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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布停车收费新规,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停车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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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扬州市出台《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并在一小时后按照同一型号的现行标准减半收费。鼓励城市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扬州市辖区物价局、局(含职能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市区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现将《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局2017年12月29日《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厅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家规〔2016〕24号)和《扬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扬州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行为为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服务并收取费用。(1)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车库、建筑物)和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公共车位(车库、建筑)。(2)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在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内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配备建筑物的专用停车场(车库、建筑物)和在建筑物公共部位划分的停车位。(3)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是指经市交警部门依法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位。第三条根据投资者和经营特点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政府收费或者政府引导;(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应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房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点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2)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市民中心(广场)等配套停车设施;(3)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停车设施,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体育中心、艺术中心、青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四)经市交通警察部门依法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第五条城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是主管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停车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实施城区(不含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各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六条遵循“城市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道路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高于越野,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白天9:00至21:00,其他时间为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一级区域为东至江都北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江阳路,西至扬子江路,北至平山塘路、上房寺路(含道路两侧)围合的区域。区外设有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机场、车站、码头、4A级以上城市交通枢纽按一级区标准收费;二级区是一级区以外的建成区,包括杨里高速公路、沪陕高速公路、廖家沟、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第三类区域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第八项停车服务费按时间、按时间、按月收取。(1) 计时费1。停车设施应配备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设备;2.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一小时为单位,连续停车累计计时收费;3、连续停车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将按5小时收费;4、连续停车超过12小时,超出部分按上述规定第二次、第三次重新计时收费;5、一次停车跨越两个时段,按照两个时段的标准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一等区按白天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区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6、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在区域内停车时间超过一定时间的,可采用累计增量收费方式实施,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居民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车位。(二)按计价器收费的机动车最长停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超过12小时的应当重新计算。停车跨越两个时间段,一类区域一次按白天收费标准,其他区域一次按照夜间收费标准。(3) 居民小区、城市综合体和按月收费单位周边城市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供居民小区业主、商户和人员停车使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与停车场协商确定每月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的停车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公示后不得随意、频繁改变价格。第十个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设有停车设施和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并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旅游季实行价格浮动。具体范围和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后才能实施。第十一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公众开放并适当收费。第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费:(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乡镇停车场应当向区物价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经法人登记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或总平面图、权属证明复印件(见原件);3、由市主管停车场、停车设施等内容的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材料;

4、停车场设备设施配置、车位示意图等资料。(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抄送市物价部门和当地物价部门。(三)在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为公众提供临时停车并实施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由市停车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规划、审核。第十三条减免停车服务费的规定:(一)按表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含立体停车设施),对每次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中,城市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和医院都有停车设施,每次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的车辆是免费的。按小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含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15分钟内收费。其中,在城市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和医院设置停车设施,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后开始充电。(二)医院里有一个停车场。住院患者家属(限一辆车)当天已缴纳停车费的,再次停车时不予收费。(三)实行政府定价,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在现行标准中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市场调节价格的城市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四)实行政府定价,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服务费,1小时后按现行标准同车型减半收费。鼓励城市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五)行政执法车辆、军用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车辆和市政服务车辆应当免费提供各类停车设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车辆的,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服务费和车辆保管费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如果车辆在被告知逾期后未及时验收或取车,因逾期或不及时取车而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事故抢救车辆的停车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的票据,实行停车缴费、一车一票、取车验票制度。第十六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价格标签,公示停放车辆的种类、服务内容、收费单位、价格管理表、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投诉举报等,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车辆停车可以拒绝缴纳停车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1) 停车服务收费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引导定价,存在超标准收费、独立项目收费、破碎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和收费方式等情况;(2)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指明费用的;(3) 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 其他价格违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江都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办法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扬州市物价局原文件、扬州市局扬府[2014]50号、扬府[2015]54号、扬州市物价局长扬府[2016]72号同时废止。