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六届会议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办法》对车辆要求设置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条件:首先,车辆必须是轴距超过2650毫米的纯电动汽车。如果车辆符合《办法》的其他规定,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将不超过2020年。这与深圳邮轮车辆的要求是一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处负责人于2017年6月对此办法进行了解读。Q: 与国家政策相比,对车辆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与深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A: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发展原则,规定网络共享汽车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根据《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中“到2020年底,出租车纯电动化率达到100%”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设置具有深圳特色的车辆条件要求:首先,要求车辆必须是轴距超过2650mm的纯电动汽车,以符合《办法》。这与深圳邮轮车辆的要求是一致的。考虑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燃油车从事网络租车业务,《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过渡性安排: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从事网络租车服务,车型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车或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车,也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申请3年有效期。Q: 个人可以通过在线汽车平台申请驾照吗?如何注册?答:个人申领城市网络驾驶证,并通过深圳市交通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进行登记申请。网站地址为http://pta.sztb.gov.cn/.问:我是一个搭便车的人。我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车辆驾驶证和驾驶证吗?A: 根据深圳市《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共享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交通法规[2016]1号),私人小客车的共享是一种非营利的共享出行方式,小客车供应商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具有相同旅行路线的乘客选择乘坐客车供应商的客车、分担部分旅行费用或免费相互帮助。私人小客车共享不是道路运输经营,而是当事人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并承担。因此,不需要办理车辆经营许可证和驾驶证,但拼车行为必须符合《关于规范私人乘用车行为的若干规定》。Q: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我想换一辆在线汽车。程序是什么?A: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员,2016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但应当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登记前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登记。因此,如果现有巡游出租车司机转为网约车司机,可以根据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深圳市网约车监管平台预约登记申请……
运输委员会,网址为http://pta.sztb.gov.cn/.问:如果你在网上注册了一辆汽车,它会在8年后报废吗?A: 根据《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有效期为车辆驾驶证规定的登记日期满8年之日”,不要求车辆报废。此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十八条对网约车报废也作了明确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退出网约车业务,强制报废”,两条规定一致。Q: 在网上注册汽车后,是否有必要对车辆进行年度审查?A: 网约车作为乘用车的一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即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检查一次;
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后,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核查记录和申请,更新网络汽车运输证书的核查信息。Q: 注册在线汽车后如何支付保险?利率有什么变化?A: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网络汽车运营商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运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费的支付和费率由相关运营商和保险公司协商商定。以下为《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网约出租汽车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网络预约(以下简称网络预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网络租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汽车经营者,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出租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网约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络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驻深圳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汽车租赁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网络汽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络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外地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2) 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3) 拥有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具备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条件,以及在线信息,以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4) 平台服务器位于;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七)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地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四)申请从事网络汽车运营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对市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库访问情况的说明;(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络汽车运营者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网络汽车运营商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络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市交通运输部门。第三章网络汽车相关车辆及驾驶员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相关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的7座以下客车,登记车主为企业或个人,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驾驶证载明的登记日期自申请之日起不足2年的;(三)车辆为轴距超过2650毫米的纯电动汽车;(4) 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规范,并具有行车记录、车辆卫星定位、紧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五)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顶灯、空灯等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志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七)车主承诺将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且其名下无车辆取得《网络预订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承诺将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约汽车服务。根据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起始日为证书签发之日,有效期届满日为车辆驾驶证规定的登记日满8年之日。第十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车主还可以为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燃油车轴距超过2700毫米。(二)混合动力车轴距超过2700mm。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生效之日,自发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六条根据车主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后,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六届会议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办法》对车辆要求设置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条件:首先,车辆必须是轴距超过2650毫米的纯电动汽车。如果车辆符合《办法》的其他规定,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将不超过2020年。这与深圳邮轮车辆的要求是一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处负责人于2017年6月对此办法进行了解读。Q: 与国家政策相比,对车辆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与深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A: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发展原则,规定网络共享汽车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根据《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中“到2020年底,出租车纯电动化率达到100%”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设置具有深圳特色的车辆条件要求:首先,要求车辆必须是轴距超过2650mm的纯电动汽车,以符合《办法》。这与深圳邮轮车辆的要求是一致的。考虑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燃油车从事网络租车业务,《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过渡性安排: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从事网络租车服务,车型为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车或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车,也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申请3年有效期。Q: 个人可以通过在线汽车平台申请驾照吗?如何注册?答:个人申领城市网络驾驶证,并通过深圳市交通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进行登记申请。网站地址为http://pta.sztb.gov.cn/.问:我是一个搭便车的人。我需要按照规定申请车辆驾驶证和驾驶证吗?A: 根据深圳市《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共享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交通法规[2016]1号),私人小客车的共享是一种非营利的共享出行方式,小客车供应商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具有相同旅行路线的乘客选择乘坐客车供应商的客车、分担部分旅行费用或免费相互帮助。私人小客车共享不是道路运输经营,而是当事人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并承担。因此,不需要办理车辆经营许可证和驾驶证,但拼车行为必须符合《关于规范私人乘用车行为的若干规定》。Q: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我想换一辆在线汽车。程序是什么?A: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员,2016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原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l证书,但在办理网约车司机注册之前,应取消巡游出租车司机资格注册。因此,如果现有巡游出租车司机变更为网约车司机,可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深圳市交通委网约车监管平台预约登记申请,网址为http://pta.sztb.gov.cn/.问:如果你在网上注册了一辆汽车,它会在8年后报废吗?A: 根据《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有效期为车辆驾驶证规定的登记日期满8年之日”,不要求车辆报废。此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十八条对网约车报废也作了明确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退出网约车业务,强制报废”,两条规定一致。Q: 在网上注册汽车后,是否有必要对车辆进行年度审查?A: 网约车作为乘用车的一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即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检查一次;
