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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汽车调控政策今起实施,新能源车不限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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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量指标配置周期为12个月,普通车每期增量指标分配额度为8万个,按月分配,不得跨期分配;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总量没有限制。普通车在摇号模式和竞价模式下有4万个增量指标,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纯电动汽车指数只能用于纯电动汽车注册;混合动力汽车指数只能用于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注册;普通汽车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注册。本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则〔2018〕1号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交警局关于优化汽车指标更新申请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居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深交〔2016〕241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细则》(深交条例〔2015〕1号)进行了修订现发布《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居委员会、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地方税务局、深圳统计局、深圳国家税务局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汽车保有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是指符合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与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范术语分类表要求的小微客车。第三条增加或者更新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获取汽车指标。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或直接申请等方式获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根据本细则申请获取更新指标。在本规则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条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汽车指标、混合动力汽车指标和普通汽车指标。纯电动汽车指数只能用于纯电动汽车注册;混合动力汽车指数只能用于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注册;

普通汽车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注册。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许可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普通汽车是指除上述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外的其他汽车。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通过指定网站办理(http://xqctk.sztb.gov.cn); 如果您不能上网或根据规定应现场确认,应前往指数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数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周期配置,每周期普通车增量指标分配额度为8万个,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分配;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总量没有限制。普通车在摇号模式和竞价模式下有4万个增量指标,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第十一条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并领取申请代码;(二)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持有效代码,参加指数摇号或竞价。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单位申请代码的数量应按照本规则第13条的规定确定。一个有效的应用程序代码一次只能对应一个指示符配置方法。申请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直接配置。第12条。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正常。最近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3万余元。(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在本市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齐全,总投资2亿元以上。(4)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款规定的企业纳税总额和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期内申请增量指标时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登记时间不足一年的,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总额达到30000元,即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以3万元为基数,如果税收总额增加1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累计申请代码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就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总数达到12后,如果总税额增加1000万元,则可以添加一个申请代码。(2)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申请代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申请代码。(3)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新开工投资占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达到5亿元以上,可以获得两个申请代码。(四)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申请代码。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纳税的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代码的数量。除了按照前款规定获得相应数量的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代码外,还可以在一个配置期内增加一个申请代码,该申请代码只能用于申请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在同一分配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减少其申请代码数量。第十四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在本市居住,包括下列情况: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3.驻深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四、每年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连续2年在本市申请背书或居留许可,每年在本市生活9个月以下的省居民,以及在本市连续申请2年签证或居留许可,且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2) 持有C类及以上准驾车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3) 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未在本市登记的汽车,或所有在本市被登记注销的汽车,或者只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汽车被抢劫,部门立案6个月仍未追回,已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抢”。(四)名称不持有有效索引或者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数,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1)其名下只有一辆在本市注册的汽车,汽车系统使用纯电动汽车进行增量。(2) 其名下只有一辆在本市注册的汽车,且该汽车在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注册,同时不持有有效指标,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3) 其名下仅持有一个有效的纯电动汽车指数或一个纯电动汽车更新指数,且其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第十六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一)其名下在本市注册的汽车只有一辆,并且他没有持有有效的索引,并且没有资格申请更新索引;(二)名称仅持有1个有效索引,且该车名称未在本市注册,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三)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只有一项,其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汽车,名下也没有有效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月底公布次月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单位或个人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于每月8日前提出,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后提出,包含在下个月的指数配置中。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配置模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并重新提交。申请人申请退出普通车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20日前提出。第十八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将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应在每月8日24时前将取得申请代码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市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和居留许可信息,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深圳的生活条件;

市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及其名下车辆信息;市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税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的投资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金额信息。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如果审计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外地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计期。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符合条件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申请应确认为有效代码,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申请应直接配置相应的指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其中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应于每月23日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出审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信息审计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普通车的增量指标将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将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配置;如果异议不成立,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单位已取得有效代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月配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有效代码无法获取指标,则会在有效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本规范的有效期将在资格复审后延长3个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量指标配置周期为12个月,普通车每期增量指标分配额度为8万个,按月分配,不得跨期分配;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总量没有限制。普通车在摇号模式和竞价模式下有4万个增量指标,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纯电动汽车指数只能用于纯电动汽车注册;混合动力汽车指数只能用于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注册;

