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路旅行的蓬勃发展,中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相关保险需求激增。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没有这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然而,很少有人发现其中有“猫腻”。近日,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揭开了火爆的汽车租赁市场背后不为人知的保险“黑幕”。这实际上是当地保险监管局在对car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主流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突击访问后进行的一项调查的结果。在《建议书》中,保险监管局指出了汽车租赁公司的“四大罪过”: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保险销售的;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足;
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值得商榷,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目前,国内市场上有四家大型汽车租赁公司:car股份有限公司、Ehi car rental、首汽汽车租赁和瑞卡汽车租赁。上述保监局介绍,一些保险公司知道这四家租车公司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运营车辆每年都由保险公司以公司名义投保,然后为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险服务。上述保监局指出,租车公司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在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且提供的保险未经审计或备案,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资格销售保险产品。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可以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据保监局查询,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局辖区内均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网络销售保险资质,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其次,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尚未备案。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经过审批或备案。截至目前,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协会均未对日常销售的车险产品进行审查备案,租车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属于违法产品,构成非法保险业务。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免赔服务本质上是免赔保险。如果租车公司单独向租车人收取免赔部分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将在未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用作未来的事故结算基金,也将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租车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用涉嫌销售保险。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方式分为在线预订、电话预订和店铺预订,其中在线手机APP预订已成为最重要的方式,保险服务大多通过该渠道销售。以CAR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选车辆点击“立即预订汽车”后,显示的总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赁费。此时,费用除包括车辆租赁费和店铺服务费外,还包括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是其承保的保险的总价,各类保险的价格没有单独说明,保险和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完全透露。然而,CAR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的主页对基本保险费和免赔额服务有更详细的描述。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责任保险)、车辆盗窃和紧急救援、单独的玻璃爆裂保险和自燃损失保险。《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保险外,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在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了第三方责任险是法律强制的,其余都是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换句话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迫承租人购买。”接受调查的四家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这些保险……
es作为强制性项目,强迫承租人购买,违反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相比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了强制性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外,是一个独立的可选项目,不强制购买。保险合同的模糊信息披露不足。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不足《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但并未完全履行向承租人说明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只显示汽车租赁费,需要的保险费s将在确认付款后显示。汽车租赁公司尚未完全披露保险费所涵盖的保险内容。另一方面,一些租车公司甚至故意隐瞒保险范围,导致承租人发现保险内容与租车公司官网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租车公司指出的第四个罪名是,租车公司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汽车租赁公司的保险服务定价过高,费率未经批准或备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保监局的调查,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平均收取的基本保险费约占租赁收入的15%。根据CAR股份有限公司和Ehi Rent-a-CAR的财务报告,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分别占租金收入的4.1%和5.4%。保险费用占比远低于保费收入占比,即租车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保险服务的保险费。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众LaVida为例。根据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使用率,其车辆的年均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财险在1000元中包括6356元的无免赔额保险,中国人保财险在8982元中包括2000元的无可赔额保险。中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分别是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对于租车公司的四种保险经营行为,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由于仅地方保监局监管不力,需要从保监会层面加强监管整顿,建议保监会对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近年来,随着公路旅行的蓬勃发展,中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相关保险需求激增。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没有这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然而,很少有人发现里面有“斤”。最近,上海……
《证券报》记者独家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揭开了火爆的汽车租赁市场背后不为人知的保险“黑幕”。这实际上是当地保险监管局在对car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主流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突击访问后进行的一项调查的结果。在《建议书》中,保险监管局指出了汽车租赁公司的“四大罪过”: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保险销售的;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足;
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值得商榷,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目前,国内市场上有四家大型汽车租赁公司:car股份有限公司、Ehi car rental、首汽汽车租赁和瑞卡汽车租赁。上述保监局介绍,一些保险公司知道这四家租车公司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运营车辆每年都由保险公司以公司名义投保,然后为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险服务。上述保监局指出,租车公司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在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且提供的保险未经审计或备案,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资格销售保险产品。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可以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据保监局查询,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局辖区内均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网络销售保险资质,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其次,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尚未备案。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经过审批或备案。截至目前,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协会均未对日常销售的车险产品进行审查备案,租车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属于违法产品,构成非法保险业务。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免赔服务本质上是免赔保险。如果租车公司单独向租车人收取免赔部分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将在未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用作未来的事故结算基金,也将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租车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用涉嫌销售保险。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方式分为在线预订、电话预订和店铺预订,其中在线手机APP预订已成为最重要的方式,保险服务大多通过该渠道销售。以CAR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选车辆点击“立即预订汽车”后,显示的总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赁费。此时,费用除包括车辆租赁费和店铺服务费外,还包括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是其承保的保险的总价,各类保险的价格没有单独说明,保险和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完全透露。然而,CAR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的主页对基本保险费和免赔额服务有更详细的描述。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责任保险)、车辆盗窃和紧急救援、单独的玻璃爆裂保险和自燃损失保险。《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保险外,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在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了第三方责任险是法律强制的,其余都是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换句话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迫承租人购买。”接受调查的四家汽车租赁公司认为这些保险……
es作为强制性项目,强迫承租人购买,违反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相比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了强制性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外,是一个独立的可选项目,不强制购买。保险合同的模糊信息披露不足。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不足《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但并未完全履行向承租人说明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只显示汽车租赁费,需要的保险费s将在确认付款后显示。汽车租赁公司尚未完全披露保险费所涵盖的保险内容。另一方面,一些租车公司甚至故意隐瞒保险范围,导致承租人发现保险内容与租车公司官网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租车公司指出的第四个罪名是,租车公司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汽车租赁公司的保险服务定价过高,费率未经批准或备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保监局的调查,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平均收取的基本保险费约占租赁收入的15%。根据CAR股份有限公司和Ehi Rent-a-CAR的财务报告,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分别占租金收入的4.1%和5.4%。保险费用占比远低于保费收入占比,即租车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高于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保险服务的保险费。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众LaVida为例。根据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使用率,其车辆的年均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财险在1000元中包括6356元的无免赔额保险,中国人保财险在8982元中包括2000元的无可赔额保险。中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分别是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对于租车公司的四种保险经营行为,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由于仅地方保监局监管不力,需要从保监会层面加强监管整顿,建议保监会对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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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今年CES(2018年度国际电子消费展)上,丰田也宣布自己要做一家出行公司,小鹏汽车在去年初就说我们是一家出行公司。
1900/1/1 0:00:002018年CES国际电子消费展已经拉开序幕,其中无人驾驶汽车、互联网汽车成为展会上的一大亮点,新旧造车势力也纷纷亮出自己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以展现他们对下一代汽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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