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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乡县发布充电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成充电桩9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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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印发的《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该县将建设3座充(换)电电站和900个充电桩,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将建成220个用户住宅专用充电桩;在机组内部建造了220个专用充电桩;建成城市公共充(换)电电站3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220个,满足临时充电需求;

已建成240个城际和城乡公共充电桩,满足城际出行需求。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获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本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6〕1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纪政办〔2017〕78号)等文件,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明确发展思路(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科学规划、适度推进、专业化与公共服务相结合、统筹发展、市场运作、加强创新”的原则,优化以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协同发展为主线、电网协同发展、智能化发展为主要方向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等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的乡镇街道和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2) 工作目标。到2020年,该县将建设3座充(换)用电站和900个充电桩,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落实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适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商业模式,培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融合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建设有车有桩、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3) 规划和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在与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一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围绕新老城区交通要道,结合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综合考虑城市长远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充电站;办公室、医院、重点企业等整体布局单位的充电桩;重点居住区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的总体布局;在奥体中心、金山公园、县城体育场等休闲健身场所,诚信购物、凯盛农产品市场、金星商贸城等大型商圈将统筹布局分布式充电桩;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镇街站和国省道上,将统筹安排城际快速充电桩。二是突出重点任务(1)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交通、环卫、城市租赁、物流、治安巡逻、电力维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充分挖掘相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同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与专用设施的高效互补。(2) 大力推进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合规在专有部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支持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没有固定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探索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充电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0年,将建成220个用户住宅专用充电桩。(三)积极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等现有场地,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办公楼、工业园区和设有专用停车场的阳山风景名胜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机组内部将建设220个专用充电桩。(4) 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和城际、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各类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公共停车区域,加快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通过城际交通带动城乡交通,通过街道站点带动乡镇站点,在省级国道和乡镇街道两侧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和城乡出行需求。到2020年,建设3座城市公共充(换)电电站和220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临时充电需求;

已建成240个城际和城乡公共充电桩,满足城际出行需求。三、实行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建设和运营,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具体建设过程实行分类建设和运行管理。(1)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所建造的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设施。慢速充电是主要方式,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和建设运营企业。(2)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居民小区、事业单位、企业、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位建设公共停车位,为居民、公务用车、专用车、员工用车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提供专用充电服务。设置体现在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停车场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建设和运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收费设施也可以由停车场业主或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和运营企业。(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区、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加油(气)站和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区域,以及为社会接入上级电源的充电基础设施和相关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中心城市的充电设施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相关发展规划。四是加强规划建设管理(1)加强专项规划指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进步。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尽快编制实施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方针、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合作单位:县经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2)实施规划设计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我县建设各类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按10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配备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和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20%;

每2000辆电动汽车将至少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结合旧城、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配电网升级改造,统筹考虑已建成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置建设充电桩。按照合理布局、互联互通的要求,合理布局省级国道和乡镇街道快速充电设施,加快快速充电网络布局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和城乡出行需求。(牵头单位:县规划局、住建局、公路局、交通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发改局)(3)严格审核验收管理。新建或改造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并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建设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设有停车场的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需参照上述要求,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规划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五、规范建设,运营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电网的建设,应当分别由具有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电公司除外),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经营或充电服务;遵守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管理系统,在充电过程中进行安全监测和数据采集,及时接入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网络电子充电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实时监控和日常维护;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合作单位:县工商局)六、加强支持保障措施(一)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鉴于我县电动汽车保有量少、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和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车辆为重点,结合公交改革,推动电动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在私人乘客领域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支持新能源汽车开发应用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鼓励和支持居民优先购买和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支持下,为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局、经信局、财政局;合作单位: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2)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独立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应征得设施所在地业主的同意,并向电网企业报告安装情况。设施所在地业主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对私人用户住宅内的基础设施收费,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简化项目建设规划程序,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手续,并为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3)加强土地支持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年度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优先供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在为其他相关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时,应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配备各类建筑的停车场、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和扩建充电基础设施。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印发的《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该县将建设3座充(换)电电站和900个充电桩,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将建成220个用户住宅专用充电桩;在机组内部建造了220个专用充电桩;建成城市公共充(换)电电站3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220个,满足临时充电需求;

已建成240个城际和城乡公共充电桩,满足城际出行需求。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获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本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6〕1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纪政办〔2017〕78号)等文件,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明确发展思路(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科学规划、适度推进、专业化与公共服务相结合、统筹发展、市场运作、加强创新”的原则,优化以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协同发展为主线、电网协同发展、智能化发展为主要方向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以用户住宅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等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的乡镇街道和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2) 工作目标。到2020年,该县将建设3座充(换)用电站和900个充电桩,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落实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适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商业模式,培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融合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建设有车有桩、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3) 规划和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在与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相一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围绕新老城区交通要道,结合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综合考虑城市长远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充电站;办公室、医院、重点企业等整体布局单位的充电桩;重点居住区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的总体布局;在奥体中心、金山公园、县城体育场等休闲健身场所,诚信购物、凯盛农产品市场、金星商贸城等大型商圈将统筹布局分布式充电桩;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镇街站和国省道上,将统筹安排城际快速充电桩。二是突出重点任务(1)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交通、环卫、城市租赁、物流、治安巡逻、电力维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充分挖掘相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同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与专用设施的高效互补。(2) 大力推进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合规在专有部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支持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没有固定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探索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充电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0年,将建成220个用户住宅专用充电桩。(三)积极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等现有场地,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办公楼、工业园区和设有专用停车场的阳山风景名胜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机组内部将建设220个专用充电桩。(4) 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和城际、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各类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公共停车区域,加快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通过城际交通带动城乡交通,通过街道站点带动乡镇站点,在省级国道和乡镇街道两侧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和城乡出行需求。到2020年,建设3座城市公共充(换)电电站和220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临时充电需求;

