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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充电建设管理办法,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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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青海省发布的《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原则上100%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医院、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等。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逐步实施,到2020年将达到停车位总量的10%。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并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有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办法》还指出,青海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a)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或者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 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已批准建设的现有公共停车场、公交车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停车场(楼),只需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新增用地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由市(州)投资部门(或县级投资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并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交安装申请。(3) 自建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利用现有场地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施工。城市(镇)和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手续并协助建设。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商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3月20日,2018年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而……

有效期至2021 5月13日。(a)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个人住房(自有停车位)和其他专用停车位,用于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租赁、物流、巡逻等)、员工用车、,私人汽车和其他独家充电服务。(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有资质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五条省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的编制,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直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道路网络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稳中有进、市场主导、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全面开放”的原则,到“十三五”末,全省将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充电设施体系。第七条规划建设的各种用途的停车充电桩(站)应按以下要求配置:(一)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如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医院、公共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二)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实施,到2020年达到总停车位的10%。(3)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以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青海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备案。(a)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或者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 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已批准建设的现有公共停车场、公交车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停车场(楼),只需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新增用地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由市(州)投资部门(或县级投资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并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交安装申请。(3) 自建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住宅小区使用现有场地……

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城市(镇)和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手续并协助建设。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建设资质。(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机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和标准。(a) 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2)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未达成建设协议的情况下,仅根据相关要求,在现有停车位安装专门充电设施。(3)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总功率不小于100kW。(四)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应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情况界定不明确,可以暂按企业标准执行。(五)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供电公司办理业务扩展和安装手续。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充电服务。(二)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充电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供电设施的安全验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自行组织。(二)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应优先满足内部工作人员的充电需求。(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三条鼓励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专业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充电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运营单位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a) 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电网企业应简化安装手续,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设置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门槛。(二)市、州应当明确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电力安装、竣工验收、运营等实施细节。第十五条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价格和金融支持政策。(a)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财税支持政策,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二)对充电设施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在2020年之前,收费服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收费设施的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3)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众筹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加强土地利用支持。(a) 市、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二)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建设停车场(位)等充电设施。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则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依托青政办[2015]77号文成立的省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实际问题,推动问题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加强安全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私用、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以及不规范施工: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明确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协调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近日,青海省发布的《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原则上100%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医院、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等。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逐步实施,到2020年将达到停车位总量的10%。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并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有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办法》还指出,青海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a)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或者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 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已批准建设的现有公共停车场、公交车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停车场(楼),只需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新增用地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由市(州)投资部门(或县级投资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并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交安装申请。(3) 自建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利用现有场地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施工。城市(镇)和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手续并协助建设。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商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3月20日,2018年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有效期至2021 5月13日。(a)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个人住房(自有停车位)和其他专用停车位,用于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租赁、物流、巡逻等)、员工用车、,私人汽车和其他独家充电服务。(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有资质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五条省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的编制,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直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道路网络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稳中有进、市场主导、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全面开放”的原则,到“十三五”末,全省将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充电设施体系。第七条规划建设的各种用途的停车充电桩(站)应按以下要求配置:(一)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如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公园、学校、医院、公共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二)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实施,到2020年达到总停车位的10%。(3)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以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青海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备案。(a)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或者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 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现有公共停车场、公交车站、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园……

经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或停车场(楼),只需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新增用地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由市(州)投资部门(或县级投资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并在建设前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交安装申请。(3) 自建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利用现有场地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即可施工。城市(镇)和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手续并协助建设。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建设资质。(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机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和标准。(a) 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2)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未达成建设协议的情况下,仅根据相关要求,在现有停车位安装专门充电设施。(3)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总功率不小于100kW。(四)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应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情况界定不明确,可以暂按企业标准执行。(五)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供电公司办理业务扩展和安装手续。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充电服务。(二)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供充电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供电设施的安全验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自行组织。(二)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应优先满足内部工作人员的充电需求。(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三条鼓励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专业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充电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运营单位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a) 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电网企业应简化安装手续,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设置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门槛。(二)市、州应当明确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电力安装、竣工验收、运营等实施细节。第十五条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价格和金融支持政策。(a)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财税支持政策,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二)对充电设施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在2020年之前,收费服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收费设施的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3)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众筹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加强土地利用支持。(a) 市、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二)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建设停车场(位)等充电设施。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则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依托青政办[2015]77号文成立的省新能源汽车开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实际问题,推动问题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加强安全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私用、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以及不规范施工: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经营、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明确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协调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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