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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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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金华市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显示,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四个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的相关标准。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已通过检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管理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备件(如电池)的回收、,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理赔等严重问题的措施,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对所有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商品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中国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7300.1-2001)第2.1款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汽车。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实施接入管理。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如果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还应完成投资计划……

ect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3) 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要求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简化其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准入条件,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的基础上改装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并且改装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见附件3),以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已通过检测。(4)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工信部及时调整了《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能源汽车主要技术参数清单(见附件5)。(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包括现场审查和数据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数据库,其中专家……

e被选中组成审查小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按照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免试《准入考核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第十四条通过考核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公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的唯一性和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备件(如电池)的回收、,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理赔等严重问题的措施,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对已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监控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档案,跟踪记录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实施追溯信息管理,对动力电池回收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第十九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类别或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将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进行现场审核。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准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只有在申请获得同类纯电动汽车准入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数据审查。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满足《准入审查》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

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直辖市。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生产一致性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数据审查、现场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测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有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及时向工信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停产12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专项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恢复生产前已专项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报材料造假、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数据库。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和取消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信部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革,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方案,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获得访问权限时已进行过审查的相关内容,不进行审查。自主生产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客车生产企业,在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后,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车辆投资项目手续,并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准入条件后,改装专用车……

自主生产新能源汽车底盘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新能源汽车底盘自制的改装乘用车和改装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核计划,并在24个月内通过审核。逾期未通过考试的,视为无法维持《准入考试要求》。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专用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新建纯电动客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009]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近日,金华市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显示,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四个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的相关标准。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已通过检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管理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备件(如电池)的回收、,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理赔等严重问题的措施,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对所有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商品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中国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7300.1-2001)第2.1款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汽车。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的汽车……

y来源,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实施接入管理。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3) 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要求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简化其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准入条件,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的基础上改装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并且改装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见附件3),以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已通过检测。(4)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工信部及时调整了《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获得新能源或者……

汽车产品,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清单(见附件5)。(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包括现场审查和数据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库,从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不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按照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免试《准入考核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第十四条通过考核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公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的唯一性和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备件(如电池)的回收、,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理赔等严重问题的措施,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对已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监控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档案,跟踪记录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包括……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ent追溯信息管理,并对动力电池的回收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第十九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类别或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将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进行现场审核。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准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只有在申请获得同类纯电动汽车准入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数据审查。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满足《准入审查》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生产一致性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数据审查、现场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测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有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及时向工信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停产12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专项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恢复生产前已专项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报材料造假、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数据库。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和取消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信部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新能源准入……

y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革,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方案,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获得访问权限时已进行过审查的相关内容,不进行审查。自主生产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客车生产企业,在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后,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车辆投资项目手续,并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准入条件后,自主生产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专用车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新能源汽车底盘自制的改装乘用车和改装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核计划,并在24个月内通过审核。逾期未通过考试的,视为无法维持《准入考试要求》。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专用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新建纯电动客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009]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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