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石城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石城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截至2017年底,该县已建成各类充电桩50个;到2020年底,该县将建成1个充电站和200个各类充电桩。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共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在县城主城区每6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旅游景区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根据客户的充电容量要求,按要求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配置。《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和县直、驻县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一般要求和工作目标(1)一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全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把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打桩先行、适度推进”的要求,创新发展模式,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切实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2) 建设目标。截至2017年底,该县已建成各类充电桩50个;到2020年底,全县将建成充电站1座,各类充电桩200个;建立相对完善的行业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第二,主要任务(1)坚持规划和指导。全面落实《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例或保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加强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 注意科学布局。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在已建或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建设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安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共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在县城主城区每6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旅游景区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根据客户的充电容量要求,按要求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配置。(3) 建立一个健全的系统。为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我们将通过建设“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和“快速充电示范区”,加快在全县实施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以用户住宅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和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位为辅助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具有独立城市快速充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4) 探索操作模式。鼓励通过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优先支持与全市新能源车企开展战略合作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企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业务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5) 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协调监督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2) 简化审批程序。有效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以及现有停车位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 优化电网支持。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行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4)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鼓励共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油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将建设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参照省内加油站供地等多种模式优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提供。(5)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县级补贴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对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接电的运营集中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量应按其所在地进行分类,向电力企业报告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应以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为准。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附件:职责分工及时间表
近日,赣州石城县政府发布《关于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截至2017年底,该县已建成各类充电桩50个;到2020年底,该县将建成1个充电站和200个各类充电桩。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共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在县城主城区每6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旅游景区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根据客户的充电容量要求,按要求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配置。《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和县直、驻县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石城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一般要求和工作目标(1)一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全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把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打桩先行、适度推进”的要求,创新发展模式,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切实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2) 建设目标。截至2017年底,该县已建成各类充电桩50个;到2020年底,全县将建成充电站1座,各类充电桩200个;
建立相对完善的行业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第二,主要任务(1)坚持规划和指导。全面落实《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例或保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加强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 注意科学布局。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在已建或在建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建设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安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全县公共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在县城主城区每6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旅游景区力争到2020年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根据客户的充电容量要求,按要求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配置。(3) 建立一个健全的系统。为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我们将通过建设“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和“快速充电示范区”,加快在全县实施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以用户住宅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和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位为辅助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具有独立城市快速充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4) 探索操作模式。鼓励通过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优先支持与全市新能源车企开展战略合作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车企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业务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5) 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协调监督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2) 简化审批程序。有效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以及现有停车位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 优化电网支持。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行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4)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鼓励共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油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将建设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参照省内加油站供地等多种模式优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提供。(5)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县级补贴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对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接电的运营集中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化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量应按其所在地进行分类,向电力企业报告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应以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为准。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附件:职责分工及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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