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导航 汽车导航
Ctrl+D收藏汽车导航
首页 > 汽车资讯 > 正文

广州7月1日起对节能车将不再给予补贴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办法》,其中7月1日后购买节能汽车并办理车辆登记的,不再发放补贴。此外,个人号牌指标配额将从88%提高到90%,取消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指标实际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同时,非本地居民不需要连续两年缴纳医疗保险,只需要在三年内缴纳24个月。根据国家不再公布节能汽车目录的情况,新政策修订了节能汽车的定义,将符合条件的进口新能源汽车纳入新能源汽车指标管理范畴。根据国家政策的发展,删除了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补贴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补贴。对于6月30日前已注册车辆,但尚未申请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申请补贴(保持现行做法,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必须满足累计里程3万公里的要求,并可在车辆注册后3年内申请,其余在注册后半年内申请);购买节能汽车的,7月1日后办理车辆登记,不再发放补贴;

7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登记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由于节能汽车将从下个月起不再补贴,建议已申请节能汽车指数但尚未购车的人抓紧在6月底前完成购车登记。根据管理措施,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综合工况下的燃油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相应限值相比低于65%的混合动力小客车。车辆制造企业提出的具体申请,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新能源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中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识的进口新能源中小客车。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穗府办规〔2018〕11号区人民政府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市交通委报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空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二辆中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包括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对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进行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更新后的车辆进行登记所使用的指标。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并办理转让登记所使用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应用的指标。第四条增量指标的分配期限、额度和方法如下:(一)增量指标按12个月分配。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2) 在每个配置周期中,摇号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辆,摇号配的普通车增量指标6万辆,招标配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4.8万辆,即三者按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数占已分配配额的10%,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90%。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期限和额度如下:(一)周转指标的分配期限为一年,不得跨期分配;

(2) 在每个分配期,二手车企业的周转额度按照上一年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数量的10%分配,以上一年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基础,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3) 注册不足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可参照同一行政区域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营业额配额,根据其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规模进行配置。第六条中小客车配置额度、方式和使用要求需要调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现状、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力、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应用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分配,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公布指标分配结果,颁发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将要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车。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收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立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和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开展二手中小客车交易自律管理。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上提出申请。如需在现场签字或提供书面材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的,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数管理机构因故需要调整申请方式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增量指标的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的类型和配置模式,获取申请代码;(二)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凭有效代码,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一个代码在每个期间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法。每月9日之后提交的增量指标申请将纳入下一个月的指标分配。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的申请类型或配置方式,取消原申请后重新申请。需要取消或退出增量指数配置申请的,应在指数配置当月20日前提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十二条二手车企业需要使用周转指标的,应当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相关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并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流动指标的分配额度。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在取得营业额指标分配额度后,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持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二手交易证明,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不超过适用额度的营业额指标。无效和已恢复的营业额指标不包括在适用的配额中。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或者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况正常。最近一年(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不足一年的),实际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1万元以上;(2)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注册证书(照片)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3) 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标准表》上一年度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商业领域累计投资超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查证明;(4) 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要求的新注册企业,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新开工3亿元以上的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和项目手续办理,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查证书。第十五条增量指标在一个配置期内的申请代码总数,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不足一年的,自注册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当地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合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税收就可以增加一个代码。累计申请代码数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

总数达到12后,税收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就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代码。依法纳税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适用代码的数量。(3)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完成投资5000万元,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完成投资3亿元,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最近一年,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投资每5000万元,或者本市商业领域累计投资3亿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条件的企业,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商业项目投资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码。当年,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每增长3亿元,就可以增加一个代码。公司在一个配置周期内获得增量指标后,配置周期内的应用代码数量将相应减少。单位逾期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的,自指标到期次日起,3年内申请代码数量相应减少。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户籍所在地在本市;(2)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3) 其名下未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其名下在本市的中小客车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被登记为“注销”或“被抢”的;(四)名称未持有本市中小客车有效指标的;(五)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资格的;(六)两年内未逾期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本市户籍情况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3) 持有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地居民,已在本市申报有效户籍,近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24个月,最近一个月有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记录的;(四)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已在本市申报有效户口,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五)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户口,未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取得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有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8) 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九)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在过去两年内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并在过去两年持有有效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