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后,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核查记录和申请,更新网络汽车运输证书的核查信息。Q: 注册在线汽车后如何支付保险?利率有什么变化?A: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网络汽车运营商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运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费的支付和费率由相关运营商和保险公司协商商定。以下为《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网约出租汽车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网络预约(以下简称网络预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网络租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汽车经营者,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出租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网约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络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驻深圳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汽车租赁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网络汽车经营者第六条从事网络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外地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2) 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3) 拥有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具备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条件,以及在线信息,以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4) 平台服务器位于;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七)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络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地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四)申请从事网络汽车运营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对市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库访问情况的说明;(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络汽车运营者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网络汽车运营商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络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市交通运输部门。第三章网络汽车相关车辆及驾驶员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相关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的7座以下客车,登记车主为企业或个人,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驾驶证载明的登记日期自申请之日起不足2年的;(三)车辆为轴距超过2650毫米的纯电动汽车;(4) 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规范,并具有行车记录、车辆卫星定位、紧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五)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顶灯、空灯等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志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七)车主承诺将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且其名下无车辆取得《网络预订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承诺将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约汽车服务。根据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起始日为证书签发之日,有效期届满日为车辆驾驶证规定的登记日满8年之日。第十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车主还可以为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燃油车轴距超过2700毫米。(二)混合动力车轴距超过2700mm。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生效之日,自发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六条根据车主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后,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1) 个人继承本市注册汽车的,继承人在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变更;(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变更,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变更。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变更的决定。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退出网络汽车相关经营,并强制报废。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服务:(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二)车主为企业,且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主为个人,且该个人的《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吊销或注销。网约车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运营的,或者网约车车主在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注销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九条从事网络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有效居住证;(2) 持有相应准驾驶类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自驾驶证规定的首次领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满3年;(3) 无交通事故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无12分记录;(4) 无暴力犯罪记录;(5)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被吊销的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该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联合网上审核机制。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市机关负责对驾驶员的户籍和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和车辆信息进行审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市机关的审计结果,结合其他情况的审计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为承运人的责任保险投保。第二十四条网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2) 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同;(3) 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4) 其技术性能符合与操作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5) 车载终端的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网络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和服务频率的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或通过出租出售或收取高抵押风险的方式变相转嫁,以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安全操作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络服务平台上如实记录驾驶员和网约车人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车辆轨迹日志等数据,并予以备份,并通过专网线路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公布和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滑行方式和时间安排,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网络汽车运营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网络汽车运营商不得向处于乘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车发票。第二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上述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业务。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的完整性,网络数据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网络汽车运营商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网络汽车运营者应当依法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侦查技术接口、解密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二条网络汽车服务驾驶员提供网络汽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和汽车的外观整洁;(3) 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上车网络服务平台;(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操作设备进行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应进行故障排除后进行操作;(5)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携带《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和《网络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6) 按照合理的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途中不得抛弃乘客或者故意绕行;(7) 请勿将个人网络汽车交给他人操作;(8) 不得以网络预订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不得巡游吸引乘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候车通道候车吸引乘客;(九)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定业务;(10) 如果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主动提醒并归还。如果不能退货,应及时自行发货或通过网络汽车运营商发送至部门;(十一)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不得打击报复;(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十三)未经旅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旅客。第三十三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要求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2) 不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如管制装置、爆炸性、易燃性、性、放射性和腐蚀性危险物品;(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票款;(四)不得在网络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5) 自觉履行与网络汽车运营商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第三十四条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第三十五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汽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利用政府部门的乘客评价、监督等信息,组织定期对网约汽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乘客投诉网约车服务,网约车运营商将先行处理。网络汽车运营商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解决时限进行处理和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络汽车运营商的回复不满意或未收到回复的,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配合投诉调查处理,并提交投诉处理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九条市、通信、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处网络汽车运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经营者,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非法劳动用工行为。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驻深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搭建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汽车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收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市信用网,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收集、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登记、经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根据交通监控视频数据、车辆终端数据以及从网络汽车运营商处获取的信息,认定违法事实。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1) 个人继承本市注册汽车的,继承人在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变更;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变更,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变更。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变更的决定。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退出网络汽车相关经营,并强制报废。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服务:(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二)车主为企业,且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或者注销的;(三)车主为个人,且该个人的《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吊销或注销。网约车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运营的,或者网约车车主在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注销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九条从事网络租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有效居住证;(2) 持有相应准驾驶类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自驾驶证规定的首次领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满3年;(3) 无交通事故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无12分记录;(4) 无暴力犯罪记录;(5)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被吊销的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该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联合网上审核机制。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市机关负责对驾驶员的户籍和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和车辆信息进行审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市机关的审计结果,结合其他情况的审计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为承运人的责任保险投保。第二十四条网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2) 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同;(3) 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4) 其技术性能符合与操作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5) 车载终端的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六)车辆相关信息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网络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和服务频率的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或通过出租出售或收取高抵押风险的方式变相转嫁,以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安全操作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络服务平台上如实记录驾驶员和网约车人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车辆轨迹日志等数据,并予以备份,并通过专网线路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公布和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滑行方式和时间安排,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网络汽车运营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网络汽车运营商不得向处于乘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车发票。