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432号提案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9月份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建议。
《批复》表明,低速电动车相关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批治理思路处理。目前,“升级一批”通道已经建立,“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仍在讨论中。对于低速电动汽车的定位,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汽车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其定位是微型、短途、低速和特定地区的乘用车。关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如下:一是坚持标准导向,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为“规范一批次”和“消灭一批次”奠定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生产销售符合标准、满足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上牌、驾驶资格及相关税费的统一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四是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并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于不合规车辆,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定过渡期,逐步淘汰,解决库存问题。对于在用不合规低速电动车,工信部提出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以下是“对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432号提案的答复”原文:董淑敏等32名代表:您关于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提案已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产品。由于价格低廉,无使用门槛,生产和销售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低速电动车大多以观光车、场馆车、老年代步车的名义生产,但实际上是不合规的道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未办理合法的车辆生产手续。低速电动车一方面解决了一些人的机动化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特别是因为没有按机动车管理,无证无照、逆行闯红灯等违法驾驶行为屡见不鲜,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2015年8月,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部门正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达成共识。“升级一个批次”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个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仍在讨论制定中。关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我的意见如下:一是坚持指导……
标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为“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奠定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生产销售符合标准、满足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上牌、驾驶资格及相关税费的统一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四是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并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于不合规车辆,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定过渡期,逐步淘汰,解决库存问题。对于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的建议,由于涉及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定位和管理方法,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存在很大差异。从国外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等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管理小型汽车,美国管理低速汽车,欧盟管理L6/L7汽车。该部认为,低速电动汽车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应根据其在特定地区的微型、短途、低速和载客定位来确定其技术指标、安全性能和车辆管理方法。对于汽车电池,我们提倡使用技术性能高、污染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对于不合规在用低速电动车,我们也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通过更换、回购和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目前,我部门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低速电动车的车型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明确。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公布。下一步,我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三个一批”的基本原则,尽快出台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工信部2017年7月26日10月25日,工信部公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432号提案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9月份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建议。
《批复》表明,低速电动车相关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批治理思路处理。目前,“升级一批”通道已经建立,“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仍在讨论中。对于低速电动汽车的定位,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汽车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其定位是微型、短途、低速和特定地区的乘用车。关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如下:一是坚持标准导向,加快制定……
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为“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奠定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生产销售符合标准、满足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上牌、驾驶资格及相关税费的统一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四是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并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于不合规车辆,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定过渡期,逐步淘汰,解决库存问题。对于在用不合规低速电动车,工信部提出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以下是“对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432号提案的答复”原文:董淑敏等32名代表:您关于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提案已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产品。由于价格低廉,无使用门槛,生产和销售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低速电动车大多以观光车、场馆车、老年代步车的名义生产,但实际上是不合规的道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未办理合法的车辆生产手续。低速电动车一方面解决了一些人的机动化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特别是因为没有按机动车管理,无证无照、逆行闯红灯等违法驾驶行为屡见不鲜,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2015年8月,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部门正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达成共识。“升级一个批次”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个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仍在讨论制定中。关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我的意见如下:一是坚持标准导向,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为“规范一批次”和“消灭一批次”奠定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生产销售符合标准、满足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低速电动车的号牌、上牌、驾驶资格及相关税费的统一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四是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并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于不合规车辆,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定过渡期,逐步淘汰,解决库存问题。关于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的建议,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存在很大差异……
nts,因为它涉及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定位和管理方法。从国外情况来看,欧美、日本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等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管理小型汽车,美国管理低速汽车,欧盟管理L6/L7汽车。该部认为,低速电动汽车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应根据其在特定地区的微型、短途、低速和载客定位来确定其技术指标、安全性能和车辆管理方法。对于汽车电池,我们提倡使用技术性能高、污染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对于不合规在用低速电动车,我们也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通过更换、回购和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目前,我部门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低速电动车的车型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明确。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公布。下一步,我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三个一批”的基本原则,尽快出台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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