(8) 提高电动汽车的普及率。大力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倡导在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公用事业中使用电动汽车,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提高充电桩利用率,使电动汽车与充电桩产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XI。补充规定本工作计划中下列术语的含义:(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2) 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充电站(桩)等充电设施的地面结构和相关配套设施。(3) 集中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特种车辆充换电站以及城市公共充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和私人自用充电桩。(4) 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5)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营运车辆,如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辆。(6)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装置和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环卫车、物流车、警车等。附件下载:《江门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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