(10) 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连续两年在本市申请居住证、最近两年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最近两年有有效暂住登记信息的外国人。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在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前一个月计算,异地转移医保缴费时限不计入累计时限,并且重复保险覆盖的时间限制不重复。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将已获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家税务、,当地税务等相关部门于每月8日24时前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市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和外地户籍人员的信息,以获得有效的户口登记和居住证;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广州的居留情况;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第二十条市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审核不合格的原因及时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级单位配合审计的,非市级单位审计时间不计入上述审计期。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办法》,其中7月1日后购买节能汽车并办理车辆登记的,不再发放补贴。此外,个人号牌指标配额将从88%提高到90%,取消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指标实际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同时,非本地居民不需要连续两年缴纳医疗保险,只需要在三年内缴纳24个月。根据国家不再公布节能汽车目录的情况,新政策修订了节能汽车的定义,将符合条件的进口新能源汽车纳入新能源汽车指标管理范畴。根据国家政策的发展,删除了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补贴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补贴。对于6月30日前已注册车辆,但尚未申请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申请补贴(保持现行做法,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必须满足累计里程3万公里的要求,并可在车辆注册后3年内申请,其余在注册后半年内申请);

购买节能汽车的,7月1日后办理车辆登记,不再发放补贴;

7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登记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由于节能汽车将从下个月起不再补贴,建议已申请节能汽车指数但尚未购车的人抓紧在6月底前完成购车登记。根据管理措施,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综合工况下的燃油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相应限值相比低于65%的混合动力小客车。车辆制造企业提出的具体申请,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新能源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的中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识的进口新能源中小客车。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穗府办规〔2018〕11号区人民政府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市交通委报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空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二辆中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包括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对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进行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更新后的车辆进行登记所使用的指标。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并办理转让登记所使用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应用的指标。第四条增量指标的分配期限、额度和方法如下:(一)增量指标按12个月分配。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2) 在每个配置周期中,摇号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辆,摇号配的普通车增量指标6万辆,招标配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4.8万辆,即三者按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数占已分配配额的10%,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90%。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期限和额度如下:(一)周转指标的分配期限为一年,不得跨期分配;

(2) 在每个分配期,二手车企业的周转额度按照上一年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数量的10%分配,以上一年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基础,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3) 注册不足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可参照同一行政区域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营业额配额,根据其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规模进行配置。第六条中小客车配置额度、方式和使用要求需要调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现状、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力、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应用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分配,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公布指标分配结果,颁发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将要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车。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收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立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和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开展二手中小客车交易自律管理。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上提出申请。如需在现场签字或提供书面材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的,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数管理机构因故需要调整申请方式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增量指标的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的类型和配置模式,获取申请代码;(二)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凭有效代码,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代码。一个代码在每个期间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法。每月9日之后提交的增量指标申请将纳入下一个月的指标分配。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的申请类型或配置方式,取消原申请后重新申请。需要取消或退出增量指数配置申请的,应在指数配置当月20日前提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十二条二手车企业需要使用周转指标的,应当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相关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并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流动指标的分配额度。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在取得营业额指标分配额度后,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持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二手交易证明,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不超过适用额度的营业额指标。无效和已恢复的营业额指标不包括在适用的配额中。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或者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况正常。最近一年(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不足一年的),实际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1万元以上;(2)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注册证书(照片)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3) 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标准表》上一年度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商业领域累计投资超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查证明;(4) 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要求的新注册企业,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新开工3亿元以上的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和项目手续办理,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查证书。第十五条增量指标在一个配置期内的申请代码总数,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不足一年的,自注册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当地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合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税收就可以增加一个代码。累计申请代码数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

总数达到12后,税收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就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代码。依法纳税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适用代码的数量。(3)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完成投资5000万元,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完成投资3亿元,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最近一年,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投资每5000万元,或者本市商业领域累计投资3亿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条件的企业,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商业项目投资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码。当年,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每增长3亿元,就可以增加一个代码。公司在一个配置周期内获得增量指标后,配置周期内的应用代码数量将相应减少。单位逾期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的,自指标到期次日起,3年内申请代码数量相应减少。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户籍所在地在本市;(2)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3) 其名下未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其名下在本市的中小客车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被登记为“注销”或“被抢”的;(四)名称未持有本市中小客车有效指标的;(五)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资格的;(六)两年内未逾期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本市户籍情况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3) 持有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地居民,已在本市申报有效户籍,近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24个月,最近一个月有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记录的;(四)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已在本市申报有效户口,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达到规定年限;(五)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户口,未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取得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有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8) 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九)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在过去两年内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并在过去两年持有有效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

