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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纯电动车按中央标准1:0.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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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018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将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0.5给予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按中央财政补贴1:0.3给予财政补贴。对于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车辆,对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1:1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和市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消费者)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个人使用者是指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具有良好信用状况、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2) 军人和武装警察;(3)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最近24个月内在本市缴纳一年社会保障的外地户籍人员;(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信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本条第二款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1。驾驶机动车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被判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已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规。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第四条(财政补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车型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给予财政补贴。本市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降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0.5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按中央财政补贴1:0.3给予城市财政补贴;对于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车辆,对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1:1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本市将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财政补贴资金重新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第五条(专项许可额度)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将在控制非经营性客车总量的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对有特殊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如果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在辖区外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等手续,专用牌照额度将自动失效,不再发放额度证书。第六条(专项经营配额)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经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现行管理规定的框架内优先执行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第七条(交通便利)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第八条(制造商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1)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和家用汽车产品维修管理规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及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基本要求,并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一致。(二)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测,确保每辆新能源汽车的数据采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车辆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三) 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的通知》,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检查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市交通委等八部门发布的《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产品销售时,其有义务为消费者建造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四) 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有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并提出科学流程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必须对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本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对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主动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

本市的汽车经销商、修理厂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此外,中国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所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合格评定,并取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市政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平台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第十条(制造商申请)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当按照车辆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听取制造商的申请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确认证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在产品销售前,应承诺详细告知消费者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凭证。市经信委对销售模式、生产企业承诺和消费者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凭证。每辆车一张确认凭证。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使用特别许可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特别许可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变更。新能源汽车转让或者变更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手车受让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并实施自用或者专用充电设施。(2) 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本市无新能源汽车登记。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确认证书。受让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后,专项许可额度将自动作废。第十三条(额度发放)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和相关税费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消费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车非经营的,可以持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车的,在取得购车发票或者机动车转让证明后,应当完成相关机动车登记……

n在dmv,市局交通警察总队,具有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特殊许可证金额。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驾驶证。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后向中央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在未获得相关专项运营额度的情况下,本市财政补贴将不予发放。第十六条(制造商责任评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告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和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电池代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使用的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生产企业责任年度评估自查报告。第十七条(退出机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贴申请和发放确认文件;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经信委将注销相关车辆登记信息:(一)未提供年度考核报告,或考核后未履行相关责任的;(2)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账单信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第十九条(职责分工)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办法有关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

2018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将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0.5给予财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按中央财政补贴1:0.3给予财政补贴。对于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车辆,对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1:1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和市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消费者)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个人使用者是指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具有良好信用状况、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2) 军人和武装警察;(3)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在最近24个月内在本市缴纳一年社会保障的外地户籍人员;(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信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本条第二款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1。驾驶机动车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被判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已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规。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第四条(财政补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车型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给予财政补贴。本市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降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0.5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按中央财政补贴1:0.3给予城市财政补贴;对于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计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车辆,对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1:1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本市将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财政补贴资金重新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第五条(专项许可额度)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将在控制非经营性客车总量的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对有特殊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如果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在辖区外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等手续,专用牌照额度将自动失效,不再发放额度证书。第六条(专项经营配额)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经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在现行管理规定的框架内优先执行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第七条(交通便利)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第八条(制造商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1)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和家用汽车产品维修管理规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及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基本要求,并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一致。(二)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测,确保每辆新能源汽车的数据采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车辆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三) 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的通知》,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检查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市交通委等八部门发布的《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产品销售时,其有义务为消费者建造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四) 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有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并提出科学流程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必须对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本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对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主动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

本市的汽车经销商、修理厂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此外,中国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所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合格评定,并取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市政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平台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第十条(制造商申请)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当按照车辆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听取制造商的申请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确认证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在产品销售前,应承诺详细告知消费者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凭证。市经信委对销售模式、生产企业承诺和消费者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凭证。每辆车一张确认凭证。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使用特别许可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特别许可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变更。新能源汽车转让或者变更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手车受让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并实施自用或者专用充电设施。(2) 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本市无新能源汽车登记。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确认证书。受让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后,专项许可额度将自动作废。第十三条(额度发放)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和相关税费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消费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车非经营的,可以持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交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者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车的,在取得购车发票或者机动车转让证明后,应当完成相关机动车登记……

n在dmv,市局交通警察总队,具有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特殊许可证金额。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驾驶证。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后向中央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在未获得相关专项运营额度的情况下,本市财政补贴将不予发放。第十六条(制造商责任评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告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和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电池代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使用的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生产企业责任年度评估自查报告。第十七条(退出机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贴申请和发放确认文件;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经信委将注销相关车辆登记信息:(一)未提供年度考核报告,或考核后未履行相关责任的;(2)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账单信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商业模式;

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第十九条(职责分工)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办法有关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本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辆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证书;会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和识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受理和审查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的有关申请;

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行为进行识别和监督。市科委负责实施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相关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市交通委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运营额度的审批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相关信息。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的规范运作。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和经营配额发放、生产企业责任落实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相关不可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及时调整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局1月23日,2018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本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辆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证书;会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和识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受理和审查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的有关申请;

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行为进行识别和监督。市科委负责实施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相关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市交通委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运营额度的审批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相关信息。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的规范运作。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和经营配额发放、生产企业责任落实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相关不可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及时调整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局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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