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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征求意见,2017年按国补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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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广东省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广东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登记地登记申报的,给予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配送企业应当申请当地车辆综合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车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如果里程数不达标,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应按照您获得驾驶执照的年份执行。个人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请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将您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传真:83138667电子邮箱:gdfgwcyfzc@163.com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14日相关附件:关于广东省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doc关于广东省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1)补贴对象。补贴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登记地登记申报的,给予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经销企业申请当地汽车综合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车辆,也可自行申请当地购车综合补贴。(2) 补贴产品。在广东省首次销售和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3) 补贴金额。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地方购车综合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购车综合补贴之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下同),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车辆,2016年为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的100%(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

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车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4) 补贴标准。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分担。省级补贴按地区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第一类;江门和肇庆为二级地区;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三类。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二、。申请省级补贴需满足的条件申请省级补贴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应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在广东省销售并首次注册。(2) 制造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发票开具和消费者车辆登记,并已接入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可实现车辆监测数据的实时交换。(3) 车辆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如果里程数不达标,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应按照您获得驾驶执照的年份执行。(四)个人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5) 申请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同类产品平均价格的30%。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1)补贴对象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如实提供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我省销售车型的详细销售价格和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不包括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和发票。(三)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实施工作。第一,调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政办[2016]958号)的要求,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更新换代力度。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区)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车辆检验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车辆、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根据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四、加强资金结算省管理,对省新能源汽车购置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a) 市政审计报告。年底后一个月内,市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送经市政府审计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1。关于新能源汽车在当地推广应用的报告,包括上一年推广应用的数量、型号和运营效果以及下一年的推广应用计划,并提出需要增加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2、广东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结算信息清单(见附件2)。3.相关附件。(1) 机动车销售合同、发票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2)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 车辆销售商提供的车型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4) 制造商或运输部门的里程证明(由非个人买家提供);(5) 在我省其他地方(省)销售的同类车辆;(6)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省级审计发布。省级牵头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第一季度地方清算材料进行审查;省牵头部门在4月底前下达了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按规定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地方财政。五、建立处罚机制(1)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和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缴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辆在广东推广应用资格等措施,取消广东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推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车辆信息与申请材料不一致;2.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3.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四)存在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行为的;5、车辆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6、车辆在获得地方财政补贴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 对恶意企业的个人,按照规定纳入广东省社会信用系统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3) 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实施期限及其他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6-2018年,省级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和市场情况及时修订。附件: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关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建〔2016〕958号),其中2016年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件执行;2017年,根据财建[2016]第958号文件执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应按照国家要求执行。近日,广东省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广东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登记地登记申报的,给予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配送企业应当申请当地车辆综合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车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

如果里程数不达标,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应按照您获得驾驶执照的年份执行。个人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请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将您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传真:83138667电子邮箱:gdfgwcyfzc@163.com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14日相关附件:关于广东省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doc关于广东省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1)补贴对象。补贴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登记地登记申报的,给予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经销企业申请当地汽车综合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车辆,也可自行申请当地购车综合补贴。(2) 补贴产品。在广东省首次销售和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3) 补贴金额。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地方购车综合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购车综合补贴之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下同),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车辆,2016年为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的100%(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记的车辆为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车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4) 补贴标准。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分担。省级补贴按地区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第一类;江门和肇庆为二级地区;

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三类。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二、。申请省级补贴需满足的条件申请省级补贴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应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在广东省销售并首次注册。(2) 制造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发票开具和消费者车辆登记,并已接入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可实现车辆监测数据的实时交换。(3) 车辆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如果里程数不达标,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应按照您获得驾驶执照的年份执行。(四)个人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5) 申请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同类产品平均价格的30%。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1)补贴对象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如实提供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我省销售车型的详细销售价格和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不包括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和发票。(三)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实施工作。第一,调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政办[2016]958号)的要求,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更新换代力度。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区)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车辆检验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车辆、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根据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四、加强资金结算省管理,对省新能源汽车购置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a) 市政审计报告。年底后一个月内,市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送经市政府审计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1。关于新能源汽车在当地推广应用的报告,包括上一年推广应用的数量、型号和运营效果以及下一年的推广应用计划,并提出需要增加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2、广东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结算信息清单(见附件2)。3.相关附件。(1) 机动车销售合同、发票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2)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 车辆销售商提供的车型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4) 制造商或运输部门的里程证明(由非个人买家提供);(5) 在我省其他地方(省)销售的同类车辆;(6)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省级审计发布。省级牵头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第一季度地方清算材料进行审查;省牵头部门在4月底前下达了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按规定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地方财政。五、建立处罚机制(1)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和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缴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辆在广东推广应用资格等措施,取消广东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推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车辆信息与申请材料不一致;2.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3.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四)存在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行为的;5、车辆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6、车辆在获得地方财政补贴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 对恶意企业的个人,按照规定纳入广东省社会信用系统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3) 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实施期限及其他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6-2018年,省级补贴政策将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和市场情况及时修订。附件: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关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建〔2016〕958号),其中2016年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件执行;2017年,根据财建[2016]第958号文件执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应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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