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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按中央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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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0月25日,海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公布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海南省给予购车补贴,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按同期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给予补贴。海南省汽车制造商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可申请我省本地购车财政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专用车除外),累计里程达到国家补贴要求里程后,方可获得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的年份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信厅、海南省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厅、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局;

杨浦市财政局、杨浦市经济发展局和杨浦市局: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厅10月15日,2017年(本倡议已公开)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并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政办[2016]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四条财政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第五条基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量汽车企业。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申报补贴资金,汇总市县上报的审计意见,申请资金结算,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监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建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申报系统,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出具审核意见,公示资金,并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监督新能源汽车在市县的推广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第二章补贴标准第七条购车补贴标准:(一)地方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按中央同期自行车补贴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50%。(二)鼓励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进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

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我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第三章购车补贴资金管理第九条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可以在我省申请地方购车财政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专用车除外),累计里程达到国家补贴要求里程后,方可获得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的年份执行。第十条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应当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具备接入本省新能源汽车运行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控平台条件。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对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省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报送系统,将购车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登记的同时申请购车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实行年初清算,上一年度拨付的补贴金额。(a) 每年年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理通知。(二) 省厅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户等信息,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报告系统,向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送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登记和补贴申请材料购车人登记地点、居住证(暂住证)、公司登记地点。(三)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门报告。(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县提交的审计意见,提出资金结算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五)市、县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全力支持市、县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汽车研发生产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研发补贴资金应当每年申请、审核和拨付。(a) 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交t……的书面申请材料……

向注册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汽车研发补贴资金。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二) 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资本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信息应当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按规定披露实施方式、支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理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第十六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被取的补贴资金,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协助消费者取补贴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组织取消相应车型的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市县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市(县)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及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取得牌照的新能源汽车。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同时废止。10月25日,海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公布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海南省给予购车补贴,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按同期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给予补贴。海南省汽车制造商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可申请我省本地购车财政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专用车除外),累计里程达到国家补贴要求里程后,方可获得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的年份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信厅、海南省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厅、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局;

杨浦市财政局、杨浦市经济发展局和杨浦市局: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厅10月15日,2017年(本倡议已公开)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并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政办[2016]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四条财政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第五条基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量汽车企业。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申报补贴资金,汇总市县上报的审计意见,申请资金结算,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监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建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申报系统,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出具审核意见,公示资金,并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监督新能源汽车在市县的推广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第二章补贴标准第七条购车补贴标准:(一)地方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按中央同期自行车补贴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50%。(二)鼓励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进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

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我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第三章购车补贴资金管理第九条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可以在我省申请地方购车财政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专用车除外),累计里程达到国家补贴要求里程后,方可获得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取得驾驶证的年份执行。第十条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应当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具备接入本省新能源汽车运行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控平台条件。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对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省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报送系统,将购车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登记的同时申请购车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实行年初清算,上一年度拨付的补贴金额。(a) 每年年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理通知。(二) 省厅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户等信息,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报告系统,向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送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登记和补贴申请材料购车人登记地点、居住证(暂住证)、公司登记地点。(三)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门报告。(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县提交的审计意见,提出资金结算意见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五)市、县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全力支持市、县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汽车研发生产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汽车研发补贴资金应当每年申请、审核和拨付。(a) 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交t……的书面申请材料……

向注册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汽车研发补贴资金。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二) 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资本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信息应当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按规定披露实施方式、支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理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第十六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被取的补贴资金,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协助消费者取补贴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组织取消相应车型的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市县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市(县)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及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取得牌照的新能源汽车。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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