(10) 持有有效身份证明、连续两年在本市申请居住证、最近两年每年在本市居住9个月以上、最近两年有有效暂住登记信息的外国人。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在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前一个月计算,异地转移医保缴费时限不计入累计时限,并且重复保险覆盖的时间限制不重复。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将已获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家税务、,当地税务等相关部门于每月8日24时前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市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和外地户籍人员的信息,以获得有效的户口登记和居住证;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广州的居留情况;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第二十条市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审核不合格的原因及时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级单位配合审计的,非市级单位审计时间不计入上述审计期。指标管理机构应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并确认申请代码对所有通过审计的人员有效;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应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数管理机构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核,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指数管理机构应将其有效代码纳入下一次配置。第二十二条单位获得的有效代码达不到目标的,其有效代码将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配置,保留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果个人获得的有效代码未能达到目标,其有效代码应保存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二十三条节能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摇号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和招标配置。节能汽车的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的增量指数分别发生了动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竞价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果当天是非工作日,则可以推迟到下一个工作日。彩票由公证人依法公证。单位指标和单项指标分别发生晃动。摇号时间或摇号地点确需变更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网站上查看彩票结果。第二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投标规则、报价和付款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招标规则参加投标。投标人申请指标后,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每次申请代码为2000元。每个投标指标都有1万元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招标,当日为非工作日的,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第三十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入增量指标数量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

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时间以投标系统服务器的记录为准。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原则计算投标结果,并及时向买方公告投标结果。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需要调整投标人招标规则的,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和当期利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

但是,如果买方未按照规定付清投标交易金额,投标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将不予退还。第三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根据竞价公告向已支付竞价交易金额的购房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增量指标招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应当全额支付给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公共交通发展。第三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投标。第三十五条当月未能配置成功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调整为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数,并纳入下个月配置。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或者办理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上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直接获取更新后的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数的申请资格。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符合报废标准的记录,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二手车企业名下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迁出本市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国家、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在申请更新指标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可以申报增量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城市的信息,实时完成审核,或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始车辆登记中使用的索引类型,如果考试合格,则颁发更新索引的证书。第六章营业额指标管理第四十条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营业额指标金额可以变更为新设立企业的名称。二手车企业划分后,参照注册不足一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营业额指标金额。第四十一条每个分配周期届满后,未到期的周转指标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本期未到期或回收的周转指标将纳入下一个分配周期的适用配额,直至周转指标到期或回收。第四十二条以二手车企业名义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超过当期额度的50%,未通过……

gh六个月内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二手车企业将暂停发放周转指标。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自在使用周转指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业额指标收取费用牟利。第四十五条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车辆维修、车辆登记、消费者试驾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静态停放在场地内。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驾等原因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离开停车场所,并在规定时间内驶回原停车场所。因车辆维修需要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每次离开停车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指数管理机构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和办理车辆登记,每次离开停车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由于消费者尝试试驾,每次离开停车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四十六条二手车企业应当及时向指数管理机构报送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停放位置;

如需变更停车位置,应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七条二手车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二手中小客车交易进出登记制度,加强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和交易进出管理,严格执行二手中小客车交易静态停车要求。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企业因注销、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业务,应当继续将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在原停车场所,不得上路行驶。第四十九条拟交易的二手小型客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二手车企业应当将交易信息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并办理更新周转指标使用状态和回收周转指标的手续。第七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五十条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计划管理或者纵向纳入计划管理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他们可以凭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一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携带本人面包车回穗进口的,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二条单位需要登记特种客车(商队除外)、特种校车、消防、救护、工程救援车辆的,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三条单位需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长途汽车登记,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可以凭车辆信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其他指标注册新能源汽车并用于租赁业务的,应当遵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管理规定。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赁车辆登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会同市发展改革、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汽车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五十五条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整体出售或重组资产、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接收单位可以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由上级单位转回或转隶给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隶登记的,接收单位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隶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其中,下属关系是……

