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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双积分政策正式发布,2019年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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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4号令《乘用车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并行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兹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肖杰商务部部长中山海关总署署长支树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于光州9月27日,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管理长效机制,为了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的综合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一体化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条至第2.1.1.10条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本办法所称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准入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经授权的进口小客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的公示、转让和交易。乘用车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

提交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车的相关数据;通过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让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综合核算第七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为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积分核算主体,分别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积分是该企业及其乘用车生产或进口的平均油耗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的乘积(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与企业会计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根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2014)第5.2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则应根据不同的目标值单独计算。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3条规定的相关比例。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应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1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则应根据不同的油耗单独计算。第十一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产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的用于内销的乘用车的实际产量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当按照企业在会计年度内进口用于内销的、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第十二条对年生产能力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研发、经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经海外乘用车生产商授权的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平均油耗积分的合规要求:企业2016年至2020年平均油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合规值应在《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础上放宽。如果它下降超过3%但低于6%,其标准值将放宽30%。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前款规定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

但是,如果年进口量低于2000辆,则暂时不实行积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中国境内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均为新能源汽车点数核算主体,单独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指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实际值与标准值的差额。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每一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或进口产品的积分之和(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根据《新能源客车车辆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新能源客车的车辆积分。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是指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的产品以及企业会计年度对新能源汽车整车比例的要求(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第十七条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作要求;

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平均油耗的预期标准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的预期实际值和预期值(见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油耗、电能消耗和油耗目标值,以及企业平均油耗的标准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见附件3)。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如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工信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车辆积分核算报告。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以结转,也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根据这些措施进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不能结转,但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平均油耗负分的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核算报告和新能源车辆核算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会计报告发布后90天内完成负积分归零补偿。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一)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其他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2) 同时为国内第三方且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3) 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与该海外乘用车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达到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按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对于2018年和前几年的正积分,每次结转的结转率为80%;对于2019年及以后的正积分,每次结转的结转率为90%。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油耗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负积分,按照下列方式补偿为零:(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率的正积分;(2) 使用企业转移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3) 利用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

(4)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因素。前款所列的补偿方法可以组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扣除相同数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按2020年生产的正积分进行补偿。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其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证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证承诺。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未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制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生产的核查。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油耗和进口量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9月28日,《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4号令《乘用车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并行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兹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肖杰商务部部长中山海关总署署长支树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于光州9月27日,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管理长效机制,为了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的综合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一体化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条至第2.1.1.10条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本办法所称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准入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经授权的进口小客车供应企业。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的公示、转让和交易。乘用车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

提交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车的相关数据;通过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积分转让或交易。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综合核算第七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为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积分核算主体,分别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积分是该企业及其乘用车生产或进口的平均油耗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的乘积(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与企业会计年度平均油耗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应根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2014)第5.2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则应根据不同的目标值单独计算。企业会计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3条规定的相关比例。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应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第5.1条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如果同一车型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则应根据不同的油耗单独计算。第十一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产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的用于内销的乘用车的实际产量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当按照企业在会计年度内进口用于内销的、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第十二条对年生产能力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研发、经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经海外乘用车生产商授权的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平均油耗积分的合规要求:企业2016年至2020年平均油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合规值应在《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础上放宽。如果它下降超过3%但低于6%,其标准值将放宽30%。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照前款规定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

但是,如果年进口量低于2000辆,则暂时不实行积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中国境内所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均为新能源汽车点数核算主体,单独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指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实际值与标准值的差额。当实际值高于标准值时,生成正积分,当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生成负积分。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每一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或进口产品的积分之和(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根据《新能源客车车辆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新能源客车的车辆积分。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标准值是指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的产品以及企业会计年度对新能源汽车整车比例的要求(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第十七条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作要求;

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平均油耗的预期标准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的预期实际值和预期值(见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油耗、电能消耗和油耗目标值,以及企业平均油耗的标准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见附件3)。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如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工信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车辆积分核算报告。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以结转,也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根据这些措施进行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不能结转,但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平均油耗负分的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核算报告和新能源车辆核算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会计报告发布后90天内完成负积分归零补偿。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一)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其他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2) 同时为国内第三方且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3) 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与该海外乘用车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达到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按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对于2018年和前几年的正积分,每次结转的结转率为80%;对于2019年及以后的正积分,每次结转的结转率为90%。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转让的平均油耗正积分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再转让。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负积分,按照下列方式补偿为零:(一)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率的正积分;(2) 使用企业转移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3) 利用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

