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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发布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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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2017年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贴细则明确了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并对申请材料及审核、资金拨付等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资金须经如皋市新能源汽车促进办审批确认。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如皋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应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购买单位。2017年,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茂〔2017〕13号)和《南通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财宗[2017]6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为如高市范围内新能源车辆购买者。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本市销售单位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二) 补贴标准市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购车最高补贴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省、市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辆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市财政补贴资金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给予补贴,对闲置车辆不予补贴。二、列入南通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申报材料,用于向南通市申报市级财政补贴。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购房者)购车补贴,向如高市申请。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2) 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3) 列入国家推广车辆目录的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4) 卖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双方签署确认的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实际结算价格的说明;(6)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7)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8)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9)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保障租赁用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10) 单位采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申请和审查要求(1)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镇(区、街道)财政所(局、分局)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确认准确性后,共同向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单位向镇(区、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申报。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销售者向镇(区、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报告。(二) 享受如高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如高市,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如高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外地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本市拥有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合法合理的用途,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四、资金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经如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批准。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如皋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应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购买单位。五、职责分工明确,落实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区、街道)负责对当地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和产品一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镇(区、街道)的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检查;根据最终核查结果,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根据买方承诺,市局负责确保如高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5年内不得转出本市。本规则由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解释。近日,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2017年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贴细则明确了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并对申请材料及审核、资金拨付等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资金须经如皋市新能源汽车促进办审批确认。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如皋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应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购买单位。2017年,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茂〔2017〕13号)和《南通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财宗[2017]6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为如高市范围内新能源车辆购买者。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购买本市销售单位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二) 补贴标准市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购车最高补贴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省、市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辆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市财政补贴资金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给予补贴,对闲置车辆不予补贴。二、列入南通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申报材料,用于向南通市申报市级财政补贴。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购房者)购车补贴,向如高市申请。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2) 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3) 列入国家推广车辆目录的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生产企业盖章);(4) 卖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双方签署确认的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实际结算价格的说明;(6)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7)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8)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9)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保障租赁用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10) 单位采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11)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申请和审查要求(1)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镇(区、街道)财政所(局、分局)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确认准确性后,共同向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单位向镇(区、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申报。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销售者向镇(区、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科技发展局)报告。(二) 享受如高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仅限于如高市,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如高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外地注册私人消费者,需要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本市拥有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合法合理的用途,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四、资金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经如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公室批准。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如皋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应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补贴资金由如皋市财政局拨付给购买单位。五、职责分工明确,落实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区、街道)负责对当地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和产品一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镇(区、街道)的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检查;根据最终核查结果,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根据买方承诺,市局负责确保如高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5年内不得转出本市。本规则由如高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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