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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首两小时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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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的新能源汽车(每天前两小时内)免费停车。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2017]1518号各有关单位和停车设施经营者: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收费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营服务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的收费,街上停车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同情况下停车收费的差异,分别为执行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1) 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1。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2.党政机关、停车设施配套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学校以及停车设施配套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城等社会公共(公益)单位;

3.政府财政资金和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政府对停车费的定价遵循差异化原则。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停车收费时,需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不同地区、不同地点、不同时段、不同模式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不同收费。(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包括上述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建停车设施的停车费标准由政府出资人和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三、住宅停车设施原则上实行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目前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制定和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下列规定:(一)停车设施已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停车设施所有者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委托管理的停车设施达成一致。(二)停车设施未依法登记,停车费的制定或调整应视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未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程序的,停车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未依法设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区住建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或用户意见并取得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指定当地社区工作站担任业主大会,并与停车设施运营商协商确定停车费标准。(3) 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城中村)共用的停车设施中,住宅业主或非住宅业主的停车收费按照上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执行。4.下列情形的车辆免收停车费:(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执行救援的医院救护车辆、收发邮件的邮政车辆、执行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二)非营利性医院、公立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单位在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或者进入其他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三)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日前两小时内)。鼓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在向新能源汽车收费时降低停车费。五、停车收费模式分为小汽车、推车和超大型小汽车。小型汽车是指额定载荷小于2吨(含2吨)或载客量小于20人(含20座)的各类机动车;推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至10吨(含10吨)以上或载客20人以上的各类机动车;

超大型载货汽车是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类载货汽车。六、停车费可按时间、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为一天24小时)和月(一月30天)收取。如果计费单位为“分钟”、“小时”和“天”,则停车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小于整数,则应算作整数。七、停车设施的入口和缴费地点应设置在显著位置。价格标签应当明确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停车时间、服务监督电话和经营单位报价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IC卡管理的停车设施可以按照IC卡费用标准收取押金。8.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查处不执行政府有关定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市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附件:1。停车设施划分2。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指导标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停车设施划分1。第一类:罗湖商业区:由文锦中路包围的区域,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界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界),红岭中路以东,孙岗东路以南;水北地区:翠竹西路、天北一路、孙岗东路北、洪湖东路、文津北路东、步心南路围合的区域;八卦岭地区:红岭北路、孙岗东路、尚武北路、泥岗西路围合的区域;上埠、白沙岭地区:西至上埠中路、北至深南中路、东至华府路、南至孙岗西路围合的区域;福田南及滨河片区:红岭南路、深港边界、滨河大道北、福田路、福田河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南所围区域;福华新村区域:黄岗西路、滨河大道北、蔡天路东、深南大道南围合的区域;中心区:西至蔡天路、北至滨河大道、东至新洲路、南至红荔路围合的区域;彩电产业区:黄岗西路、孙岗西路北、蔡天路东、北环大道南围合区域;车公庙:西至泰然一路,北至滨河大道,东至广深高速公路,南至深南大道所围区域;南山中心区:后海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投北区:西面为南海大道,北面为桃源路,东面为港湾大道,南面为深南大道。二级地区:原特区一级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第三类和第三类地区:原特区以外的所有地区。附件2政府定价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单位:元/辆)类型标准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汽车基准收费标准高峰工作时间(8:00-20:00),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1.5元,半小时第一小时10元,1元为第二小时,5元为半小时的第一小时。从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非高峰时间(次日20:00-8:00),1.5元/小时,1元/小时。0.5元非工作日(包括法定节假日),5元,1.5元-小时,4元,1元-小时。3元/小时。从第二个小时起0.5元/小时的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办公室配套停车设施(含合资建设),公立学校配套停车设施,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书店、青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剧院、,政府投资的展览中心和新闻设施(包括合资建设)。2.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中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独立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核定。3.以上收费标准为汽车基准收费标准,大型车和超大型车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汽车的2倍和3倍。经营者可以在不超过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4.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时”或“半小时”为收费单位,连续计算停车时间,如果少于一个收费单位,则按一个收费单元计算。对于停车时间跨越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或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车辆,根据每个时段的停车时间单独计算并增加费用。近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的新能源汽车(每天前两小时内)免费停车。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2017]1518号各有关单位和停车设施经营者: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收费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营服务性质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的收费,街上停车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同情况下停车收费的差异,分别为执行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1) 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1。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2.党政机关、停车设施配套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学校以及停车设施配套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城等社会公共(公益)单位;3.政府财政资金和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政府对停车费的定价遵循差异化原则。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停车收费时,需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不同地区、不同地点、不同时段、不同模式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不同收费。(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包括上述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建停车设施的停车费标准由政府出资人和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三、住宅停车设施原则上实行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目前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制定和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下列规定:(一)停车设施已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停车设施所有者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委托管理的停车设施达成一致。(二)停车设施未依法登记,停车费的制定或调整应视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未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程序的,停车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未依法设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区住建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或用户意见并取得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指定当地社区工作站担任业主大会,并与停车设施运营商协商确定停车费标准。(3) 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城中村)共用的停车设施中,住宅业主或非住宅业主的停车收费按照上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执行。4.下列情形的车辆免收停车费:(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执行救援的医院救护车辆、收发邮件的邮政车辆、执行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二)非营利性医院、公立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益单位在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或者进入其他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三)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日前两小时内)。鼓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在向新能源汽车收费时降低停车费。五、停车收费模式分为小汽车、推车和超大型小汽车。小型汽车是指额定载荷小于2吨(含2吨)或载客量小于20人(含20座)的各类机动车;推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至10吨(含10吨)以上或载客20人以上的各类机动车;

