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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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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目的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电池制造商应与汽车制造商合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其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制造商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的编码信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以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的上缴积极性。新能源汽车车主需要维修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相应维修更换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动力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不可用残渣的环保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检验检疫通知〔2018〕43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等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发给你的,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澳门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相关管理。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部……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回收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在回收动力电池各方面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第六条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创新。二、。设计、生产和回收的责任第七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的相关信息,并将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设计成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开发应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则,以便于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拆卸。第八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积极公开动力电池的拆卸、拆卸和储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电池的种类,有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第九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的信息。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动力电池编码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电池制造商和汽车制造商应将报废的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车主的追溯信息,并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和程序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在维修、拆解、更换动力电池、维修、拆解和更换动力电池时,应按照维修手册和存储等技术信息要求,核实新能源汽车车主信息,规范存储,并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不得将其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关系。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a)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

将废旧动力电池收集、集中存放并移交给与其达成合作协议的相关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易转移、易收集、易储存、易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2)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3)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以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的上缴积极性。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电池拆解和储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和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情况,并通过回收或回购的方式回收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更换时,新能源汽车车主应当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电池维修、更换;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动力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参照《废旧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材料类型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和标识。包装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第十六条废动力电池的贮存,请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2号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第十七条动力电池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包装、运输应当尽可能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参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2号公告)、《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 综合利用第十八条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从而降低综合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不可用残渣的环保处理。第十九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号公告)的规模、设备和技术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并逐步进行利用和回收。第二十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梯级利用企业应当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在生产、检测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集中存放并移交给回收企业。第二十一条级联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级联电池产品不得生产或销售。第二十二条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拆解,并进行回收;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无法使用的残留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以环保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四、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部门,研究制定动力电池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回收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第二十四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系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追溯信息系统定期上传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追溯、目的地可追溯、节点可控制。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使用的电池产品进行管理,加强对梯级使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级使用企业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其履行职责的信息,并报告和公布行业规范的情况。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五、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附录术语和定义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含铅酸电池。二是废旧动力电池,是指:(1)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电池;(2)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4) 电池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3.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4.拆卸: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过程。5.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目的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电池制造商应与汽车制造商合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其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制造商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的编码信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以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的上缴积极性。新能源汽车车主需要维修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相应维修更换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动力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不可用残渣的环保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检验检疫通知〔2018〕43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等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发给你的,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澳门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相关管理。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部……

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回收动力电池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在回收动力电池各方面履行相应责任,确保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第六条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创新。二、。设计、生产和回收的责任第七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的相关信息,并将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设计成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开发应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则,以便于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拆卸。第八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积极公开动力电池的拆卸、拆卸和储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电池的种类,有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第九条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的信息。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动力电池编码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电池制造商和汽车制造商应将报废的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车主的追溯信息,并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和程序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在维修、拆解、更换动力电池、维修、拆解和更换动力电池时,应按照维修手册和存储等技术信息要求,核实新能源汽车车主信息,规范存储,并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不得将其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关系。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a)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