普通汽车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注册。本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则〔2018〕1号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交警局关于优化汽车指标更新申请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居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深交〔2016〕241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细则》(深交条例〔2015〕1号)进行了修订现发布《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居委员会、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地方税务局、深圳统计局、深圳国家税务局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汽车增量调控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汽车保有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是指符合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与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范术语分类表要求的小微客车。第三条增加或者更新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获取汽车指标。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或直接申请等方式获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根据本细则申请获取更新指标。在本规则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条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汽车指标、混合动力汽车指标和普通汽车指标。纯电动汽车指数只能用于纯电动汽车注册;混合动力汽车指数只能用于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注册;普通汽车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注册。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纯电动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许可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

普通汽车是指除上述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外的其他汽车。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通过指定网站办理(http://xqctk.sztb.gov.cn); 如果您不能上网或根据规定应现场确认,应前往指数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数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周期配置,每周期普通车增量指标分配额度为8万个,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分配;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总量没有限制。普通车在摇号模式和竞价模式下有4万个增量指标,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第十一条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并领取申请代码;(二)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持有效代码,参加指数摇号或竞价。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单位申请代码的数量应按照本规则第13条的规定确定。一个有效的应用程序代码一次只能对应一个指示符配置方法。申请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直接配置。第12条。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正常。最近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3万余元。(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在本市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的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齐全,总投资2亿元以上。(4)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款规定的企业纳税总额和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期内申请增量指标时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登记时间不足一年的,自登记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总额达到30000元,即可获得一个申请代码。以3万元为基数,如果税收总额增加1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累计申请代码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就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总数达到12后,如果总税额增加1000万元,则可以添加一个申请代码。(2)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申请代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两个申请代码。(3)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新开工投资占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达到5亿元以上,可以获得两个申请代码。(四)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申请代码。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纳税的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代码的数量。除了按照前款规定获得相应数量的汽车增量指标申请代码外,还可以在一个配置期内增加一个申请代码,该申请代码只能用于申请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在同一分配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减少其申请代码数量。第十四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在本市居住,包括下列情况: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3.驻深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四、每年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连续2年在本市申请背书或居留许可,每年在本市生活9个月以下的省居民,以及在本市连续申请2年签证或居留许可,且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2) 持有C类及以上准驾车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3) 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未在本市登记的汽车,或所有在本市被登记注销的汽车,或者只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汽车被抢劫,部门立案6个月仍未追回,已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抢”。(四)名称不持有有效索引或者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数,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1)其名下只有一辆在本市注册的汽车,汽车系统使用纯电动汽车进行增量。(2) 其名下只有一辆在本市注册的汽车,且该汽车在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注册,同时不持有有效指标,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3) 其名下仅持有一个有效的纯电动汽车指数或一个纯电动汽车更新指数,且其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第十六条个人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一)其名下在本市注册的汽车只有一辆,并且他没有持有有效的索引,并且没有资格申请更新索引;(二)名称仅持有1个有效索引,且该车名称未在本市注册,不具备申请更新索引的资格。(三)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只有一项,其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汽车,名下也没有有效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月底公布次月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单位或个人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于每月8日前提出,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后提出,包含在下个月的指数配置中。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配置模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并重新提交。申请人申请退出普通车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20日前提出。第十八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将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应在每月8日24时前将取得申请代码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市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和居留许可信息,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深圳的生活条件;

市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及其名下车辆信息;市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税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的投资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金额信息。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如果审计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外地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计期。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符合条件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申请应确认为有效代码,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申请应直接配置相应的指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其中申请普通汽车增量指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应于每月23日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出审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信息审计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普通车的增量指标将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增量指标将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配置;

