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次应用的保险补偿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将引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所涵盖的质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用户企业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的更换或退货风险。所涵盖的责任风险主要包括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首批新材料分保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金额综合确定。政府补助责任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5亿元,最高保险费率不超过3%。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基金,补贴金额为年度参保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续保。补贴时间按照保险期限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预算安排,用于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第一批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原〔2017〕222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保监局及相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开发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为推动《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建立第一批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第一批新材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第一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和工艺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设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在新材料进入市场的初期,需要长期的应用评估和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材料不好用,好材料不敢用”、生产应用脱节、创新产品难以推广应用等问题。建立新材料第一批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共享做出制度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始市场瓶颈,具有重要意义,激活和释放下游产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传统材料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二、。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新材料保险机制观察(一)试点对象和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2025年中国制造、军民共享的新材料,组织编制了第一批重点新材料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次新材料是用户第一年购买使用的《目录》中品种和技术规格相同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新产品的时间为计算第一年的起始时间。生产第一批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者。《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已享受保险赔偿政策的第一套设备所使用的材料不受本政策的支持。(二) 保险类型和保障范围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将引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覆盖新材料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所涵盖的质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用户企业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的更换或退货风险。所涵盖的责任风险主要包括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首批新材料分保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金额综合确定。政府补助责任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5亿元,最高保险费率不超过3%。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货物运输保险等责任保险等创新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三) 运行机制1。公布承销机构。中国保监会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了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名单并予以公布。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基金,补贴金额为年度参保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续保。补贴时间按照保险期限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预算安排,用于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4.改进和优化运营。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快速理赔通道,加强对新材料的保险服务,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识别和化解新材料生产和应用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关于首批新材料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发布。二、试点工作安排(1)企业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生产。3.拥有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4、具有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及技术条件……
。(二)自2017年起,每年组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资金以贴补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而中央企业则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委托全国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查专家建议清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发放保费补贴资金。(3) 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参保企业应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将于12月25日前将审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加强未来监管。其他年份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宣传解读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强对第一批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保险和赔偿的企业和保险公司应追回财政补贴,并在三部门网站上曝光。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魏立兵010-68205591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刁成成010-68552878徐佳,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010-66286707附件:首批新材料次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材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2017年8月31日。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次应用的保险补偿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将引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所涵盖的质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用户企业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的更换或退货风险。所涵盖的责任风险主要包括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首批新材料分保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金额综合确定。政府补助责任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5亿元,最高保险费率不超过3%。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基金,补贴金额为年度参保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续保。补贴时间应计入……
适用于保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预算安排,用于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第一批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原〔2017〕222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保监局及相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开发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为推动《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建立第一批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第一批新材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第一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和工艺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设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在新材料进入市场的初期,需要长期的应用评估和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材料不好用,好材料不敢用”、生产应用脱节、创新产品难以推广应用等问题。建立新材料第一批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共享做出制度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始市场瓶颈,具有重要意义,激活和释放下游产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传统材料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二、。第一批新材料保险机制主要内容(一)试点对象和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2025年中国制造、军民共享的新材料,组织编制了第一批重点新材料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次新材料是用户第一年购买使用的《目录》中品种和技术规格相同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新产品的时间为计算第一年的起始时间。生产第一批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者。《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已享受保险赔偿政策的第一套设备所使用的材料不受本政策的支持。(二) 保险类型和保障范围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将引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覆盖新材料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所涵盖的质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用户企业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的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的风险……
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死亡。首批新材料分保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金额综合确定。政府补助责任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5亿元,最高保险费率不超过3%。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货物运输保险等责任保险等创新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三) 运行机制1。公布承销机构。中国保监会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了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名单并予以公布。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基金,补贴金额为年度参保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续保。补贴时间按照保险期限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预算安排,用于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4.改进和优化运营。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快速理赔通道,加强对新材料的保险服务,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识别和化解新材料生产和应用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关于首批新材料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发布。二、试点工作安排(1)企业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生产。3.拥有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4、具有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及技术团队。(二) 自2017年起,每年组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资金以贴补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而中央企业则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委托全国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查专家建议清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发放保费补贴资金。(3) 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参保企业应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将于12月25日前将审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加强未来监管。其他年份的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宣传解读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强对第一批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保险和赔偿的企业和保险公司应追回财政补贴,并在三部门网站上曝光。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魏立兵010-68205591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刁成成010-68552878徐佳,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010-66286707附件:首批新材料次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材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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