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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鼓励探索智能充换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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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显示,电力的需求侧就是用户的供给侧。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成本。新形势下,各有关单位除了继续节约用电、推进节能减排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包括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费;

提高智能用电水平。《管理办法》还指出,鼓励电能服务公司和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创新智能用电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探索发展电能云服务和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和节电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并实施智能需求响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1690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物价局、财政司(局)、住房和建设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自2010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本着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理念,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的管理,对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重点用户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宽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外部形势和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工作方向和重点需要及时调整。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安排,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近年来,需求侧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需求侧管理办法》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电网企业通力合作,电力用户积极参与。无论是在紧张时期保持平衡,还是在放松时期提高能源效率,需求侧管理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 有序用电不断规范,已成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第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确保电力供需平衡的职责分工,以及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的原则,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了国家、省、市多层次联动、政府主导、电网实施、用户协作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善的备案、检查、公示、演练、落实工作机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实施效果。三是科学准确地实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通过有序调电,最大高峰负荷达到1600万千瓦,有效保障了电力供需平衡和社会稳定。(2) 节约用电并积极引导已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一是电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成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根据《关于印发的意见(三)》,电力科学不断进步,已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初步完成了信息平台的布局。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已成功投产,省级电力需求侧服务管理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企业级电力服务管理平台发展迅速……

,国家省级企业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建成,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和宏观经济分析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二是需求应对工作逐步深入。2014年,上海启动了涉及电网、负荷集成商和工业用户的市场化需求响应试点,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建筑。2015年,江苏省率先实现全省需求响应,2016年最大响应负荷达到345万千瓦。第二,充分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的现状。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十三五”期间用电量低速增长,电力供应能力充足。电力供需由总体偏紧、局部偏紧转变为总体宽松、局部过剩,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工作要求。(1) 面对新的形势。首先,电力的总体供应和需求超过了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量增速逐步放缓,“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5.7%。与此同时,电力装机容量增长迅速,“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为9.3%。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6.5亿千瓦,供过于求的情况越来越明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点需要从确保供需平衡转向多元化目标。第二,可再生能源消费之间的矛盾突出。随着用电量的放缓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快速增长,弃水弃风弃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2016年,全国弃水用电量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2%;弃风电量4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6.6%;

光伏弃电量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4%。(2)提供新机遇。第一,“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务院在2016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计划》中,明确要求加强需求侧管理,搭建需求侧管理平台,普及电能服务,总结试点经验,鼓励用户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产品,优化用电。第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9号文件明确,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力服务和实施需求响应,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3) 拓展新的内涵。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的需求端就是用户的供应端。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成本。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客观上要求用好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工具,与供给侧协调配合,紧跟供给侧结构性变革的新任务、新问题,实现新突破。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推进“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的有效途径。深化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大力提高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加强对居民等重点用户的供电服务,推动电网企业保障电力供应,提高电力可靠性,优化电力服务,是落实“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途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关键手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对需求侧电力负荷曲线的灵活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通过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发储能、电能替代等关键技术,促进供给侧与用户侧大规模友好互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的重要手段。三是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新形势下,各有关单位除了继续节约用电、推进节能减排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详细实施优先购电制度,结合有序用电,在推进改革中进一步研究细化优先购电用户的类别和保护方式,实现市场促进,保障民生;