企业之间是指企业与其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通过营业额指标登记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本市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中小客车被盗、被抢。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一)取得县级以上机关颁发的盗窃、抢劫罪证明;(2) 2012年7月1日后到机关立案,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为“被抢”;(3) 被盗车辆在办理被盗登记业务前,不符合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报废标准记录;(四)未以被盗车辆名义申请指标的,如果增量指标已以被盗车辆的名义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先退出增量指标申请;(5) 书面承诺,被盗车辆追回后,将放弃被盗车辆获得的指标,或在新购车辆和追回车辆中选择一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城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按照上述第(5)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如果被盗车辆被追回,且自被盗车辆被盗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上述登记,则新购买的车辆和使用上述指标的追回车辆今后将不会生成更新的指标。因普通汽车被盗而获得的其他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因节能汽车被盗而获得的其他指标可用于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登记。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的,车主应在2019年6月31日前申请该指标;如果车辆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为“被盗被抢”,车主应在车辆登记为“盗窃被抢”后一年内申请该指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其他指标后申请登记使用的车辆,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车辆被盗、被抢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八条因离婚申请本市中小客车转让登记的个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或者公证处出具的有效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车辆过户登记后,原车辆登记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九条根据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招标成功竞投本市已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直接持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指标市法院的司法拍卖。车辆登记过户后,原车辆登记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其他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并确认申请代码对所有通过审计的人员有效;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应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数管理机构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核,通过资格审查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指数管理机构应将其有效代码纳入下一次配置。第二十二条单位获得的有效代码达不到目标的,其有效代码将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配置,保留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果个人获得的有效代码未能达到目标,其有效代码应保存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二十三条节能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摇号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和招标配置。节能汽车的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的增量指数分别发生了动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竞价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果当天是非工作日,则可以推迟到下一个工作日。彩票由公证人依法公证。单位指标和单项指标分别发生晃动。摇号时间或摇号地点确需变更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网站上查看彩票结果。第二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投标规则、报价和付款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第二十八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招标规则参加投标。投标人申请指标后,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每次申请代码为2000元。每个投标指标都有1万元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招标,当日为非工作日的,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第三十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入增量指标数量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

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时间以投标系统服务器的记录为准。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原则计算投标结果,并及时向买方公告投标结果。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需要调整投标人招标规则的,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和当期利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

但是,如果买方未按照规定付清投标交易金额,投标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将不予退还。第三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根据竞价公告向已支付竞价交易金额的购房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增量指标招标收入和不可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应当全额支付给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公共交通发展。第三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投标。第三十五条当月未能配置成功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调整为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数,并纳入下个月配置。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或者办理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上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直接获取更新后的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数的申请资格。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符合报废标准的记录,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二手车企业名下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迁出本市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国家、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在申请更新指标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可以申报增量指标。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城市的信息,实时完成审核,或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始车辆登记中使用的索引类型,如果考试合格,则颁发更新索引的证书。第六章营业额指标管理第四十条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营业额指标金额可以变更为新设立企业的名称。二手车企业划分后,参照注册不足一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营业额指标金额。第四十一条每个分配周期届满后,未到期的周转指标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本期未到期或回收的周转指标将纳入下一个分配周期的适用配额,直至周转指标到期或回收。第四十二条以二手车企业名义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超过当期额度的50%,未通过……

gh六个月内迁出本市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二手车企业将暂停发放周转指标。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统一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自在使用周转指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业额指标收取费用牟利。第四十五条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车辆维修、车辆登记、消费者试驾外,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静态停放在场地内。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驾等原因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离开停车场所,并在规定时间内驶回原停车场所。因车辆维修需要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每次离开停车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确需超过48小时的,应当提供维修证明材料向指数管理机构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查和办理车辆登记,每次离开停车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由于消费者尝试试驾,每次离开停车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第四十六条二手车企业应当及时向指数管理机构报送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停放位置;

