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有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资质,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实际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不一致;(3)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规定购买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四)未按照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有关行车安全的技术标准的;(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六)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八)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的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10) 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投诉的;(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路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名车主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出租司机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3) 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订业务;(四)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五)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搭载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语不符合规定、外观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登记为个人的车辆,车主本人未按规定提供网络乘车服务的;(2) 未按规定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的;(3) 擅自故意损毁、改装、停止使用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发现车载终端等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经故障排除后未运行;(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上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网约车司机违法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车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车辆接入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车主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车主处10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网络汽车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汽车运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1) 车辆排量超过1580毫升的燃油车,或轴距超过2650毫米、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超过50公里的混合动力车;(2) 车辆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其名下无取得《网络出租车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并承诺自行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满不再延期;
车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办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五十九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出租汽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参加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网约车驾驶证。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不参加网络预约出租资格考试,重新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六十条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先注销资格登记。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志,能够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车站候车,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的出租汽车,并根据里程和时间进行充电。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进口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上”、“下”包括本数。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第四十八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起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资质,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实际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不一致;(3)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规定购买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四)未按照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有关行车安全的技术标准的;(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六)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的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10) 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投诉的;(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路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名车主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出租司机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3) 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订业务;(四)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五)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搭载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语不符合规定、外观不符合要求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登记为个人的车辆,车主本人未按规定提供网络乘车服务的;(2) 未按规定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的;(3) 擅自故意损毁、改装、停止使用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发现车载终端等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经故障排除后未运行;
(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上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网约车司机违法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车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车辆接入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车主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车主处10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网络汽车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汽车运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1) 车辆排量超过1580毫升的燃油车,或轴距超过2650毫米、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超过50公里的混合动力车;(2) 车辆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其名下无取得《网络出租车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并承诺自行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满不再延期;车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办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五十九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出租汽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参加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网约车驾驶证。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不参加网络预约出租资格考试,重新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六十条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先注销资格登记。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志,能够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车站候车,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的出租汽车,并根据里程和时间进行充电。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进口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上”、“下”包括本数。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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