探索市场机制建设,总结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需求响应工作中的市场机制,为电力市场建设积累经验。(2) 实施电能替代。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需求侧领域合理实施电能替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用电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要不断创新电能替代的领域、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和实施规模。(3)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4) 提高智能用电水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促进用电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力服务新业态,提高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对现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树立“电力需求侧就是用户供给侧”的理念,充分发挥需求侧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1年1月1日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9月20日,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全社会推进能源革命和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用电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制止浪费,减少用电,错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需求侧管理。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当实施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应考虑并优先考虑DSM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促进供电技术的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吸收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第五条电网企业、电力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需求侧管理。第二章用电量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制止浪费,减少用电,节约用电,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第七条落实电网企业用电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本级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组织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电网企业售电业务区内,当年用电和节电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最高用电负荷的0.3%和上年度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暂不参加考核,但应主动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运营区域的节电用电情况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经济运行厅。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采取技术措施,缩小供电半径,加强无功补偿,强化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第九条鼓励在工业和建筑领域推广用电需求侧管理,组织在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用电需求端管理示范,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节电,减少工业和建筑领域的消费和提高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和售电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咨询等服务,帮助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并公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节能电厂项目,采用新的节能技术。第十二条政府部门支持电能服务业发展,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体系;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电力服务公司、行业联盟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供节能咨询、设计、工程、评估、测试、认证、培训、标准制定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鼓励电力能源服务公司向电力销售企业转型。第三章环境保护用电量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的优势,在需求侧以电能替代煤、油、柴,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环保用电,促进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用电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领域电能替代,重点推进京津冀等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煤改电”工作,以及北部地区的电加热工作。电能替代新电的需求应首先由可再生能源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完成情况评估中合理扣除。以电能替代新电,应当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第十六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支持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和产业园区。9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显示,电力的需求侧就是用户的供给侧。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成本。新形势下,各有关单位除了继续节约用电、推进节能减排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包括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费;

提高智能用电水平。《管理办法》还指出,鼓励电能服务公司和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创新智能用电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探索发展电能云服务和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和节电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并实施智能需求响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1690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物价局、财政司(局)、住房和建设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自2010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本着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理念,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的管理,对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重点用户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宽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外部形势和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工作方向和重点需要及时调整。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安排,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近年来,需求侧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需求侧管理办法》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电网企业通力合作,电力用户积极参与。无论是在紧张时期保持平衡,还是在放松时期提高能源效率,需求侧管理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 有序用电不断规范,已成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第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确保电力供需平衡的职责分工,以及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的原则,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了国家、省、市多层次联动、政府主导、电网实施、用户协作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善的备案、检查、公示、演练、落实工作机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实施效果。三是科学准确地实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通过有序调电,最大高峰负荷达到1600万千瓦,有效保障了电力供需平衡和社会稳定。(2) 节约用电并积极引导已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一是电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成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根据《关于印发的意见(三)》,电力科学不断进步,已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初步完成了信息平台的布局。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已成功投产,省级电力需求侧服务管理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企业级电力服务管理平台发展迅速……

,国家省级企业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建成,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和宏观经济分析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二是需求应对工作逐步深入。2014年,上海启动了涉及电网、负荷集成商和工业用户的市场化需求响应试点,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建筑。2015年,江苏省率先实现全省需求响应,2016年最大响应负荷达到345万千瓦。第二,充分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面临的现状。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十三五”期间用电量低速增长,电力供应能力充足。电力供需由总体偏紧、局部偏紧转变为总体宽松、局部过剩,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工作要求。(1) 面对新的形势。首先,电力的总体供应和需求超过了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社会用电量增速逐步放缓,“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5.7%。与此同时,电力装机容量增长迅速,“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为9.3%。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6.5亿千瓦,供过于求的情况越来越明显。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点需要从确保供需平衡转向多元化目标。第二,可再生能源消费之间的矛盾突出。随着用电量的放缓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快速增长,弃水弃风弃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2016年,全国弃水用电量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2%;弃风电量4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6.6%;

光伏弃电量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4%。(2)提供新机遇。第一,“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务院在2016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计划》中,明确要求加强需求侧管理,搭建需求侧管理平台,普及电能服务,总结试点经验,鼓励用户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产品,优化用电。第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发9号文件明确,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力服务和实施需求响应,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3) 拓展新的内涵。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电力的需求端就是用户的供应端。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成本。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客观上要求用好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工具,与供给侧协调配合,紧跟供给侧结构性变革的新任务、新问题,实现新突破。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推进“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的有效途径。深化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大力提高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加强对居民等重点用户的供电服务,推动电网企业保障电力供应,提高电力可靠性,优化电力服务,是落实“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途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关键手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对需求侧电力负荷曲线的灵活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通过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发储能、电能替代等关键技术,促进供给侧与用户侧大规模友好互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的重要手段。三是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新形势下,各有关单位除了继续节约用电、推进节能减排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详细实施优先购电制度,结合有序用电,在推进改革中进一步研究细化优先购电用户的类别和保护方式,实现市场促进,保障民生;