超大型载货汽车是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类载货汽车。六、停车费可按时间、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为一天24小时)和月(一月30天)收取。如果计费单位为“分钟”、“小时”和“天”,则停车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小于整数,则应算作整数。七、停车设施的入口和缴费地点应设置在显著位置。价格标签应当明确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停车时间、服务监督电话和经营单位报价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IC卡管理的停车设施可以按照IC卡费用标准收取押金。8.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查处不执行政府有关定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市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附件:1。停车设施划分2。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指导标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停车设施划分1。第一类:罗湖商业区:由文锦中路包围的区域,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界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界),红岭中路以东,孙岗东路以南;水北地区:翠竹西路、天北一路、孙岗东路北、洪湖东路、文津北路东、步心南路围合的区域;八卦岭地区:红岭北路、孙岗东路、尚武北路、泥岗西路围合的区域;上埠、白沙岭地区:西至上埠中路、北至深南中路、东至华府路、南至孙岗西路围合的区域;福田南及滨河片区:红岭南路、深港边界、滨河大道北、福田路、福田河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南所围区域;福华新村区域:黄岗西路、滨河大道北、蔡天路东、深南大道南围合的区域;中心区:西至蔡天路、北至滨河大道、东至新洲路、南至红荔路围合的区域;彩电产业区:黄岗西路、孙岗西路北、蔡天路东、北环大道南围合区域;车公庙:西至泰然一路,北至滨河大道,东至广深高速公路,南至深南大道所围区域;南山中心区:后海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投北区:西面为南海大道,北面为桃源路,东面为港湾大道,南面为深南大道。二级地区:原特区一级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第三类和第三类地区:原特区以外的所有地区。附件2政府定价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单位:元/辆)类型标准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汽车基准收费标准高峰工作时间(8:00-20:00),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1.5元,半小时第一小时10元,1元为第二小时,5元为半小时的第一小时。从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非高峰时间(次日20:00-8:00),1.5元/小时,1元/小时。0.5元非工作日(包括法定节假日),5元,1.5元-小时,4元,1元-小时。3元/小时。从第二个小时起0.5元/小时的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办公室配套停车设施(含合资建设),公立学校配套停车设施,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书店、青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剧院、,政府投资的展览中心和新闻设施(包括合资建设)。2.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中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独立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核定。3.以上收费标准为汽车基准收费标准,大型车和超大型车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汽车的2倍和3倍。经营者可以在不超过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4.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时”或“半小时”为收费单位,连续计算停车时间,如果少于一个收费单位,则按一个收费单元计算。对于停车时间跨越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或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车辆,根据每个时段的停车时间单独计算并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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