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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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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月2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申请条件、测试申请与审查、测试管理、事故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违法操作责任等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满足七项条件;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满足以下八项条件;

测试车辆是指应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应满足七个条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引导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我们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您,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月22日,2018年《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智能网联车辆的研发和应用,引导智能网联车开展道路测试,为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应当按照促进自动智能驾驶和网络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分类分类推进,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推广的转变。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委联合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负责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组组成,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路试申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试通知和临时驾驶号牌,组织路试检查和测试车辆及道路的相关评估,并协调实施这些措施的相关事宜。第五条推进工作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六条上海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收集和分析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数据连接到推广工作组各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广工作组。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制造或测试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的测试和评估规则;

(4) 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测试车辆实时远程监控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承诺书,并按要求接入第三方的数据平台;(五)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相关事件的能力;(六)为申请路试的车辆购买每辆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意外赔偿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考试驾驶员,是指经考试主体授权,在紧急情况下负责考试并对考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二)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没有12分的记录;(三)上一年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 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记录的;(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7) 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相应应用测试项目的驾驶经验40小时以上,具有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登记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并可以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驾驶”模式;(4) 具有车辆状态在线监测功能,能够实时发回以下第1、2、3项数据信息,并能够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数据信息: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速、加速度等4。环境感知和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测试驾驶员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以及人机交互;8.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9.车辆故障。(5) 安装具有提醒功能的设备,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员接管车辆;(六)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估程序,对相应测试项目进行实车测试,每个测试项目的有效测试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结果符合率不低于90%;

(七)同一测试车辆配备相同功能的自动驾驶系统,不需要申请相同的道路测试项目。第四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十条推进工作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取一批典型道路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定期公开测试路段信息。第十一条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请参阅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1)测试主体首次申请路试,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附件4)。原则上,单个测试主体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累计数量不得超过5辆。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二) 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1。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试者到指定的封闭测试区进行车辆检查和测试,审查受试者提供的测试车辆和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车辆检查和试验报告(附件5);2.在通过实车检验和测试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测装置,并颁发监测装置安装和接入数据平台的证书;

3.定期向推广工作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科目申请材料。(三)推动工作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审查会议,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计。(四) 推动工作组向审核通过的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附件6)、测试标识和临时驾驶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员和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测试车辆对应一个固定的临时驾驶牌照,不得互换。每次试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 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并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7),延期申请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六) 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志和试运行的临时行驶牌照交由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组织应定期统一移交给推广工作组。(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放开。如果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的路试,应提交上一级路试的环境评估报告,并经推进工作组审查批准后,允许开展下一级路测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具有自动驾驶系统增加或减少、部件变化、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变化和测试驾驶员变化等功能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路试变更信息表(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方组织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测试。第十三条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路试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主动停止路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四条考试期间,考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牌照并张贴考试标志。考试驾驶员应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携带考试通知单和考试计划备查,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单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广工作组的要求或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暂停测试科目的测试计划。第十六条测试前,测试驾驶员应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条件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测试。第十七条试验过程中:(1)试验驾驶员应始终坐在试验车辆的驾驶座上;(2) 测试驾驶员应详细记录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和测试车辆状态;(3) 测试驾驶员必须确保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在测试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测试驾驶员发现监控设备异常或收到第三方关于监控设备异常的通知,则应等待监控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后再继续测试;(4) 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运行时,测试驾驶员应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

(5) 当测试驾驶员发现测试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干预或接管。第十八条为保证考试安全,考试驾驶员每2小时休息0.5小时,每人每天累计考试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十九条试验车辆在试验期间,不得携带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附件9),第三方组织应立即向推广工作组报告。第二十一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失控时,第三方代理机构应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计划。测试主体向第三方组织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失控状态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许可恢复测试计划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第二十二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试验主体的试验计划,必要时推进工作组可以取消试验主体的测试资格。考试科目应及时归还考试成绩和临时驾驶证,认真整改并重新申请。(a) 推广工作组认为,测试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2) 测试车辆存在闯红灯、逆行、被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测试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10)。第三方组织有权在测试车辆离开自动驾驶功能前30秒访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应在测试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组织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度,并定期向推广工作组报告。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认定测试车辆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月2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申请条件、测试申请与审查、测试管理、事故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违法操作责任等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满足七项条件;测试驾驶员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满足以下八项条件;