第二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上述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业务。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的完整性,网络数据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网络汽车运营商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网络汽车运营者应当依法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侦查技术接口、解密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二条网络汽车服务驾驶员提供网络汽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保持车辆和汽车的外观整洁;(3) 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上车网络服务平台;(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操作设备进行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应进行故障排除后进行操作;(5)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携带《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和《网络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6) 按照合理的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途中不得抛弃乘客或者故意绕行;(7) 请勿将个人网络汽车交给他人操作;(8) 不得以网络预订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不得巡游吸引乘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候车通道候车吸引乘客;(九)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定业务;(10) 如果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主动提醒并归还。如果不能退货,应及时自行发货或通过网络汽车运营商发送至部门;(十一)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不得打击报复;(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十三)未经旅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旅客。第三十三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要求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2) 不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如管制装置、爆炸性、易燃性、性、放射性和腐蚀性危险物品;(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票款;(四)不得在网络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5) 自觉履行与网络汽车运营商达成的电子协议。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第三十四条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第三十五条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汽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经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利用政府部门的乘客评价、监督等信息,组织定期对网约汽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乘客投诉网约车服务,网约车运营商将先行处理。网络汽车运营商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解决时限进行处理和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络汽车运营商的回复不满意或未收到回复的,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网络汽车运营商应当配合投诉调查处理,并提交投诉处理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九条市、通信、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处网络汽车运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经营者,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非法劳动用工行为。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驻深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租车经营中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搭建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汽车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收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市信用网,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收集、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登记、经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根据交通监控视频数据、车辆终端数据以及从网络汽车运营商处获取的信息,认定违法事实。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有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资质,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实际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不一致;(3)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规定购买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四)未按照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有关行车安全的技术标准的;(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六)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八)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的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10) 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投诉的;(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路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名车主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出租司机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3) 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订业务;(四)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五)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搭载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语不符合规定、外观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登记为个人的车辆,车主本人未按规定提供网络乘车服务的;(2) 未按规定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的;(3) 擅自故意损毁、改装、停止使用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发现车载终端等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经故障排除后未运行;(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上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网约车司机违法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车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车辆接入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车主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车主处10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网络汽车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汽车运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1) 车辆排量超过1580毫升的燃油车,或轴距超过2650毫米、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超过50公里的混合动力车;(2) 车辆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其名下无取得《网络出租车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并承诺自行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满不再延期;
车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办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五十九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出租汽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参加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网约车驾驶证。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不参加网络预约出租资格考试,重新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六十条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先注销资格登记。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志,能够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车站候车,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的出租汽车,并根据里程和时间进行充电。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进口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上”、“下”包括本数。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第四十八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起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资质,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司机与实际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人不一致;(3)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规定购买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四)未按照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有关行车安全的技术标准的;(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六)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的驾驶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10) 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十一)不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投诉的;(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13) 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路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网络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名车主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出租司机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的;(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租车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3) 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订业务;(四)对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五)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搭载其他旅客的;(六)使用文明用语不符合规定、外观不符合要求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登记为个人的车辆,车主本人未按规定提供网络乘车服务的;(2) 未按规定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输至市政府监管平台的;(3) 擅自故意损毁、改装、停止使用网络汽车相关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发现车载终端等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经故障排除后未运行;
(四)巡游吸引乘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等待乘客并吸引乘客。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上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网约车司机违法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车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车辆接入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车主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车主处10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网络汽车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汽车运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三年。(1) 车辆排量超过1580毫升的燃油车,或轴距超过2650毫米、纯电动行驶续航里程超过50公里的混合动力车;(2) 车辆以个人身份登记的,车主应当提前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其名下无取得《网络出租车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并承诺自行驾驶申请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满不再延期;车主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办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五十九条2016年12月28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出租汽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参加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为3年的网约车驾驶证。根据前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不参加网络预约出租资格考试,重新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第六十条2016年10月1日前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先注销资格登记。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志,能够在道路上巡游吸引乘客、在车站候车,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的出租汽车,并根据里程和时间进行充电。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进口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上”、“下”包括本数。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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