将废旧动力电池收集、集中存放并移交给与其达成合作协议的相关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易转移、易收集、易储存、易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2)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3)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以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的上缴积极性。第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电池拆解和储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和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情况,并通过回收或回购的方式回收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更换时,新能源汽车车主应当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电池维修、更换;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动力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参照《废旧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材料类型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和标识。包装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第十六条废动力电池的贮存,请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2号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第十七条动力电池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包装、运输应当尽可能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参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2号公告)、《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 综合利用第十八条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从而降低综合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不可用残渣的环保处理。第十九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号公告)的规模、设备和技术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并逐步进行利用和回收。第二十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梯级利用企业应当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在生产、检测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集中存放并移交给回收企业。第二十一条级联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级联电池产品不得生产或销售。第二十二条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拆解,并进行回收;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无法使用的残留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以环保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四、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部门,研究制定动力电池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回收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第二十四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系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追溯信息系统定期上传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追溯、目的地可追溯、节点可控制。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使用的电池产品进行管理,加强对梯级使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级使用企业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其履行职责的信息,并报告和公布行业规范的情况。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五、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附录术语和定义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含铅酸电池。二是废旧动力电池,是指:(1)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电池;(2)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4) 电池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3.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4.拆卸: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过程。5.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随着双积分政策实施的临近,新一波合资浪潮正围绕新能源汽车而来。与此同时,华为等各类企业已经开始跨界造车。再加上不断壮大的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领域正在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那么,哪种模式在未来更有优势和前景呢?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合资造车:是新势力还是代工?2017年,四家全球汽车巨头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不少业内人士分析称,本轮合资潮与即将出台的双积分政策有关。国内车企看巨头的品牌和技术积累,巨头看积分。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仍有不少车企在规划新能源汽车的合资项目。中国汽车经销商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判断,合资汽车将很快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生力军。罗磊认为:“这股力量有着比较深厚的积累。一些外国合资企业多年前就已经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一些技术,它们的生产可能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新能源汽车的合资企业并不普遍乐观。有专家指出,用市场换取技术可能会使中国汽车行业失去研发动力,再次成为代工企业。《购车指南》执行主编王建军表示,不排除一些合资项目只是为了暂时应对双积分政策,合资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含量有多高,仍然是一个问号。跨界造车:大量企业蠢蠢欲动,优势难以显现。在合资潮到来的同时,新能源汽车领域也掀起了跨界潮。日前,由华为、百度和腾讯联合打造的智能电动汽车威马汽车正式宣布,今年将下线量产。此外,大量企业已经准备好进入这个行业。就连做安防的大华、做房地产的中和置业,也在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不过,王建军认为,跨界造车的优势并不明显。因为这些跨界企业没有制造基础,可以购买电池和电机,但基本底盘、车身等仍依赖传统企业。事实上,当他们与一些配套制造商谈判时,成本优势非常小,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型号来支持他们。自主汽车:面对新的挑战,它们将在短期内保持主导地位:自主品牌、合资汽车和跨界汽车正在形成一种全面的趋势,重新探索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有人认为,面对造车新势力的黑科技、互联网思维和汽车生态建设,传统车企未来可能缺乏竞争优势,但王建军并不这么认为。王建军指出:“传统企业实际上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他们有技术储备,但在目前的产品中没有广泛使用,他们可能担心这会影响现有车型的销售。但这并不是说这项技术或这一概念有太多障碍。”无论如何,在2018年,像比亚迪这样的新能源汽车自主品牌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然而,罗磊判断,在短期内,他们仍将是市场的中流砥柱。罗磊认为:“2018年新能源汽车的变化可能不是很明显,我认为它仍然会以自主品牌为主要领导者。合资品牌的产品推出和市场推出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

造车新势力或将在2018年陆续上市。我认为它还没有形成批量发布,或者说它是市场的一个测试阶段。《经济之声》天下财经“,随着双积分政策的实施,新一波合资浪潮围绕着新能源汽车而来。与此同时,华为等各种企业已经开始跨界造车。再加上自主品牌的不断壮大,新能源汽车领域正在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那么,哪种车型更有优势和前景呢?”未来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合资造车:是新势力还是代工?2017年,四家全球汽车巨头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不少业内人士分析称,本轮合资潮与即将出台的双积分政策有关。国内车企看巨头的品牌和技术积累,巨头看积分。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仍有不少车企在规划新能源汽车的合资项目。中国汽车经销商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判断,合资汽车将很快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生力军。罗磊认为:“这股力量有着比较深厚的积累。一些外国合资企业多年前就已经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一些技术,它们的生产可能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新能源汽车的合资企业并不普遍乐观。有专家指出,用市场换取技术可能会使中国汽车行业失去研发动力,再次成为代工企业。《购车指南》执行主编王建军表示,不排除一些合资项目只是为了暂时应对双积分政策,合资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含量有多高,仍然是一个问号。跨界造车:大量企业蠢蠢欲动,优势难以显现。在合资潮到来的同时,新能源汽车领域也掀起了跨界潮。日前,由华为、百度和腾讯联合打造的智能电动汽车威马汽车正式宣布,今年将下线量产。此外,大量企业已经准备好进入这个行业。就连做安防的大华、做房地产的中和置业,也在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不过,王建军认为,跨界造车的优势并不明显。因为这些跨界企业没有制造基础,可以购买电池和电机,但基本底盘、车身等仍依赖传统企业。事实上,当他们与一些配套制造商谈判时,成本优势非常小,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型号来支持他们。自主汽车:面对新的挑战,它们将在短期内保持主导地位:自主品牌、合资汽车和跨界汽车正在形成一种全面的趋势,重新探索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有人认为,面对造车新势力的黑科技、互联网思维和汽车生态建设,传统车企未来可能缺乏竞争优势,但王建军并不这么认为。王建军指出:“传统企业实际上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他们有技术储备,但在目前的产品中没有广泛使用,他们可能担心这会影响现有车型的销售。但这并不是说这项技术或这一概念有太多障碍。”无论如何,在2018年,像比亚迪这样的新能源汽车自主品牌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然而,罗磊判断,在短期内,他们仍将是市场的中流砥柱。罗磊认为:“2018年新能源汽车的变化可能不是很明显,我认为它仍然会以自主品牌为主要领导者。合资品牌的产品推出和市场推出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造车新势力的产品可能会在2018年陆续上市。我认为它还没有形成批量发布,或者说它是市场的一个测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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