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扬州市特种车辆(货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为中央相应自行车补贴的40%,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则为中央相应单车补贴的3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与往年相比,2017年的《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实施细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名字的改变。原来,新能源汽车补贴由三部分组成,即由中央承担的“国补”、由省财政承担的“省补”和由市政府承担的“市补”。“以前省补贴和市补贴是分开申报的,现在省补贴和市级补贴合二为一,统称为地方补贴。“地方补贴”将在省市补贴到位后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个人享受不超过一次的汽车补贴,乘用车补贴直接支付给4S店。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第二个变化是增加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人享受不超过一次的购车补贴”。补贴对象按类型分为客车和客车。小客车购买主体是个人,小客车购买的主体是企业、政府机构和单位。乘用车补贴直接发放给4S店;公交车的补贴对象是购买公交车的消费者。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个人消费者购买乘用车时,扣除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后支付剩余部分;
购买时,公交车消费者需要支付国家补贴的剩余部分。关于印发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及市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公茂〔2017〕13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际。请遵照执行。附件: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1月15日,2017年扬州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补充资金”)。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支付助学金,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土地补偿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对扬州的专项补贴和省级以下(含市和县(市、区、功能区)两级,下同)财政安排的专项补贴。一是补贴对象为2017年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功能区),下同]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根据省规定,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贴。(1) 车辆购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017年发布,在有效期内)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汽车,并已取得本市许可证并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单位的注册地限于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和专用车的使用范围应主要在本市范围内;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限购乘用车,每人享受购车补贴的车辆不超过一辆。(二) 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印刷发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包括其为项目备案和运营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建设运营50个以上充电桩的要求。二是补贴标准(1)本市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采取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1。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为中央政府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40%。3.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二)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应当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申报时详细确定。三、 资金机制(一)汽车购买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等地的私营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土地补充基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的公众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地基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50%,消费者所在地区财政承担50%。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和江都区的公共和私营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地资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当地县(市、区)承担。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我市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 充电设施建设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由市财政承担。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充电设施建设省级以下专项财政补贴。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补贴,从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贴中按相应标准安排。四、资金申报和拨付(1)购车“土地补偿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分层次申报。公共领域的消费者向当地财政经济部门提出申请;
私营部门的购买者应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营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的财政经济部门提出申请。年底后30个工作日内,各地将对全年车辆推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提交地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经信委报送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1-1)、第三方审计报告、企业申报材料等。市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扬州市专项补贴由省财政清理后,市财政连同省级以下专项补贴的财政承诺部分将分配给各地,各地将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土地补偿资金”(包括本级配套部分)。公共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土地补偿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部门消费者;私营部门的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土地补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土地补偿费”后的价格与私营消费者结算。(二) 充电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拨付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补偿基金”,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五、资金申请材料(1)车辆购置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3);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4.登记地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号牌照片、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017年发布,有效期内)复印件;5.车辆使用说明;车辆经营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中,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符合车辆停放要求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和场地证明;6.车辆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明(车辆行驶里程等)和纳入监控平台的车辆的相关证明等7。制造商盖章的车型技术参数(参考《财政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各车型技术参数要求);8.申请人的承诺书(附件4);9.私家车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外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二) 充电设施建设1。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4、项目建设运营计划、建设成本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项目建设合同等复印件;5.正常运行证明(申报的充电桩累计充电量等)、充电设施纳入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等。;
6.申请人的承诺书(附件4)。六、其他要求和规定1。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外地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切换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并将充电设施的相关数据实时上报市监控平台,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享受本市“土地补偿金”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本市享受“土地补偿金”的公共服务区收费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苏新起〔2015〕11号)。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这个城市已经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否则其车辆将不予补贴;严格按照《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京信工业〔2017〕2号)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并配合产品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根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9260),申报补贴车辆的相关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级监控平台,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七、基金管理与监督1。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要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严把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请和数据审核等环节关。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并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资金及时拨付。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地方财政补贴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各地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并及时配套相应的财政补贴。市财政将根据应由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安排省财政对扬州的专项补贴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4、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和本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11月29日,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扬州市特种车辆(货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为中央相应自行车补贴的40%,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则为中央相应单车补贴的3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与往年相比,2017年的《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实施细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名字的改变。原来,新能源汽车补贴由三部分组成,即由中央承担的“国补”、由省财政承担的“省补”和由市政府承担的“市补”。“以前省补贴和市补贴是分开申报的,现在省补贴和市级补贴合二为一,统称为地方补贴。“地方补贴”将在省市补贴到位后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个人享受不超过一次的汽车补贴,乘用车补贴直接支付给4S店。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第二个变化是增加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人享受不超过一次的购车补贴”。补贴对象按类型分为客车和客车。小客车购买主体是个人,小客车购买的主体是企业、政府机构和单位。乘用车补贴直接发放给4S店;公交车的补贴对象是购买公交车的消费者。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个人消费者购买乘用车时,扣除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后支付剩余部分;