探索市场机制建设,总结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及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完善需求响应工作中的市场机制,为电力市场建设积累经验。(2) 实施电能替代。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在需求侧领域合理实施电能替代,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用电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要不断创新电能替代的领域、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和实施规模。(3)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4) 提高智能用电水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促进用电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力服务新业态,提高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对现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树立“电力需求侧就是用户供给侧”的理念,充分发挥需求侧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1年1月1日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9月20日,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全社会推进能源革命和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用电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制止浪费,减少用电,错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和有序用电。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需求侧管理。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当实施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应考虑并优先考虑DSM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促进供电技术的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吸收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第五条电网企业、电力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需求侧管理。第二章用电量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制止浪费,减少用电,节约用电,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第七条落实电网企业用电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本级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组织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电网企业售电业务区内,当年用电和节电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最高用电负荷的0.3%和上年度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暂不参加考核,但应主动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运营区域的节电用电情况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经济运行厅。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采取技术措施,缩小供电半径,加强无功补偿,强化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第九条鼓励在工业和建筑领域推广用电需求侧管理,组织在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用电需求端管理示范,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节电,减少工业和建筑领域的消费和提高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和售电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咨询等服务,帮助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并公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节能电厂项目,采用新的节能技术。第十二条政府部门支持电能服务业发展,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体系;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电力服务公司、行业联盟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供节能咨询、设计、工程、评估、测试、认证、培训、标准制定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鼓励电力能源服务公司向电力销售企业转型。第三章环境保护用电量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的优势,在需求侧以电能替代煤、油、柴,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环保用电,促进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用电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领域电能替代,重点推进京津冀等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煤改电”工作,以及北部地区的电加热工作。电能替代新电的需求应首先由可再生能源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完成情况评估中合理扣除。以电能替代新电,应当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电指标。第十六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支持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和产业园区。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要加强以电代能的配套电网建设,推动电网升级,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供电服务。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营模式。第四章绿色用电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用电与生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促进绿色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第二十条支持和促进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用电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第二十一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电的需求响应试点,探索推广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双赢的协同模式。第二十二条支持电网企业探索建设与电力用户的大规模源网负荷友好互动系统,有效稳定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增强电网“源”与“负荷”的互补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第二十三条完善电力运行调度,将需求响应型资源整合到电力运行调度中,提高电网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创造条件。第二十四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用电协调互动的经济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者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第五章智能用电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信息通信技术与电力的融合……

城市用电技术促进了用电的技术进步、效率提高和组织变革,创新了用电管理模式,培育了用电服务新业态,提高了用电需求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第二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共享、在线用电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等功能,平台主站和变电站的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引导和鼓励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需求侧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积极推进与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智慧用电的实施提供多方面的技术支持。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提交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的电力运行数据。第二十七条支持在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用电集中区域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量的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促进需求响应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和新能源微电网,推进智慧社区/楼宇/家庭和智慧园区试点,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电力设备。第二十八条鼓励电能服务公司和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创新智能用电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探索发展电能云服务和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和节能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并实施智能需求响应。第29条。推进电大数据中心建设,扩大电大数据采集范围,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服务公司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用电数据的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功耗和节能决策。鼓励利用电大数据创新创业,支持发展利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第六章有序用电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持稳定的电力供需秩序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量纳入优先购电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名单,并根据安全需要对名单用户进行筛选和完善,动态调整。第三十二条各地要扩大需求响应试点的实施范围,结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动需求响应资源融入电力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者开发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付费调峰、调频等服务,逐步形成占年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移动调峰能力,以确保在非严重电力短缺的情况下电力供需平衡。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有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实施。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年最大电力负荷的70%以上……