如果异议不成立,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单位已取得有效代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月配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有效代码无法获取指标,则会在有效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本规范的有效期将在资格复审后延长3个月。申请无限次延期。如果没有及时应用扩展,代码将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摇号,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单位增量指标和单项增量指标分别出现震荡。彩票由公证人依法公证。摇号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指标证书。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彩票结果。第二十四条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招标的具体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委托方式承担。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支付方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六条申请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招标规则参加投标。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应当按照每个申请代码5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指标都有1万元的保留价。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指数招标,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第二十八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标指标以数量表示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

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招标系统的记录为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招标交易结果,并依法由公证人对招标进行公证。第二十九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买受人未按照投标公告的规定付清投标交易金额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投标保证金本息不予按约定退还。第三十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向已付清竞价交易款并获得指数的买受人出具指数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增量指标招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应当全额支付给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和交通拥堵治理。第三十二条当月未分配成功、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分配办法纳入下个月分配。第四章指标更新管理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汽车的,应当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使用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数、混合动力汽车增量指数和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可以根据实际车辆数量申请更新该指数;

如果有其他汽车在这个城市注册,那么这些汽车中只有一辆可以获得更新的指数。个人名下有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无法获取更新后的指标。第三十四条更新指标包括普通汽车指标、混合动力汽车指标和纯电动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原始车辆最后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来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然而,如果原始车辆在电动汽车索引中注册,则将发布混合动力汽车更新索引。第三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本市单位或个人登记的车辆已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如果本市登记的汽车在交警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则不会生成更新指数。第三十六条单位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信息发送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的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核实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生活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并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指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指数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应当颁发指数证书;如果审计不合格,应说明原因。单位或个人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核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数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指数证明文件。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七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携带本人汽车进口的,一人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另一项指标。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登记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专用车,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申请“长途汽车”和“出租汽车”性质的汽车(仅限巡游出租汽车)登记,并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四十条本市重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优秀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和境外高层次A级人才,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一个人可以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另一项指标。第四十二条个人因离婚、继承在本市申请汽车转让登记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离婚后,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出售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等原因需要登记转让的,接收单位可以持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如果上级单位调回或转让给其他下级单位,需要登记转让,接收单位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原车辆所有制单位将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四十四条2014年12月29日18:00后,本市单位或个人名下正常登记的车辆被盗被抢,且部门立案六个月仍未追回,并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被抢”的,它可以在下一年内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持有县级以上部门颁发的盗窃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到市交警部门办理被盗车辆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被盗车辆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取得的指标,或者在新车和追回的车辆中选择一辆用于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的指标。如果自车辆“被盗”状态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上述登记,其名下的车辆将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第四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考试合格,将颁发其他指标的证书;

如果审核失败,应说明原因。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四十六条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自己的指标证明文件,也可以从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转让登记;(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3) 迁入本市变更登记;(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除情况外;(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出租车、长途汽车等营运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第四十八项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作为指标豁免。摇号获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增量指标分配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指标。第四十九条更新后的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能够获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和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审核规则。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检查等职责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一个索引文档仅由索引的所有者使用。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和材料、挪用或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将被指标管理机构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变更、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借用指数证明文件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已取得的指数,3年内不再接受相关负责人的指数申请。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应追究法律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限额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配偶一方将本市登记的汽车变更为无车、无有效指标的另一方名下的,可以直接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第五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导致汽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转让汽车或者将汽车从外地转移到本市时,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第五十六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拍卖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可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原始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七条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不再生产更新指标。第五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29日18:00前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书的二手车存量,应当自取得公证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索引证明文件;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书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书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让登记;

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指标证明文件将失效。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建立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标体系。二手车经营者购车并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过户登记后,应将车辆静态存放在经营场所,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并申请过户登记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如果使用营业额指数登记的汽车进行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则不会生成更新的指数。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细则》(深交规〔2015〕1号)发布的电动汽车增量指数,救护车和工程救援车是指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使用财产分类表》要求,并分别具有“消防”、“救护车”和“工程救援”使用财产的车辆。(3) 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4) 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不含费用)的总额。具体金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5)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6) 黄标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七)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是指二手车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车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所使用的虚拟指数。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上”、“前”、“后”、“内”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申请无限次延期。如果没有及时应用扩展,代码将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摇号,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单位增量指标和单项增量指标分别出现震荡。彩票由公证人依法公证。摇号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指标证书。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彩票结果。第二十四条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招标的具体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委托方式承担。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支付方式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六条申请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招标规则参加投标。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应当按照每个申请代码5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指标都有1万元的保留价。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指数招标,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第二十八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招标人……

