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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发布,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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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苏州市发布了《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州市明确,省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辆中央财政补贴的50%。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分别补贴1000元、9000元和13000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为70万元。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度补贴4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复办〔2017〕317号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的通知;

市委局、直属单位:《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公茂〔2017〕13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本市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和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一、补贴对象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内(吴江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遵守《关于印发二、补贴标准(1)》购车补贴标准。市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省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贴。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度补贴4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和苏州市范围内申请苏州级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理,地方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负责现场验收。(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参照本规定执行)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一)购车补贴资金。在2018年3月底之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2017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车辆购买)(附件2-1),并提供了以下材料。首先,公共领域的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市财政新能源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icles(公共领域)(附件3-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书(附件5-1)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报告承诺书(附录5-2);6.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以及车辆操作表(附件6);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8.车辆目录批次和技术参数(由制造商盖章);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申请私营部门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附件3-2);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购车人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6.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书(附件5-1)和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信贷承诺书(附录5-2);7.车辆目录批次和技术参数(由制造商盖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收费设施应当按照建设选址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在2018年3月底之前,各区新能源汽车牵头部门和财政局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报告和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 资金支付程序。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财政补贴由当地区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汽车销售组织(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必须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果汽车销售机构(4S店)未执行本规定,经核查将取消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资格,并将结果抄送汽车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每年拨付,由充电设施建设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4) 资金支付方式。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如果年度预算不足,剩余资金将在下一次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分配。四、 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申请材料的机制。五、信息报送自发布之日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销售的,应将企业的相关信息报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主要内容有:(1)销售组织的基本信息;(2) 待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3) 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要求;(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质量保证承诺;(5) 相关安全措施。六、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1)新能源汽车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操作原则仅限于苏州,5年内不得转让(如果购买者因企业破产、法律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信息。且仅限于苏州市。(2)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应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确保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设立多个服务站,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装置的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三)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符合《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交换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相关数据上传至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上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并根据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的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的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苏州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于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辆终端、通信协议等相关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告知用户远程安全监控的必要性,并尽快将其纳入监控平台。七、建立处罚机制,对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组织、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取市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补贴和奖励基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八、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具体通则由市局另行制定)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财政结算由市财政和各区在年底根据各区(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进行。十、各县(市)、吴江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补贴政策。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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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ote近日,苏州市发布《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州市明确,省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辆中央财政补贴的50%。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分别补贴1000元、9000元和13000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为70万元。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度补贴4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中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复办〔2017〕317号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的通知;

市委局、直属单位:《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公茂〔2017〕13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本市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和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一、补贴对象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内(吴江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遵守《关于印发二、补贴标准(1)》购车补贴标准。市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省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贴。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2)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度补贴4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和苏州市范围内申请苏州级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理,地方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负责现场验收。(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参照本规定执行)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一)购车补贴资金。在2018年3月底之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2017年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车辆购买)(附件2-1),并提供了以下材料。首先,公共领域的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市财政新能源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icles(公共领域)(附件3-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书(附件5-1)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报告承诺书(附录5-2);6.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以及车辆操作表(附件6);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8.车辆目录批次和技术参数(由制造商盖章);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申请私营部门补贴资金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附件3-2);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5.购车人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6.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书(附件5-1)和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信贷承诺书(附录5-2);7.车辆目录批次和技术参数(由制造商盖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收费设施应当按照建设选址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在2018年3月底之前,各区新能源汽车牵头部门和财政局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报告和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 资金支付程序。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当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财政补贴由当地区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汽车销售组织(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必须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果汽车销售机构(4S店)未执行本规定,经核查将取消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资格,并将结果抄送汽车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每年拨付,由充电设施建设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4) 资金支付方式。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如果年度预算不足,剩余资金将在下一次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分配。四、 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申请材料的机制。五、信息报送自发布之日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销售的,应将企业的相关信息报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主要内容有:(1)销售组织的基本信息;(2) 待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3) 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要求;(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质量保证承诺;(5) 相关安全措施。六、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1)新能源汽车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操作原则仅限于苏州,5年内不得转让(如果购买者因企业破产、法律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信息。且仅限于苏州市。(2)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应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确保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设立多个服务站,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装置的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三)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符合《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交换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相关数据上传至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上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并根据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的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的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苏州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于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辆终端、通信协议等相关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告知用户远程安全监控的必要性,并尽快将其纳入监控平台。七、建立处罚机制,对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组织、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取市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补贴和奖励基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八、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的推广应用,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城市物流车辆限行区域。(具体通则由市局另行制定)九、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财政结算由市财政和各区在年底根据各区(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进行。十、各县(市)、吴江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补贴政策。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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