近日,扬州市出台《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并在一小时后按照同一型号的现行标准减半收费。鼓励城市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扬州市辖区物价局、局(含职能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市区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现将《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局2017年12月29日《扬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厅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家规〔2016〕24号)和《扬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扬州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行为为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服务并收取费用。(1)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车库、建筑物)和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公共车位(车库、建筑)。(2)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在本单位和住宅小区内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配备建筑物的专用停车场(车库、建筑物)和在建筑物公共部位划分的停车位。(3)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是指经市交警部门依法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位。第三条根据投资者和经营特点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由政府收费或者政府引导;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应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房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点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一)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设施;(2)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市民中心(广场)等配套停车设施;(3)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停车设施,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体育中心、艺术中心、青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四)经市交通警察部门依法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第五条城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是主管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停车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实施城区(不含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各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六条遵循“城市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道路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高于越野,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白天9:00至21:00,其他时间为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一级区域为东至江都北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江阳路,西至扬子江路,北至平山塘路、上房寺路(含道路两侧)围合的区域。区外设有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机场、车站、码头、4A级以上城市交通枢纽按一级区标准收费;二级区是一级区以外的建成区,包括杨里高速公路、沪陕高速公路、廖家沟、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第三类区域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第八项停车服务费按时间、按时间、按月收取。(1) 计时费1。停车设施应配备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设备;2.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一小时为单位,连续停车累计计时收费;3、连续停车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将按5小时收费;4、连续停车超过12小时,超出部分按上述规定第二次、第三次重新计时收费;5、一次停车跨越两个时段,按照两个时段的标准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元计费,一等区按白天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区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6、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在区域内停车时间超过一定时间的,可采用累计增量收费方式实施,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居民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车位。(二)按计价器收费的机动车最长停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超过12小时的应当重新计算。停车跨越两个时间段,一类区域一次按白天收费标准,其他区域一次按照夜间收费标准。(3) 居民小区、城市综合体和按月收费单位周边城市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供居民小区业主、商户和人员停车使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与停车场协商确定每月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的停车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公示后不得随意、频繁改变价格。第十个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设有停车设施和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并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旅游季实行价格浮动。具体范围和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后才能实施。第十一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公众开放并适当收费。第十二条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费:(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乡镇停车场应当向区物价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经法人登记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或总平面图、权属证明复印件(见原件);3、由市主管停车场、停车设施等内容的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材料;

4、停车场设备设施配置、车位示意图等资料。(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抄送市物价部门和当地物价部门。(三)在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为公众提供临时停车并实施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由市停车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规划、审核。第十三条减免停车服务费的规定:(一)按表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含立体停车设施),对每次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中,城市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和医院都有停车设施,每次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的车辆是免费的。按小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不含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15分钟内收费。其中,在城市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和医院设置停车设施,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后开始充电。(二)医院里有一个停车场。住院患者家属(限一辆车)当天已缴纳停车费的,再次停车时不予收费。(三)实行政府定价,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在现行标准中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市场调节价格的城市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四)实行政府定价,各类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服务费,1小时后按现行标准同车型减半收费。鼓励城市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五)行政执法车辆、军用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车辆和市政服务车辆应当免费提供各类停车设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扣留车辆的,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服务费和车辆保管费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如果车辆在被告知逾期后未及时验收或取车,因逾期或不及时取车而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事故抢救车辆的停车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的票据,实行停车缴费、一车一票、取车验票制度。第十六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价格标签,公示停放车辆的种类、服务内容、收费单位、价格管理表、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投诉举报等,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车辆停车可以拒绝缴纳停车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1) 停车服务收费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引导定价,存在超标准收费、独立项目收费、破碎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和收费方式等情况;(2)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指明费用的;(3) 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4) 其他价格违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江都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办法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扬州市物价局原文件、扬州市局扬府[2014]50号、扬府[2015]54号、扬州市物价局长扬府[201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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