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标指标以数量表示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招标系统的记录为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招标交易结果,并依法由公证人对招标进行公证。第二十九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买受人未按照投标公告的规定付清投标交易金额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投标保证金本息不予按约定退还。第三十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向已付清竞价交易款并获得指数的买受人出具指数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增量指标招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应当全额支付给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和交通拥堵治理。第三十二条当月未分配成功、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分配办法纳入下个月分配。第四章指标更新管理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汽车的,应当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使用纯电动汽车增量指数、混合动力汽车增量指数和电动汽车增量指标的个人可以根据实际车辆数量申请更新该指数;

如果有其他汽车在这个城市注册,那么这些汽车中只有一辆可以获得更新的指数。个人名下有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无法获取更新后的指标。第三十四条更新指标包括普通汽车指标、混合动力汽车指标和纯电动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原始车辆最后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来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然而,如果原始车辆在电动汽车索引中注册,则将发布混合动力汽车更新索引。第三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00前,本市单位或个人登记的车辆已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如果本市登记的汽车在交警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则不会生成更新指数。第三十六条单位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信息发送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的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核实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生活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并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指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指数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应当颁发指数证书;如果审计不合格,应说明原因。单位或个人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核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数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指数证明文件。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七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携带本人汽车进口的,一人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另一项指标。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登记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专用车,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申请“长途汽车”和“出租汽车”性质的汽车(仅限巡游出租汽车)登记,并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四十条本市重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优秀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和境外高层次A级人才,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一个人可以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另一项指标。第四十二条个人因离婚、继承在本市申请汽车转让登记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离婚后,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出售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等原因需要登记转让的,接收单位可以持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汽车,如果上级单位调回或转让给其他下级单位,需要登记转让,接收单位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原车辆所有制单位将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四十四条2014年12月29日18:00后,本市单位或个人名下正常登记的车辆被盗被抢,且部门立案六个月仍未追回,并在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被抢”的,它可以在下一年内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持有县级以上部门颁发的盗窃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到市交警部门办理被盗车辆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被盗车辆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取得的指标,或者在新车和追回的车辆中选择一辆用于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的指标。如果自车辆“被盗”状态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上述登记,其名下的车辆将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第四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考试合格,将颁发其他指标的证书;

如果审核失败,应说明原因。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四十六条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自己的指标证明文件,也可以从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一)转让登记;(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3) 迁入本市变更登记;(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除情况外;(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出租车、长途汽车等营运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第四十八项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作为指标豁免。摇号获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增量指标分配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指标。第四十九条更新后的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能够获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和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审核规则。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检查等职责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一个索引文档仅由索引的所有者使用。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和材料、挪用或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将被指标管理机构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变更、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借用指数证明文件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已取得的指数,3年内不再接受相关负责人的指数申请。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应追究法律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限额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配偶一方将本市登记的汽车变更为无车、无有效指标的另一方名下的,可以直接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第五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导致汽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转让汽车或者将汽车从外地转移到本市时,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第五十六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拍卖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可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原始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七条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不再生产更新指标。第五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29日18:00前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书的二手车存量,应当自取得公证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索引证明文件;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书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书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让登记;

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指标证明文件将失效。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建立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标体系。二手车经营者购车并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过户登记后,应将车辆静态存放在经营场所,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并申请过户登记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如果使用营业额指数登记的汽车进行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则不会生成更新的指数。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汽车增量监管管理细则》(深交规〔2015〕1号)发布的电动汽车增量指数,救护车和工程救援车是指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使用财产分类表》要求,并分别具有“消防”、“救护车”和“工程救援”使用财产的车辆。(3) 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4) 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不含费用)的总额。具体金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5)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6) 黄标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七)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是指二手车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车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所使用的虚拟指数。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上”、“前”、“后”、“内”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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