已建成240个城际和城乡公共充电桩,满足城际出行需求。三、实行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建设和运营,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具体建设过程实行分类建设和运行管理。(1)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所建造的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设施。慢速充电是主要方式,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和建设运营企业。(2)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居民小区、事业单位、企业、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位建设公共停车位,为居民、公务用车、专用车、员工用车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提供专用充电服务。设置体现在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停车场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建设和运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收费设施也可以由停车场业主或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和运营企业。(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区、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加油(气)站和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区域,以及为社会接入上级电源的充电基础设施和相关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中心城市的充电设施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相关发展规划。四是加强规划建设管理(1)加强专项规划指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进步。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尽快编制实施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方针、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合作单位:县经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2)实施规划设计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我县建设各类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按10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配备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和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20%;

每2000辆电动汽车将至少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结合旧城、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配电网升级改造,统筹考虑已建成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置建设充电桩。按照合理布局、互联互通的要求,合理布局省级国道和乡镇街道快速充电设施,加快快速充电网络布局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和城乡出行需求。(牵头单位:县规划局、住建局、公路局、交通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发改局)(3)严格审核验收管理。新建或改造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并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建设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设有停车场的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需参照上述要求,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规划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五、规范建设,运营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电网的建设,应当分别由具有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电公司除外),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基础设施经营或充电服务;遵守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管理系统,在充电过程中进行安全监测和数据采集,及时接入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网络电子充电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实时监控和日常维护;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合作单位:县工商局)六、加强支持保障措施(一)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鉴于我县电动汽车保有量少、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和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车辆为重点,结合公交改革,推动电动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在私人乘客领域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支持新能源汽车开发应用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鼓励和支持居民优先购买和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支持下,为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局、经信局、财政局;合作单位: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2)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独立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应征得设施所在地业主的同意,并向电网企业报告安装情况。设施所在地业主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对私人用户住宅内的基础设施收费,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简化项目建设规划程序,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手续,并为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3)加强土地支持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年度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优先供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在为其他相关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时,应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需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配备各类建筑的停车场、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和扩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上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相关行业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转型升级,以及充电和更换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县级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共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合作单位:县发展局)(5)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商申报的集中充换电运营大型行业实行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将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公交车的用电和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料成本的70%,电动客车的用电成本和充电服务费用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将根据燃料(天然气)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牵头单位:县物价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6)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牵头单位:县财政办公室、财政局;

合作单位:县发展局)(7)提高配套电网的配套能力。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在土地安全和走廊交通方面提供支持。要结合配电网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行需求。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应在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铺设供电线路(或预留铺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连接的具体规定,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电安装业务指引,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应履行报电数据提交、签订供电方案协议、,设计和审查受电项目,签署供电和使用合同并完成检查,以便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电网连接,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要建设、运营和维护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网络连接项目,不得收取网络连接费。相应的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真实计入允许成本,并根据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合作单位:县住建局)(8)加快推进收费标准化。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设备和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行测试,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和建设运营安全。建立健全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建设充电接口互操作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开展充电设施测试和认证,实现不同制造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在全县收费基础设施内设立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局、行政执法局;合作单位:县经信局、物价局、供电公司)(9)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突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将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联网的电子充电服务平台连接起来,集成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监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安全性和效率,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

合作单位:县发展改革局)(10)加强充电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消防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县消防队、经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七。加大执行力度(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乡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镇、园、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十件为民实事为突破口,以2017年实施年为重点,加大建设和推进力度,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施工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二)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镇、街道、公园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为人民办实事、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按照分工认真落实,并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上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相关行业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转型升级,以及充电和更换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县级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共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合作单位:县发展局)(5)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商申报的集中充换电运营大型行业实行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将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公交车的用电和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料成本的70%,电动客车的用电成本和充电服务费用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将根据燃料(天然气)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牵头单位:县物价局;合作单位:县供电公司)(6)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牵头单位:县财政办、财政局;合作单位:县发展局)(7)提高配套电网的配套能力。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在土地安全和走廊交通方面提供支持。要结合配电网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行需求。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应在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铺设供电线路(或预留铺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连接的具体规定,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电安装业务指引,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应履行报电数据提交、签订供电方案协议、,设计和审查受电项目,签署供电和使用合同并完成检查,以便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电网连接,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要建设、运营和维护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网络连接项目,不得收取网络连接费。相应的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真实计入允许成本,并根据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合作单位:县住房和建设局)(8)加快推进收费标准化。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设备和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行测试,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和建设运营安全。建立健全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建设充电接口互操作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开展充电设施测试和认证,实现不同制造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在全县收费基础设施内设立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局、行政执法局;合作单位:县经信局、物价局、供电公司)(9)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突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将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联网的电子充电服务平台连接起来,集成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监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提高运营安全性和效率,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

合作单位:县发展改革局)(10)加强充电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消防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县消防队、经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七。加大执行力度(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乡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镇、园、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十件为民实事为突破口,以2017年实施年为重点,加大建设和推进力度,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施工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二)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镇、街道、公园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为人民办实事、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按照分工认真落实,并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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