业务区,负荷控制能力达到业务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将100千伏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重点能源用户将用电数据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国家重点能源用户用能在线监测系统。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有序用电,组织制定有序用电计划,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运行能力。依法依规有序用电,确保优先购电计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实施有序用电计划。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法律法规的综合保障体系,及时将电力需求侧的相关管理措施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专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将需求侧管理纳入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确保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与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需求侧管理的企业标准和社区标准。第四十条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国家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考核激励,促进各类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第四十一条各级物价部门要推动峰谷电价、高峰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的提高,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探索试行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鼓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四十二条地方政府可以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可以来自差别电价收入和其他财政预算安排;

资金用途可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和评估。中央和地方财政节能减排资金可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四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10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力服务公司上市融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开展用电需求侧管理的合理支出,可以计入供电成本。第四十五条支持建立电能服务技术与产业联盟,鼓励联盟成员开展合作。支持专业服务组织等载体依托互联网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宣传,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民知晓率和知识水平。加强用电量和节能统计分析,完善需求侧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第四十六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拓宽国际融资渠道,引进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参与制定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立即废止。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要加强以电代能的配套电网建设,推动电网升级,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供电服务。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营模式。第四章绿色用电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用电与生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促进绿色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第二十条支持和促进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用电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费和利用。第二十一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电的需求响应试点,探索推广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双赢的协同模式。第二十二条支持电网企业探索建设与电力用户的大规模源网负荷友好互动系统,有效稳定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增强电网“源”与“负荷”的互补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第二十三条完善电力运行调度,将需求响应型资源整合到电力运行调度中,提高电网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创造条件。第二十四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协调互动的经济激励机制……

用电,给予需求响应参与者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第五章智能用电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促进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高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力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第二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完善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共享、在线用电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等功能,平台主站和变电站的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引导和鼓励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需求侧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积极推进与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智慧用电的实施提供多方面的技术支持。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提交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的电力运行数据。第二十七条支持在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用电集中区域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量的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促进需求响应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和新能源微电网,推进智慧社区/楼宇/家庭和智慧园区试点,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电力设备。第二十八条鼓励电能服务公司和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创新智能用电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探索发展电能云服务和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和节能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并实施智能需求响应。第29条。推进电大数据中心建设,扩大电大数据采集范围,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服务公司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用电数据的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功耗和节能决策。鼓励利用电大数据创新创业,支持发展利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第六章有序用电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持稳定的电力供需秩序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量纳入优先购电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名单,并根据安全需要对名单用户进行筛选和完善,动态调整。第三十二条各地要扩大需求响应试点的实施范围,结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动需求响应资源融入电力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者开发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付费调峰、调频等服务,逐步形成占年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移动调峰能力,以确保在非严重电力短缺的情况下电力供需平衡。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引导……

鼓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有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实施。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通过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进行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业务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业务区域最大用电负载的10%以上。将100千伏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重点能源用户将用电数据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国家重点能源用户用能在线监测系统。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有序用电,组织制定有序用电计划,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运行能力。依法依规有序用电,确保优先购电计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实施有序用电计划。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法律法规的综合保障体系,及时将电力需求侧的相关管理措施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专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将需求侧管理纳入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确保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与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需求侧管理的企业标准和社区标准。第四十条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国家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考核激励,促进各类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第四十一条各级物价部门要推动峰谷电价、高峰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的提高,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探索试行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鼓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四十二条地方政府可以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可以来自差别电价收入和其他财政预算安排;

资金用途可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和评估。中央和地方财政节能减排资金可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四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10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力服务公司上市融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开展用电需求侧管理的合理支出,可以计入供电成本。第四十五条支持建立电能服务技术与产业联盟,鼓励联盟成员开展合作。支持专业服务组织等载体依托互联网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宣传,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民知晓率和知识水平。加强用电量和节能统计分析,完善需求侧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第四十六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际合作,拓宽国际融资渠道,引进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参与制定需求响应等相关国际标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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