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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从购置/充电/营销/运营/研发等多方面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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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莆田市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指出,将建设湄洲岛智能网联无人岛示范区。在梅州岛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分时,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和游客的出行方式。建设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鼓励海岛居民更换原有燃油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市财政和梅州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在莆田上牌的,通过发放充电卡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1500元。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共享业务,合理布局城市新能源汽车租赁点(点),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超过200辆、每辆车运营里程超过18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按时给予补贴。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2018年至2020年,对在莆田市纳税且在该市单品牌年销量在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的推广奖励。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销、集团营销、电视等媒体宣传推广等各类“手把手”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最高奖励30万元。支持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车型在本市产业化。对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后一年内销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对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新产品开发奖励,销售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具有成本效益、适合农村特色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对每一款成功研发和线下车型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贴;荣获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

自取得《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各承担50%。《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努力建设宜居港口城市,建设“美丽莆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一是总体要求是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电动莆田”建设为目标,建设电动出行特色示范区,改善农村出行条件,建设电动旅游特色城市,促进莆田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是主要任务(1)推进电动出行特色城市建设。1.在梅州岛打造智能网联无人岛示范区。在梅州岛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分时,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和游客的出行方式。建设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梅州岛管委会要制定示范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岛总体规划,建设充电、光伏发电、LED照明、移动基站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集智慧民生于一体的零排放无人智慧岛,智能交通、智能电网和智能充电。鼓励海岛居民更换原有燃油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市财政和梅州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鼓励运营商在岛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同等的奖励和补贴。责任单位:梅州岛管委会、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旅游局、交警二支队。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和特色小镇。汉江区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一园一镇”专项实施方案,建设新能源汽车专业产业园,引入新能源汽车生活与生态和谐、产业与文化共生的理念,建设具有新能源汽车旅游特色的示范小镇。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高端智库和产业平台,成立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和国家监测管理福建分中心。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促进产业发展,构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创新生态系统。责任单位:汉江区政府、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规划三局。合理布局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共享业务,合理布局城市新能源汽车租赁点(点),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超过200辆、每辆车运营里程超过18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按时给予补贴。第一年,每辆车每月将获得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每部车将获得运营奖励……

每月300元的奖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四)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服务机构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当年配备更新车型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国有企业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上述比例执行。部门新增更新巡逻车,质监、工商、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新增更新巡查执法车时,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以及县(区)政府(行政委员会)5。促进公共服务的普及和使用。在邮政、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和更新车辆时,要尽量采购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60%以上。鼓励出租车行业在增加和更新车辆时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巡游出租车电动化率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管委会)6。鼓励集中采购和个人采购。鼓励个人购买: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具有莆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在莆田上牌的,通过发放充电卡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1500元。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补贴。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警支队、财政局、七局。促进农村市场推广。根据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本市农村户口居民在莆田地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给予3000元一次性充电补贴(享受此优惠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至其他城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交警八支队。加大市场营销和促销力度。2018年至2020年,对在本市纳税且在本市单个品牌下年销量超过1000辆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的推广奖励。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销、集团营销、电视等媒体宣传推广等各类“手把手”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9。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停车需求。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区、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设立新能源汽车开放停车位,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充电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3小时内免费停放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停车场(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局、国资委、旅游局、县(区)政府(管委会)10。加强对充电设施附属停车位的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的辅助停车位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住宅小区、商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充电设施的附属停车位,由业主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县(区)政府(管委会)11个。促进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化。2018年6月底前,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将在全市推出;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通行提供便利;

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便利的进出和停车。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12。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新能源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县(区)政府(管委会)(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13。加强充电桩建设。市国投公司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牵头建设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加快建设和运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同时,负责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规划建设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到2018年底,每个山区乡镇建设不少于10个充电桩,其他乡镇建设不低于15个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将给予同等的奖励和补贴。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实施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我市所有充电站要接入省确定的车联网平台,实现省内“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国家投资公司、住房和建设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县(区)政府(管委会)14。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定责任部门,加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安监和电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家投资公司、市住房建设局、安监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5。鼓励和支持产品创新和研发。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设立或引进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引进国家级研究机构。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车型的产业化。对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后一年内销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新产品开发奖励,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发具有成本效益、适合农村特色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对每一款成功研发和线下车型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贴;荣获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

自取得《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各承担50%。生产企业当年申请的各类补贴和奖励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的地方税贡献。如果超过,可能会推迟到下一年兑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县(区)政府(管委会)16。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加强规划指导,重点培育电机、电控、轮胎、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商业投资、产业链投资等方式,推动“三电”重点零部件配套企业落户莆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引进知名战略合作伙伴,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行业集群。重大项目可以通过“一件事,一次讨论”来支持。第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办公室、市经信委领导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财政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近日,莆田市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指出,将建设湄洲岛智能网联无人岛示范区。在梅州岛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分时,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和游客的出行方式。建设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鼓励海岛居民更换原有燃油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市财政和梅州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在莆田上牌的,通过发放充电卡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1500元。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共享业务,合理布局城市新能源汽车租赁点(点),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超过200辆、每辆车运营里程超过18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按时给予补贴。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2018年至2020年,对在莆田市纳税且在该市单品牌年销量在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的推广奖励。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销、组团等各种“手把手”活动……

