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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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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淮安发布的《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30%进行补贴。在充电设施补贴方面,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是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一、补贴对象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淮安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淮安市充电设施规划(2016-2030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验收细则》江苏省域(试行)(苏新起二、补贴标准(一)购车补贴标准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为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30%(详见附件1)。(二)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三、 补贴方式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四、 资金承诺方式(1)车辆补贴资金市公共服务部门和市直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其他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由县区财政承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私人消费者由当地政府补贴(非本地户籍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二)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其他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由县、区实行财政补贴……

五、资金申报和拨付流程(一)申报流程和时间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市政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两级消费者应当向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和支付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补贴资金。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将向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其他县区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3.申报时间:2017年,地方补贴资金申报进行了两次,分别为2017年10月和2018年1月。县、区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地方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见附件2-1、2-2),相关申请材料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二) 拨款程序1。车辆补贴资金:市财政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的审计意见,拨付市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购车补贴资金。县、区地方补贴资金由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程序逐级拨付。其他县区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拨款文件或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3.根据2017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辖市统筹地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市财政将在县区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六、 申请材料(1)公共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

申请购车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文件及说明材料(需厂家盖章);7.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8.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9.车辆处于非怠速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10、能反映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单位负载质量能耗、节油率水平等参数的产品测试报告或相关资料;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2)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销售机构(4S店)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6.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在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一年以上证明);7、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8.车辆处于非怠速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9、能反映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纯电动续航里程等参数的产品测试报告或相关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3) 申请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6.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形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的设施设备投资)7。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牵头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维伊。基金管理与监督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财政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并及时拨付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其录入信用管理档案,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市区,5年内不得转让或过户(公共部门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过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4、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特种车辆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妥善合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成后的全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控平台,必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八、其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按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标准2-1执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购车)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3-2。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1:中央财政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如下:车型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6<;L≤8m8<L≤10mL>;

能量密度(Wh/Kg)中央政府对92030、85-95(含)、95-115(含)及以上0.811.2快充纯电动公交车、3000快充率、612203c-5c(含)和5c-15C(含)0.811.4插电式混合动力自行车补贴的30%。0%或以上0.811.2(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24 Wh/km kg.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100≤r<150150≤r<250r≥250r≥50纯电动乘用车23.64.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2.4(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纯电动乘用车在30分钟内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是120Wh/kg的1.1倍。近日,淮安发布的《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30%进行补贴。在充电设施补贴方面,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是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一、补贴对象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淮安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淮安市充电设施规划(2016-2030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验收细则》江苏省域(试行)(苏新起二、补贴标准(一)购车补贴标准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为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30%(详见附件1)。(二) 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补贴200元……

交流充电桩为每千瓦,直流充电桩为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三、 补贴方式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四、 资金承诺方式(1)车辆补贴资金市公共服务部门和市直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其他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由县区财政承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私人消费者由当地政府补贴(非本地户籍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二)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其他按照现行财政制度,由县、区实行财政补贴。五、资金申报和拨付流程(一)申报流程和时间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市政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两级消费者应当向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和支付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补贴资金。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将向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报告。其他县区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3.申报时间:2017年,地方补贴资金申报进行了两次,分别为2017年10月和2018年1月。县、区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地方申请资金拨付报告、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见附件2-1、2-2),相关申请材料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二) 拨款程序1。车辆补贴资金:市财政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的审计意见,拨付市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购车补贴资金。县、区地方补贴资金由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

申请书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由财政部门拨款,并以拨款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苏怀高新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程序逐级拨付。其他县区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拨款文件或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3.根据2017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级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发放,由省辖市统筹地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市财政将在县区落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六、 申请材料(1)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申请购车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文件及说明材料(需厂家盖章);7.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8.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9.车辆处于非怠速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10、能反映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单位负载质量能耗、节油率水平等参数的产品测试报告或相关资料;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2)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私营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见附件3-1);2.销售机构(4S店)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6.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在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一年以上证明);7、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8.车辆处于非怠速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9、能反映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纯电动续航里程等参数的产品测试报告或相关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3) 申请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6.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形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的设施设备投资)7。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牵头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维伊。基金管理与监督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部门消费者、销售组织和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财政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并及时拨付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不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其录入信用管理档案,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市区,5年内不得转让或过户(公共部门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过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4、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特种车辆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妥善合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成后的全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控平台,必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八、其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按中央政府自行车补贴标准2-1执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购车)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3-2。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1:中央财政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如下:车型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中央财政补贴调整系数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6<;L≤8m8<L≤10mL>;能量密度(Wh/Kg)中央政府对92030、85-95(含)、95-115(含)及以上0.811.2快充纯电动公交车、3000快充率、612203c-5c(含)和5c-15C(含)0.811.4插电式混合动力自行车补贴的30%。0%或以上0.811.2(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24 Wh/km kg.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100≤r<150150≤r<250r≥250r≥50纯电动乘用车23.64.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2.4(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纯电动乘用车在30分钟内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是120Wh/kg的1.1倍。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1000<;当m≤1600kg时,y≤0.012×m+2.5;m>;