测试车辆是指应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应满足七个条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引导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我们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您,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月22日,2018年《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智能网联车辆的研发和应用,引导智能网联车开展道路测试,为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应当按照促进自动智能驾驶和网络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分类分类推进,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推广的转变。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委联合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试验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负责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组组成,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路试申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路试通知和临时驾驶号牌,组织路试检查和测试车辆及道路的相关评估,并协调实施这些措施的相关事宜。第五条推进工作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第六条上海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收集和分析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数据连接到推广工作组各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广工作组。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2)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制造或测试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的测试和评估规则;

(4) 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测试车辆实时远程监控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承诺书,并按要求接入第三方的数据平台;(五)具有记录、分析和再现试验车辆相关事件的能力;(六)为申请路试的车辆购买每辆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意外赔偿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考试驾驶员,是指经考试主体授权,在紧急情况下负责考试并对考试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二)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没有12分的记录;(三)上一年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 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记录的;(六)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7) 经过测试科目的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程序,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相应应用测试项目的驾驶经验40小时以上,具有在紧急情况下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和摩托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未登记机动车;(二)符合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对于因自动驾驶功能无法满足强制检测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要证明其没有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3) 它有“手动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并可以通过相应的提示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以确保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即转换为“手动驾驶”模式;(4) 具有车辆状态在线监测功能,能够实时发回以下第1、2、3项数据信息,并能够在车辆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数据信息: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速、加速度等4。环境感知和反应状态;5.车灯和信号的实时状态;6.车外360度视频监控;7.测试驾驶员的车载视频和语音监控以及人机交互;8.车辆接收到的远程控制指令;9.车辆故障。(5) 安装具有提醒功能的设备,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员接管车辆;(六)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估程序,对相应测试项目进行实车测试,每个测试项目的有效测试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结果符合率不低于90%;

(七)同一测试车辆配备相同功能的自动驾驶系统,不需要申请相同的道路测试项目。第四章测试申请与审核第十条推进工作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取一批典型道路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定期公开测试路段信息。第十一条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请参阅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1)测试主体首次申请路试,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附件4)。原则上,单个测试主体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累计数量不得超过5辆。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二) 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1。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试者到指定的封闭测试区进行车辆检查和测试,审查受试者提供的测试车辆和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车辆检查和试验报告(附件5);2.在通过实车检验和测试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测装置,并颁发监测装置安装和接入数据平台的证书;

3.定期向推广工作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科目申请材料。(三)推动工作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审查会议,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计。(四) 推动工作组向审核通过的测试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附件6)、测试标识和临时驾驶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员和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测试车辆对应一个固定的临时驾驶牌照,不得互换。每次试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 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并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7),延期申请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六) 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志和试运行的临时行驶牌照交由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组织应定期统一移交给推广工作组。(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放开。如果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的路试,应提交上一级路试的环境评估报告,并经推进工作组审查批准后,允许开展下一级路测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具有自动驾驶系统增加或减少、部件变化、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变化和测试驾驶员变化等功能时,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路试变更信息表(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方组织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测试。第十三条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路试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主动停止路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第五章考试管理第十四条考试期间,考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牌照并张贴考试标志。考试驾驶员应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携带考试通知单和考试计划备查,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单规定的考试时间、考试路段和考试项目进行考试。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广工作组的要求或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暂停测试科目的测试计划。第十六条测试前,测试驾驶员应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条件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测试。第十七条试验过程中:(1)试验驾驶员应始终坐在试验车辆的驾驶座上;(2) 测试驾驶员应详细记录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和测试车辆状态;(3) 测试驾驶员必须确保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在测试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测试驾驶员发现监控设备异常或收到第三方关于监控设备异常的通知,则应等待监控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后再继续测试;(4) 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运行时,测试驾驶员应始终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