(4)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因素。前款所列的补偿方法可以组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扣除相同数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按2020年生产的正积分进行补偿。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其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乘用车企业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还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证承诺书(见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示其信用证承诺。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则无需逐年提交信用证承诺书。乘用车企业未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整车制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生产的核查。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油耗和进口量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知,并根据核定值计算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通报为不可信乘用车企业,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今年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便今年预期的正积分能够抵消尚未得到补偿的负积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综合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不得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平均油耗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为零的;(3)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报送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油耗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不符合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生产的乘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生产日期确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以《车载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年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该数字,“不满”不包括该数字。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综合管理的经济措施。根据中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重新发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客车油耗和新能源客车数据提交要求;2.新能源乘用车模型积分计算方法;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

5.信用证承诺。

新能源一体化政策实施回顾2014年9月,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联合成立的中美新能源汽车政策实验室在天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会议透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正在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制,类似于加州的零排放汽车项目。2015年10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并形成了以其为基础的燃料消耗量价值的整体管理和交易方式。2016年9月22日,工信部发布了《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双积分管理办法的第一轮征求意见稿。2018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和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自行车的得分是基于巡航范围,从2到5不等。2017年1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双积分政策通知后,许多国家和企业要求推迟该政策并降低积分比例。3月至6月,有报道称“中国政府同意在电动汽车配额上做出让步”。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与1月份提交给世贸组织的版本相比,基本没有修改,只是纯电动自行车的积分计算由原来的“分步计算”改为“线性计算”。在宣传期间,美国汽车政策委员会(AAPC)、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和韩国汽车制造商协会已联合致函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希望中国政府推迟或放宽新能源汽车配额计划。7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郑立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双点管理办法正在发布中,将于近期正式发布。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17泰达论坛上表示,“我们已经与相关部门制定了双点管理办法,很快就会发布实施。9月20日,中国汽车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在2017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正式方案)应该在年底发布九月至于推迟多久,以计划为准。“9月23日,德国驻华大使柯慕先在德国驻华大使馆举行的庆祝德国统一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原定于2018年实施的中国电动汽车市场配额制度将推迟一年rprises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正式发布。从2019年起,将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知,并根据核定值计算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通报为不可信乘用车企业,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为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今年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便今年预期的正积分能够抵消尚未得到补偿的负积分。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综合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不得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不得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平均油耗负分不按本办法补偿为零。(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为零的;(3)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生产或进口年度调整计划,或者报送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平均油耗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不符合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生产的乘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生产日期确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乘用车,以《车载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年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转发其他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该数字,“不满”不包括该数字。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综合管理的经济措施。根据中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和附件,重新发布。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客车油耗和新能源客车数据提交要求;2.新能源乘用车模型积分计算方法;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4.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

5.信用证承诺。

新能源一体化政策实施回顾2014年9月,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联合成立的中美新能源汽车政策实验室在天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会议透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正在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制,类似于加州的零排放汽车项目。2015年10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并形成了以其为基础的燃料消耗量价值的整体管理和交易方式。2016年9月22日,工信部发布了《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双积分管理办法的第一轮征求意见稿。2018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和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自行车的得分是基于巡航范围,从2到5不等。2017年1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双积分政策通知后,许多国家和企业要求推迟该政策并降低积分比例。3月至6月,有报道称“中国政府同意在电动汽车配额上做出让步”。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与1月份提交给世贸组织的版本相比,基本没有修改,只是纯电动自行车的积分计算由原来的“分步计算”改为“线性计算”。在宣传期间,美国汽车政策委员会(AAPC)、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和韩国汽车制造商协会已联合致函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希望中国政府推迟或放宽新能源汽车配额计划。7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郑立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双点管理办法正在发布中,将于近期正式发布。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17泰达论坛上表示,“我们已经与相关部门制定了双点管理办法,很快就会发布实施。9月20日,中国汽车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在2017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正式方案)应该在年底发布九月至于推迟多久,以计划为准。“9月23日,德国驻华大使柯慕先在德国驻华大使馆举行的庆祝德国统一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原定于2018年实施的中国电动汽车市场配额制度将推迟一年rprises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正式发布。从2019年起,将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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