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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将对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政策有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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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1)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前已列入《目录》且截至公告之日尚未生产的车型,以及2017年1日后12个月内未列入《目录”的车型,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撤销。(2) 对被《目录》撤销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被撤销的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中撤销但需要恢复的车型,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批后纳入《目录》。(四)购买新车已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后续转让的,交易不缴纳车辆购置税。(5)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目录》中企业和车辆的事后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此外,意见稿还表示,对列入《目录》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免税标志。如果未对车辆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记,则不接受该系统。《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和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以下为公告全文:《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的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形成了《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的意见》,现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2018年3月8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传真:010-66013708,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附:《关于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02年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的公告,2018年(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实施《目录》动态管理(1)为加强《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月1日前将12辆列入《目录》,2017年1月1日及之后,截至公告之日(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准)无生产。(2) 对被《目录》撤销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被撤销的免税标志车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征……的优惠手续……

从车辆购置税中扣除。(三)已从《目录》中撤销但需要恢复的车型,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批后纳入《目录》。(四)购买新车已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后续转让的,交易不缴纳车辆购置税。(5)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目录》中企业和车辆的事后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其他事项(一)《目录》所列车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当标注免税标签,未标注的机动车出厂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不予受理。(二) 《目录》的申请、宣传和培训,以及具体的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负责。2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1)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前已列入《目录》且截至公告之日尚未生产的车型,以及2017年1日后12个月内未列入《目录”的车型,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撤销。(2) 对被《目录》撤销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被撤销的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中撤销但需要恢复的车型,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批后纳入《目录》。(四)购买新车已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后续转让的,交易不缴纳车辆购置税。(5)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目录》中企业和车辆的事后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此外,意见稿还表示,对列入《目录》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免税标志。如果未对车辆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记,则不接受该系统。《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和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以下为公告全文:《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的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形成了《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的意见》,现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2018年3月8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传真:010-66013708,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附件:公告……

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征求意见稿)。2002年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管理的公告,2018年(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实施《目录》动态管理(1)为加强《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月1日前将12辆列入《目录》,2017年1月1日及之后,截至公告之日(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准)无生产。(2) 对被《目录》撤销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被撤销的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中撤销但需要恢复的车型,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批后纳入《目录》。(四)购买新车已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后续转让的,交易不缴纳车辆购置税。(5)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目录》中企业和车辆的事后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其他事项(一)《目录》所列车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当标注免税标签,未标注的机动车出厂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不予受理。(二) 《目录》的申请、宣传和培训,以及具体的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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