在1600kg时,Y≤0.005×m+13.7。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1)新能源货车、专用车按照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采取过度积累、分段后退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如下:补贴标准(元/千瓦时)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30(含)30~50(含)千瓦时以上部分15001200100015中央财政自行车补助的30%(二)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技术要求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中央财政单车补贴30%、燃料电池小客车、货车、,中型和重型卡车,50(II)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燃料电池系统功率给予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为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购车)(2017)推广应用领域:单位:车辆,万元推广单位(或销售单位)车型、车型推广数量、补贴资金申请、备注、,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审核意见:市(区)财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1。车辆类型应按照本规则附件1中的分类填写。2、列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填写“车型、推广数量”栏,并在“备注栏”注明“预算单位”;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备注栏标明“租赁”字样。附件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2017)推广应用区域:单位:千瓦万元建设运营单位工地交流充电直流充电申请补贴资金桩数总功率总功率。。。。。。。。。。。。。。河吉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推广使用牵头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附件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2017年)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及电话:车型、车型、车长(m)、电池容量(kWh)、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快充率、节油率、横向行驶里程(km)、车辆识别码(VIN)、补贴标准(万元/辆),补贴资金总额(万元)/////注:新能源公交车所有参数需要填写;新能源乘用车需要填写能量密度和续航里程;特种车辆和卡车需要填充电池容量。附件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2017年)申请人:(盖章)联系人、电话:填表日期:建设内容、建设场地建设费用(万元)交流充电、直流充电补贴资金申请。(万元)总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电网扩容成本其他成本桩号(单位)总功率(单位)合计功率(KW)注: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信设备和电缆(电线)的采购成本;其他费用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工程施工检查费和管理费。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1000<;当m≤1600kg时,y≤0.012×m+2.5;m>;

在1600kg时,Y≤0.005×m+13.7。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1)新能源货车、专用车按照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采取过度积累、分段后退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如下:补贴标准(元/千瓦时)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30(含)30~50(含)千瓦时以上部分15001200100015中央财政自行车补助的30%(二)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技术要求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车型、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中央财政单车补贴30%、燃料电池小客车、货车、,中型和重型卡车,50(II)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燃料电池系统功率给予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为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购车)(2017)推广应用领域:单位:车辆,万元推广单位(或销售单位)车型、车型推广数量、补贴资金申请、备注、,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审核意见:市(区)财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1。车辆类型应按照本规则附件1中的分类填写。2、列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需填写“车型、推广数量”栏,并在“备注栏”注明“预算单位”;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备注栏标明“租赁”字样。附件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2017)推广应用区域:单位:千瓦万元建设运营单位工地交流充电直流充电申请补贴资金桩数总功率总功率。。。。。。。。。。。。。。河吉县(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县(区、区)推广使用牵头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附件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2017年)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及电话:车型、车型、车长(m)、电池容量(kWh)、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快充率、节油率、横向行驶里程(km)、车辆识别码(VIN)、补贴标准(万元/辆),补贴资金总额(万元)/////注:新能源公交车所有参数需要填写;新能源乘用车需要填写能量密度和续航里程;特种车辆和卡车需要填充电池容量。附件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2017年)申请人:(盖章)联系人、电话:填表日期:建设内容、建设场地建设费用(万元)交流充电、直流充电补贴资金申请。(万元)总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电网扩容成本其他成本桩号(单位)总功率(单位)合计功率(KW)注: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信设备和电缆(电线)的采购成本;其他费用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工程施工检查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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