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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纯电动和插电式不超中央补贴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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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17年至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自行车财政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充电、置换和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的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包括国家奖励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100元/kW。各城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kW的标准给予补贴。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

2019-2020年,平台网络运营补贴每年100万元。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报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1月25日通知,2018年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和规定将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补贴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1.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7年至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我省首次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充电和更换电力和加氢基础设施。第一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并于2016-2020年竣工验收并接入智能化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共充换电设备(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平台;二是2016年至2016年本文件发布前已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共充换电设备(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

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二是补贴金额和标准。省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控制总量”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进和计划推进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地方产业发展情况,采取因子法切块。1.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之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自行车财政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分担。该省按地区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第一类;江门和肇庆为二级地区;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三类。一流地区原则上不安排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第二类和第三类地区的省级财政应按一定比例计算和削减资金。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以上市级政府确定。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根据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建设补贴标准(包括国家奖励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100元/kW。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kW的标准给予补贴。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平台网络运营补贴每年100万元。鼓励地方用好国家激励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对符合标准的电站站和示范加氢站给予支持补贴。二、补贴需满足的条件(1)申请补贴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在本省首次登记,不得转移至初始登记地以外的地区,登记地与申报地相同。2.制造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已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3.车辆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主申请“非个人用户”补贴的,车辆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并自达到3万千米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

里程不达标的,应当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驾驶证年度执行情况执行。4、个人已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5.申请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同产品销售均价的30%。(2)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3.为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自2016年起,本文件发布前已完成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接入证书应由智能服务平台的管理机构颁发;4.充电基础设施的电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

5.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四、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1)补贴资金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感到责任。(二)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提供我省销售车型的国家补贴信息,各省(市、区)的销售价格和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不包括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和发票。(三)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审核清算材料,清算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发布项目清算方案。(四)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向省级新能源汽车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广情况、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明年的推广计划。五、加强监督和处罚(1)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估。(二)对恶意作弊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将收回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并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品牌车型在我省推广应用资格等措施,并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我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推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以谎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协助企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17年至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

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自行车财政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充电、置换和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的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包括国家奖励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100元/kW。各城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kW的标准给予补贴。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

2019-2020年,平台网络运营补贴每年100万元。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报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1月25日通知,2018年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和规定将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补贴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补贴。1.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7年至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我省首次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充电和更换电力和加氢基础设施。第一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并于2016-2020年竣工验收并接入智能化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共充换电设备(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平台;二是2016年至2016年本文件发布前已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共充换电设备(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

三是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示范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二是补贴金额和标准。省财政每年按照“锁定预算、控制总量”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历史年度推进和计划推进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地方产业发展情况,采取因子法切块。1.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之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自行车财政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由省级财政和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分担。该省按地区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第一类;江门和肇庆为二级地区;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三类。一流地区原则上不安排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第二类和第三类地区的省级财政应按一定比例计算和削减资金。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以上市级政府确定。2、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根据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建设补贴标准(包括国家奖励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100元/kW。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kW、交流充电桩不超过60元/kW的标准给予补贴。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平台网络运营补贴每年100万元。鼓励地方用好国家激励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对符合标准的电站站和示范加氢站给予支持补贴。二、补贴需满足的条件(1)申请补贴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在本省首次登记,不得转移至初始登记地以外的地区,登记地与申报地相同。2.制造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已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3.车辆必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主申请“非个人用户”补贴的,车辆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并自达到3万千米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

里程不达标的,应当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驾驶证年度执行情况执行。4、个人已申请购车补贴,累计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该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转让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则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5.申请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同产品销售均价的30%。(2)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3.为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自2016年起,本文件发布前已完成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接入证书应由智能服务平台的管理机构颁发;4.充电基础设施的电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

5.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四、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1)补贴资金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感到责任。(二)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向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提供我省销售车型的国家补贴信息,各省(市、区)的销售价格和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不包括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和发票。(三)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规定审核清算材料,清算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发布项目清算方案。(四) 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向省级新能源汽车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广情况、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明年的推广计划。五、加强监督和处罚(1)省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估。(二)对恶意作弊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将收回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并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品牌车型在我省推广应用资格等措施,并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我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推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以谎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协助企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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