如需变更停车位置,应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七条二手车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二手中小客车交易进出登记制度,加强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和交易进出管理,严格执行二手中小客车交易静态停车要求。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企业因注销、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业务,应当继续将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在原停车场所,不得上路行驶。第四十九条拟交易的二手小型客车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二手车企业应当将交易信息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并办理更新周转指标使用状态和回收周转指标的手续。第七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五十条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计划管理或者纵向纳入计划管理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他们可以凭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一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携带本人面包车回穗进口的,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二条单位需要登记特种客车(商队除外)、特种校车、消防、救护、工程救援车辆的,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三条单位需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长途汽车登记,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可以凭车辆信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其他指标注册新能源汽车并用于租赁业务的,应当遵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管理规定。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赁车辆登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会同市发展改革、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汽车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五十五条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整体出售或重组资产、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接收单位可以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由上级单位转回或转隶给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隶登记的,接收单位可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隶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其中,下属关系是……

企业之间是指企业与其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通过营业额指标登记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本市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中小客车被盗、被抢。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一)取得县级以上机关颁发的盗窃、抢劫罪证明;(2) 2012年7月1日后到机关立案,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为“被抢”;(3) 被盗车辆在办理被盗登记业务前,不符合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报废标准记录;(四)未以被盗车辆名义申请指标的,如果增量指标已以被盗车辆的名义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先退出增量指标申请;(5) 书面承诺,被盗车辆追回后,将放弃被盗车辆获得的指标,或在新购车辆和追回车辆中选择一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城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按照上述第(5)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如果被盗车辆被追回,且自被盗车辆被盗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上述登记,则新购买的车辆和使用上述指标的追回车辆今后将不会生成更新的指标。因普通汽车被盗而获得的其他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因节能汽车被盗而获得的其他指标可用于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的登记。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的,车主应在2019年6月31日前申请该指标;

如果车辆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为“被盗被抢”,车主应在车辆登记为“盗窃被抢”后一年内申请该指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其他指标后申请登记使用的车辆,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车辆被盗、被抢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八条因离婚申请本市中小客车转让登记的个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或者公证处出具的有效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车辆过户登记后,原车辆登记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五十九条根据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招标成功竞投本市已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直接持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指标市法院的司法拍卖。车辆登记过户后,原车辆登记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其他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的。第六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考试合格,将颁发索引证书;如果审核失败,应说明原因。第八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六十二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购车后,应当凭指标文件等材料,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索引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业务:(一)车辆转移登记;(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三)本市异地变更登记;(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有搬迁情形的除外;(五)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共巴士、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其他指标后已登记的客车发生性质变化的。2012年6月30日前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六十四条因人民法院执行有效法律文书导致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登记、转移登记或者异地转移到本市时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指数管理机构一经公布指数分配结果,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该指数。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等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自动失效。逾期未使用该指数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指数,通过竞价获得的竞价交易金额不予退还。第六十六条指标不得借用、出租、转让或者继承。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后,可用于普通汽车、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登记。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可用于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注册。第六十八条使用增量指标登记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用于原增量指标适用的中小客车登记。单位和个人将2012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登记的普通汽车更新为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后,生成的更新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登记。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七十条承担申请信息审核和指标证明文件审核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审核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计检查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管理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七十二条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等方式申请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分配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对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予以追缴,并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第七十三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营业额指标的应用和使用以及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七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市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或抽查,二手车企业、行业协会应当……

操作和协助。第七十五条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周转指标的应用和使用以及静态停车的实施,应当纳入二手车企业的信用报告范畴。第七十六条二手车企业未申请使用周转指标,未执行二手中小客车交易静态停车管理规定的,由指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额度,且周转指标已下达的,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周转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限额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让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七十九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和拥堵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和路段使用的外地小客车进行交通管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第八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小客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和术语分类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二) 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综合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相应限值相比低于65%的中小型混合动力客车。车辆制造企业提出的具体申请,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3) 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注册地址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4) 二手车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5)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中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识的进口新能源中小客车。(6) 行业协会是指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七) 税款是指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增值税改革”前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不包括手续费、滞纳金、罚款、退税和预提税。具体缴纳税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所列的身份证明;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型客车资格的驾驶证。(九) 二手交易中小客车,是指利用成交量指数收购本市已登记的中小客车后,以二手车企业名义静态停放待售的车辆。(10) 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分类要求的中小客车。(11) 出租车、公共巴士和有轨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和客车,是指分别满足出租车、公交车乘客、消防、救援、,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分解表中的工程救援和教练。(12)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上”和“不超过”、“以前”、“以后”、“以下”均包括该数字。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第六十一个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考试合格,将颁发索引证书;如果审核失败,应说明原因。第八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六十二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购车后,应当凭指标文件等材料,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索引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业务:(一)车辆转移登记;(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三)本市异地变更登记;(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有搬迁情形的除外;(五)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共巴士、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其他指标后已登记的客车发生性质变化的。2012年6月30日前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六十四条因人民法院执行有效法律文书导致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登记、转移登记或者异地转移到本市时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指数管理机构一经公布指数分配结果,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该指数。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等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周转指标有效期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自动失效。逾期未使用该指数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指数,通过竞价获得的竞价交易金额不予退还。第六十六条指标不得借用、出租、转让或者继承。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普通汽车增量指标后,可用于普通汽车、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登记。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可用于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注册。第六十八条使用增量指标登记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用于原增量指标适用的中小客车登记。单位和个人将2012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登记的普通汽车更新为节能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后,生成的更新指标可用于普通汽车登记。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七十条承担申请信息审核和指标证明文件审核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审核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计检查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管理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七十二条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等方式申请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分配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对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予以追缴,并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第七十三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营业额指标的应用和使用以及拟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七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市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或抽查,二手车企业、行业协会应当……

