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原政策)。经第一电网梳理,《双点管理办法》正式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8处重大变化。一是放宽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的车企范围,将实施时间推迟到2019年。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汽车公司的产量/进口量为5万辆,而在正式草案中,这一数字降至3万辆。要求删除原来“2018年8%”的比例,从2019年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传闻已久的延期消息终于成真了。中国汽车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9月23日对媒体表示,双积分制的延迟与外国车企向中国政府部门游说无关,主要原因是国内车企本身无法满足新能源积分的比例要求。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评估,2016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实际积分值(预估值)约为3%。原政策:第十七条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要求新能源汽车占比;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其次,对新能源积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包括:1。纯电动乘用车整体技术要求的表述发生了变化;2.插电式客车的续航条件之一改为80公里以上;
3.燃料电池乘用车的积分计算方法由巡航范围改为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对于1次积分,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的刚性要求从30kw降低到10kw,250公里的巡航阈值也被删除。
第三,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积分可以按相同金额结转一年,灵活性增强。原政策:第二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第四,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补偿期更加紧迫。从“年内零补偿”调整为90天内完成负积分补偿。然而,2019年的要求相对宽松。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负积分可以利用2020年新能源车产生的正积分进行补偿,灵活性增强。原政策: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的,应当自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核算报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会计报告发布后90天内完成负积分归零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按2020年生产的正积分进行补偿。五、处罚办法明确,增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处罚规定。原政策:第三十六条在积分负补偿归零前,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将不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 核算未经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平均油耗积分。原政策:第十二条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前款规定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
但是,如果年进口量低于2000辆,则暂时不实行积分核算。七、公示异议申诉时间由“20个工作日”放宽为“30天”。原政策:第二十条对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八、“双积分法”实施后,积分如何定价、如何保证积分流通尤为关键,相关规则有待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的公示、转让和交易”,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经济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均提到未来将有一些配套措施。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原政策)。经第一电网梳理,《双点管理办法》正式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8处重大变化。一是放宽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的车企范围,将实施时间推迟到2019年。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汽车公司的产量/进口量为5万辆,而在正式草案中,这一数字降至3万辆。要求删除原来“2018年8%”的比例,从2019年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传闻已久的延期消息终于成真了。中国汽车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9月23日对媒体表示,双积分制的延迟与外国车企向中国政府部门游说无关,主要原因是国内车企本身无法满足新能源积分的比例要求。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评估,2016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实际积分值(预估值)约为3%。原政策:第十七条对年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低于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要求新能源汽车占比;如果达到3万辆以上,将从2019年起对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提出要求。2019年和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和12%。2021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整体比例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其次,对新能源积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包括:1。纯电动乘用车整体技术要求的表述发生了变化;2.插电式客车的续航条件之一改为80公里以上;
3.燃料电池乘用车的积分计算方法由巡航范围改为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对于1次积分,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的刚性要求从30kw降低到10kw,250公里的巡航阈值也被删除。
第三,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正积分可以按相同金额结转一年,灵活性增强。原政策:第二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第四,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补偿期更加紧迫。从“年内零补偿”调整为90天内完成负积分补偿。然而,2019年的要求相对宽松。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生的负积分可以利用2020年新能源车产生的正积分进行补偿,灵活性增强。原政策: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分、新能源汽车负分的,应当自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核算报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会计报告发布后90天内完成负积分归零补偿。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按2020年生产的正积分进行补偿。五、处罚办法明确,增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处罚规定。原政策:第三十六条在积分负补偿归零前,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将不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 核算未经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平均油耗积分。原政策:第十二条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按前款规定管理,自2019年起实行企业平均油耗积分核算;但是,如果年进口量低于2000辆,则暂时不实行积分核算。七、公示异议申诉时间由“20个工作日”放宽为“30天”。原政策:第二十条对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八、“双积分法”实施后,积分如何定价、如何保证积分流通尤为关键,相关规则有待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的公示、转让和交易”,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经济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均提到未来将有一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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