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导航 汽车导航
Ctrl+D收藏汽车导航
首页 > 汽车资讯 > 正文

重庆发布充电建设管理办法,充电运营企业需满足六大条件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技术和验收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充电设施应具备相关运营维护条件。此外,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按照财政补贴的有关规定申报补贴。

discovery

discovery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庆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通知》精神(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设施,是一种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长期拥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2)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的为公务用车、职工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业建筑、超市、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加油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涉及的标准有新标准的,以新标准、新规定为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应当对各类投资者公平开放,包括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各县(自治县,含万盛经济开发区,下同)投资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渝发发发〔2017〕31号)执行。其中,个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ent项目可以不予备案,其他程序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关于加快机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公告》(国能电力[2017]19号)执行。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并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供电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不得拉电线、违规用电。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安装电缆。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业主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强调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和电气安全。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和施工单位结合住宅财产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业主应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查。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第十二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基础设施的用户应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规定,安全、正常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第十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充电基础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业主还可以与住宅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协助管理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第十四条特种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规范》(NB/T-33019-2015)等法律和标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业主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2) 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3) 根据……升级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

符合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4) 它有自己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该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其充电基础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运营数据(保留期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5) 本市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运营区群桩规模的要求。(六)有健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第十六条公共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整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第十七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清晰标注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第十八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运行数据应当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鼓励私人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政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第十九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制造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按照财政补贴的有关规定申报补贴。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私人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参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发布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技术和验收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充电设施应当具备相关的运行维护条件。此外,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按照财政补贴的有关规定申报补贴。

discovery

discovery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庆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通知》精神“(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

非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长期拥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2)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的为公务用车、职工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业建筑、超市、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加油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涉及的标准有新标准的,以新标准、新规定为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应当对各类投资者公平开放,包括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各县(自治县,含万盛经济开发区,下同)投资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渝发发发〔2017〕31号)执行。其中,个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不予备案,其他手续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关于加快机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公告》(国能电力[2017]19号)执行。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并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供电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不得拉电线、违规用电。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安装电缆。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业主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强调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和电气安全。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完成……

电动汽车企业和建筑单位与住宅财产联合。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业主应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查。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第十二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基础设施的用户应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规定,安全、正常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第十三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充电基础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侵犯第三方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业主还可以与住宅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协助管理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第十四条特种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规范》(NB/T-33019-2015)等法律和标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业主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2) 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3) 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升级充电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4) 它有自己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该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其充电基础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运营数据(保留期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5) 本市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运营区群桩规模的要求。(六)有健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第十六条公共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整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第十七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清晰标注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第十八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运行数据应当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鼓励私人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政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第十九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制造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申报补贴……

subsidies。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私人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参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发布

标签:发现

汽车资讯热门资讯
双积分存诸多盲点,北汽新能源/比亚迪/江淮/云度/奇点谈核心竞争力

“长期来看,新能源车逐渐从传统汽车品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品类,此前所有适用于传统燃油车的管理措施将不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知名评论员、第一电动网特约研究员田永秋如是说。

1900/1/1 0:00:00
山东金乡县发布充电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成充电桩900个

近日,山东济宁市金乡县发布的《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县建成充(换)电站3座、充电桩9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900/1/1 0:00:00
乘联会:10月新能源乘用车6.5万增1倍,北汽新能源/比亚迪/上汽分列单月销量前三

11月8日,全国乘联会发布厂家数据,2017年10月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65万辆,环比9月增长07万台,同比增速102。

1900/1/1 0:00:00
外交部:2018年6月前将在自贸区试点放开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放开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的消息得到进一步确认,这次有了明确的时间和实施范围。应中国国家主席邀请,11月8日至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1900/1/1 0:00:00
陕西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纯电动汽车不受限

11月8日,陕西省环保厅发布的《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规定,明确制订了与其相协调的机动车禁限行政策,且明确了禁限行时间(::)。

1900/1/1 0:00:00
永安行携手北汽新能源,试水共享电动汽车业务

11月9日,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行”)发布公告,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新能源”)于2017年11月7日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