购买时,公交车消费者需要支付国家补贴的剩余部分。关于印发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及市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苏财公茂〔2017〕13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际。请遵照执行。附件:2017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1月15日,2017年扬州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补充资金”)。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支付助学金,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土地补偿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对扬州的专项补贴和省级以下(含市和县(市、区、功能区)两级,下同)财政安排的专项补贴。一是补贴对象为2017年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功能区),下同]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根据省规定,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贴。(1) 车辆购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017年发布,在有效期内)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汽车,并已取得本市许可证并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单位的注册地限于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和专用车的使用范围应主要在本市范围内;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限购乘用车,每人享受购车补贴的车辆不超过一辆。(二) 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印刷发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包括其为项目备案和运营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建设运营50个以上充电桩的要求。二是补贴标准(1)本市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采取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1。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为中央政府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30%。2.新能源乘用车、特种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自行车补贴的40%。3.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二)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应当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申报时详细确定。三、 资金机制(一)汽车购买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等地的私营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土地补充基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的公众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地基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50%,消费者所在地区财政承担50%。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和江都区的公共和私营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地资金”中省级以下财政专项补贴由当地县(市、区)承担。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我市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 充电设施建设汉江区、广陵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由市财政承担。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充电设施建设省级以下专项财政补贴。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补贴,从省级财政对扬州市的专项补贴中按相应标准安排。四、资金申报和拨付(1)购车“土地补偿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分层次申报。公共领域的消费者向当地财政经济部门提出申请;
私营部门的购买者应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营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的财政经济部门提出申请。年底后30个工作日内,各地将对全年车辆推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提交地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经信委报送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1-1)、第三方审计报告、企业申报材料等。市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扬州市专项补贴由省财政清理后,市财政连同省级以下专项补贴的财政承诺部分将分配给各地,各地将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土地补偿资金”(包括本级配套部分)。公共部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土地补偿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部门消费者;私营部门的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土地补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土地补偿费”后的价格与私营消费者结算。(二) 充电设施建设在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拨付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补偿基金”,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五、资金申请材料(1)车辆购置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表(附件3);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4.登记地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号牌照片、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2017年发布,有效期内)复印件;5.车辆使用说明;车辆经营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其中,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符合车辆停放要求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和场地证明;6.车辆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明(车辆行驶里程等)和纳入监控平台的车辆的相关证明等7。制造商盖章的车型技术参数(参考《财政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各车型技术参数要求);8.申请人的承诺书(附件4);9.私家车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外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二) 充电设施建设1。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4、项目建设运营计划、建设成本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项目建设合同等复印件;5.正常运行证明(申报的充电桩累计充电量等)、充电设施纳入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等。;
6.申请人的承诺书(附件4)。六、其他要求和规定1。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和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外地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和切换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并将充电设施的相关数据实时上报市监控平台,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享受本市“土地补偿金”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本市享受“土地补偿金”的公共服务区收费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苏新起〔2015〕11号)。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这个城市已经建立了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否则其车辆将不予补贴;严格按照《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京信工业〔2017〕2号)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并配合产品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根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9260),申报补贴车辆的相关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级监控平台,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七、基金管理与监督1。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要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严把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请和数据审核等环节关。2.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并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资金及时拨付。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地方财政补贴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各地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并及时配套相应的财政补贴。市财政将根据应由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安排省财政对扬州的专项补贴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4、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和本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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