(5) 当测试驾驶员发现测试车辆不适合“自动驾驶”或系统提示需要“手动操作”时,应及时干预或接管。第十八条为保证考试安全,考试驾驶员每2小时休息0.5小时,每人每天累计考试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十九条试验车辆在试验期间,不得携带与试验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第二十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附件9),第三方组织应立即向推广工作组报告。第二十一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失控时,第三方代理机构应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计划。测试主体向第三方组织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失控状态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在测试主体获得第三方许可恢复测试计划之前,不得继续进行路试。第二十二条试验车辆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试验主体的试验计划,必要时推进工作组可以取消试验主体的测试资格。考试科目应及时归还考试成绩和临时驾驶证,认真整改并重新申请。(a) 推广工作组认为,测试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2) 测试车辆存在闯红灯、逆行、被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车辆损坏,试验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测试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10)。第三方组织有权在测试车辆离开自动驾驶功能前30秒访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设备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应在测试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组织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度,并定期向推广工作组报告。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试驾驶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认定测试车辆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重伤或死亡、车辆或道路设施损坏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鉴定结果认定责任,对考试驾驶员和考试主体作出处理。考试驾驶员或者考试科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中,测试驾驶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事故原因、责任确认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方组织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推进工作组报告。第七章非法操作责任第二十八条测试主体有非法操作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并向推广工作组报告。推广工作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考试科目名单。受试者自被取消考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交考试申请。第二十九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试者提交虚假材料或数据,晋升工作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再接受受试者的相关考试申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配备先进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的汽车,并融合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之间的智能信息交换与共享,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并能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舒适”(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

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3) 监控设备是指具有监控驾驶员在车内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和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并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等功能的设备。监测设备的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和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员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第三方机构选择的测试项目范围为:(1)限速信息识别与响应;(2) 随车驾驶(包括停车和启动);(3) 车辆碰撞时的自动紧急制动;(4) 前方车辆变道的检测和响应;(5) 障碍物探测和响应;(6) 在同一车道上行驶;(7) 超车;(8) 路边停车;(9) 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和响应;(10) 识别和避开行人和非机动车;(十一)路口交通;(12) 环形交叉路口的交通;(十三)道路弱势群体自动紧急制动;(14) 车道保持控制;(十五)发现并避开对方车辆;(十六)停车场交通;(十七)网络通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重伤或死亡、车辆或道路设施损坏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鉴定结果认定责任,对考试驾驶员和考试主体作出处理。考试驾驶员或者考试科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事故中,测试驾驶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事故原因、责任确认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方组织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推进工作组报告。第七章非法操作责任第二十八条测试主体有非法操作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并向推广工作组报告。推广工作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考试科目名单。受试者自被取消考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交考试申请。第二十九条受试者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试者提交虚假材料或数据,晋升工作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再接受受试者的相关考试申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配备先进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的汽车,并融合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之间的智能信息交换与共享,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并能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舒适”(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驾驶员需要根据系统要求提供适当的干预;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在某些情况下,系统会向驾驶员发出响应请求,驾驶员无法响应系统请求;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能够在无需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道路环境下的所有操作。(3) 监控设备是指具有监控驾驶员在车内驾驶行为、收集车辆位置和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并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等功能的设备。监测设备的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和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员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第三方机构选择的测试项目范围为:(1)限速信息识别与响应;(2) 随车驾驶(包括停车和启动);(3) 车辆碰撞时的自动紧急制动;(4) 前方车辆变道的检测和响应;(5) 障碍物探测和响应;(6) 在同一车道上行驶;(7) 超车;(8) 路边停车;(9) 交通信号灯的识别和响应;(10) 识别和避开行人和非机动车;(十一)路口交通;(12) 环形交叉路口的交通;(十三)道路弱势群体自动紧急制动;(14) 车道保持控制;(十五)发现并避开对方车辆;(十六)停车场交通;(十七)网络通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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