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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核准投资目录,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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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0月23日,山东省发布的《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明确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更严格的产能控制。其中,传统燃油汽车的产能也受到了严格控制。《目录》明确,将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目录》,汽车制造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工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2017年山东省)鲁政发〔2017〕31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放管结合改革力度,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现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山东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投资建设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海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审批机关进行项目审查的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3、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或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供应、能源评估、环评审批和新增信贷支持等相关业务,共同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的要求,原则上停止审批新的煤矿项目,2016年起三年内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核电产能提升项目;

如果真的有必要新建煤矿,所有的减量和置换都将实施。认真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根据《山东省化工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所有化工项目在备案权限方面均已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接收,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下(不含土地成本)的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再审批或备案。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四、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审批机关应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应完善管理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的控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应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实现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将投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全周期的独特标志,推动除涉密项目外的所有投资项目网上申报验收、部门联合办理、一次性告知的“一站式”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六、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作废。2017年10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公开发布)(2017年山东省)1。农业、林业、水利和农业: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水利工程:涉及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上或涉及1万名以上移民的水库工程;涉及跨市河流和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涉及跨县河流和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部门批准。2.能源水电站:在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单站总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以上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按照总量控制进行审批。火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中按照总量控制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风电场: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在国家建设计划和年度发展指导的范围内,以总量控制为主。核电站:经国务院批准。电网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和跨省(区)输电的500kV、750千伏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1000千伏交流工程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工程,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计划批准,批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机关备案。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剩余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国家禁止建设或者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予批准。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改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储存设施(不包括油气田和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进口液化天然气的接收、储存和运输设施:新建项目(包括异地扩建)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300万吨及以上的储运能力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石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城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天然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跨境和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城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炼油:新建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炼油项目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经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3.新建(含增建)交通运输铁路: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所列项目,主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建设,由项目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公路:国家公路网和国家公路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城际一级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独立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为主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跨越10万吨及以上航道和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海域的剩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他跨城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审批,非跨城项目则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专用集装箱码头: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内河航运:内河航运和电力枢纽项目、跨城市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军民合用机场扩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4.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络(包括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经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石油化工: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石油化工产业规划布局规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乙烯、对二甲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煤制对二甲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禁止施工。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和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黄金:采矿和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七、轻烟: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卷烟、卷烟二乙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8.高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制造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和建设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6吨/9座及以下的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下的直升机应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九、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跨越10万吨及以上海域的水道、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和城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垃圾焚烧发电: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房地产、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审批。10月23日,山东省发布的《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明确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更严格的产能控制。其中,传统燃油汽车的产能也受到了严格控制。《目录》明确,将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目录》,汽车制造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工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2017年山东省)鲁政发〔2017〕31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放管结合改革力度,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现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山东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投资建设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海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审批机关进行项目审查的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3、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或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供应、能源评估、环评审批和新增信贷支持等相关业务,共同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的要求,原则上停止审批新的煤矿项目,2016年起三年内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核电产能提升项目;

如果真的有必要新建煤矿,所有的减量和置换都将实施。认真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根据《山东省化工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所有化工项目在备案权限方面均已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接收,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下(不含土地成本)的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再审批或备案。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四、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审批机关应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应完善管理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的控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应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实现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将投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全周期的独特标志,推动除涉密项目外的所有投资项目网上申报验收、部门联合办理、一次性告知的“一站式”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六、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作废。2017年10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公开发布)(2017年山东省)1。农业、林业、水利和农业: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水利工程:涉及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上或涉及1万名以上移民的水库工程;涉及跨市河流和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涉及跨县河流和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部门批准。2.能源水电站:在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单站总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以上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按照总量控制进行审批。火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中按照总量控制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风电场: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在国家建设计划和年度发展指导的范围内,以总量控制为主。核电站:经国务院批准。电网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和跨省(区)输电的500kV、750千伏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1000千伏交流工程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工程,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计划批准,批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机关备案。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剩余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国家禁止建设或者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予批准。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改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储存设施(不包括油气田和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进口液化天然气的接收、储存和运输设施:新建项目(包括异地扩建)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300万吨及以上的储运能力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石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城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天然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跨境和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城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炼油:新建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炼油项目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经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3.新建(含增建)交通运输铁路: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所列项目,主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建设,由项目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公路:国家公路网和国家公路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城际一级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独立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为主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跨越10万吨及以上航道和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海域的剩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他跨城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审批,非跨城项目则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专用集装箱码头: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内河航运:内河航运和电力枢纽项目、跨城市航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军民合用机场扩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4.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络(包括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石、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经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石油化工: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石油化工产业规划布局规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乙烯、对二甲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煤制对二甲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禁止施工。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和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黄金:采矿和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七、轻烟: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卷烟、卷烟二乙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8.高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制造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和建设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6吨/9座及以下的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下的直升机应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九、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跨越10万吨及以上海域的水道、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和城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垃圾焚烧发电:经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房地产、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审批。十、社会主题公园:特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旅游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他社会事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管理的项目应当备案。11.《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总投资(包括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外,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所列项目,应当依照本目录第一章至第十章的规定核准。十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备案。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级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发布十、社会主题公园:超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旅游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部门批准。其他社会事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管理的项目应当备案。11.《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总投资(包括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外,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所列项目,应当依照本目录第一章至第十章的规定核准。十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投资部门备案。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级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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