营销,以及在电视和其他媒体上的宣传和推广,根据活动规模,最高奖励为30万元。支持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车型在本市产业化。对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后一年内销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对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新产品开发奖励,销售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具有成本效益、适合农村特色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对每一款成功研发和线下车型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贴;荣获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

自取得《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各承担50%。《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努力建设宜居港口城市,建设“美丽莆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一是总体要求是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电动莆田”建设为目标,建设电动出行特色示范区,改善农村出行条件,建设电动旅游特色城市,促进莆田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是主要任务(1)推进电动出行特色城市建设。1.在梅州岛打造智能网联无人岛示范区。在梅州岛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分时,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和游客的出行方式。建设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梅州岛管委会要制定示范区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岛总体规划,建设充电、光伏发电、LED照明、移动基站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集智慧民生于一体的零排放无人智慧岛,智能交通、智能电网和智能充电。鼓励海岛居民更换原有燃油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市财政和梅州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鼓励运营商在岛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同等的奖励和补贴。责任单位:梅州岛管委会、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旅游局、交警二支队。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和特色小镇。汉江区要制定新能源汽车“一园一镇”专项实施方案,建设新能源汽车专业产业园,引入新能源汽车生活与生态和谐、产业与文化共生的理念,建设具有新能源汽车旅游特色的示范小镇。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高端智库和产业平台,成立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和国家监测管理福建分中心。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促进产业发展,构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创新生态系统。责任单位:汉江区政府、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规划三局。合理布局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共享业务,合理布局城市新能源汽车租赁点(点),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超过200辆、每辆车运营里程超过18000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按时给予补贴。第一年,每辆车每月将获得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每部车将获得运营奖励……

每月300元的奖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四)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服务机构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当年配备更新车型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国有企业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上述比例执行。部门新增更新巡逻车,质监、工商、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新增更新巡查执法车时,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以及县(区)政府(行政委员会)5。促进公共服务的普及和使用。在邮政、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增加和更新车辆时,要尽量采购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60%以上。鼓励出租车行业在增加和更新车辆时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巡游出租车电动化率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管委会)6。鼓励集中采购和个人采购。鼓励个人购买: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具有莆田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在莆田上牌的,通过发放充电卡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1500元。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补贴。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警支队、财政局、七局。促进农村市场推广。根据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本市农村户口居民在莆田地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给予3000元一次性充电补贴(享受此优惠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至其他城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交警八支队。加大市场营销和促销力度。2018年至2020年,对在本市纳税且在本市单个品牌下年销量超过1000辆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50万元的推广奖励。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销、集团营销、电视等媒体宣传推广等各类“手把手”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9。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停车需求。鼓励在全市公共停车场、旅游景区、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设立新能源汽车开放停车位,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充电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3小时内免费停放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停车场(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局、国资委、旅游局、县(区)政府(管委会)10。加强对充电设施附属停车位的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的辅助停车位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住宅小区、商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充电设施的附属停车位,由业主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县(区)政府(管委会)11个。促进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化。2018年6月底前,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将在全市推出;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通行提供便利;

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便利的进出和停车。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12。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新能源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县(区)政府(管委会)(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13。加强充电桩建设。市国投公司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牵头建设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加快建设和运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同时,负责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规划建设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到2018年底,每个山区乡镇建设不少于10个充电桩,其他乡镇建设不低于15个充电桩。在省级充电桩建设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将给予同等的奖励和补贴。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实施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我市所有充电站要接入省确定的车联网平台,实现省内“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国家投资公司、住房和建设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县(区)政府(管委会)14。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定责任部门,加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安监和电力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家投资公司、市住房建设局、安监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5。鼓励和支持产品创新和研发。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设立或引进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引进国家级研究机构。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车型的产业化。对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后一年内销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新产品开发奖励,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发具有成本效益、适合农村特色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对每一款成功研发和线下车型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贴;荣获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

自取得《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承担,各承担50%。生产企业当年申请的各类补贴和奖励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的地方税贡献。如果超过,可能会推迟到下一年兑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县(区)政府(管委会)16。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加强规划指导,重点培育电机、电控、轮胎、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商业投资、产业链投资等方式,推动“三电”重点零部件配套企业落户莆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引进知名战略合作伙伴,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行业集群。重大项目可以通过“一件事,一次讨论”来支持。第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办公室、市经信委领导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财政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莆田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2) 加强责任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办事城市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8年至2020年,每年向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3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本意见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2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2) 加强责任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办公城市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绩效……

tee,应及时监督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实施。(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8年至2020年,每年向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3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本意见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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