操作和协助。第七十五条交易的二手中小客车周转指标的应用和使用以及静态停车的实施,应当纳入二手车企业的信用报告范畴。第七十六条二手车企业未申请使用周转指标,未执行二手中小客车交易静态停车管理规定的,由指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额度,且周转指标已下达的,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周转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限额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让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七十九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和拥堵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和路段使用的外地小客车进行交通管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第八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小客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和术语分类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二) 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综合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相应限值相比低于65%的中小型混合动力客车。车辆制造企业提出的具体申请,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3) 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注册地址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4) 二手车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5)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中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识的进口新能源中小客车。(6) 行业协会是指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七) 税款是指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增值税改革”前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不包括手续费、滞纳金、罚款、退税和预提税。具体缴纳税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所列的身份证明;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型客车资格的驾驶证。(九) 二手交易中小客车,是指利用成交量指数收购本市已登记的中小客车后,以二手车企业名义静态停放待售的车辆。(10) 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分类要求的中小客车。(11) 出租车、公共巴士和有轨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和客车,是指分别满足出租车、公交车乘客、消防、救援、,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分解表中的工程救援和教练。(12)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上”和“不超过”、“以前”、“以后”、“以下”均包括该数字。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6月1日发布

标签:

汽车资讯热门资讯
进口车降价潮中有企业虚晃一 关税下降收进自己腰包

进口车关税下调的消息传出十余日,市场开始呈现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新车延迟报关导致进口车入市奇货可居;主机厂商指导价的下调并未完全引发终端市场成交价格的同步降低;

1900/1/1 0:00:00
2017中国汽车年度人物和年度企业获奖榜单出炉

他们,可以敏锐捕捉住政策和市场机遇,带领企业快速发展;他们,奋勇创新,努力打造着最具颠覆性和突破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他们,带领企业创造了突出的成绩,引领着2017年度的汽车产业变革;

1900/1/1 0:00:00
雷丁200亿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落户咸阳 陕西省长刘国中莅临指导

5月31日上午,陕西省长刘国中到雷丁秦星新能源汽车西部生产基地调研指导。刘国中省长十分肯定雷丁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产业中取得的成果,并勉励雷丁要抓住机遇,不断提升,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作更大贡献。

1900/1/1 0:00:00
新特陈健:今年预建超百家销售网点,10月批量交车

“这张地图是我目前的渠道布局成果,一个红旗表示一个网,从今年的5月5号到5月23号的,我布局且真正实现回款的有接近30家经销商,签了超过14000台车。

1900/1/1 0:00:00
《新趋势下车企未来竞争力报告》发布:新势力造车将向传统车企靠拢

5月31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联合罗兰贝格共同推出的《新趋势下车企未来竞争力报告》,在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指导、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以“聚势谋动”为主题的“2018中国汽车新创峰会”上正式发布,

1900/1/1 0:00:00
桑顿新能源杨晓伟: 全球动力电池公司前十名,中国将有六到七家

后补贴时代,纯国产新能源汽车是否有出路?新能源汽车是否会重蹈“国车外芯”的覆辙?日前,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公布了第一批符合“行业自律白名单”的动力电池企业,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