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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细则,车辆需是纯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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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正式发布《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在上海从事分时经营活动的车辆应符合的条件为:(一)9座及以下的小微纯电动客车;(2) 安装人脸识别设备;(3)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紧急报警装置;(四)符合其他客运服务标准要求的车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微型客车分时经营管理细则》已于2018年2月1日在市交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小型客车的分时运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鼓励模式创新和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些具体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分时租赁,是指经营者使用符合要求的小微车辆,通过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技术手段,分分钟或数小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得收入的经营模式。第四条(发展原则)分时是综合交通系统中满足公众个人出行需求的一种服务模式。这座城市的时间共享坚持统筹规划、安全第一、环境保护和资源共享的发展原则。分时汽车总量是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动态调节的。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分时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下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负责本市分时租赁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市交通管理部门所属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管总队)负责本市分时租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基本要求)在本市从事分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位、营业场所和服务网点;(3) 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线网络服务平台,具备在线和离线服务能力;

(4) 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本规则实施前,取得本市小客车租赁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需要从事分时经营活动,还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搭建符合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车辆要求)在本市从事分时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9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纯电动乘用车;(2) 安装人脸识别设备;(3)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紧急报警装置;(四)符合其他客运服务标准要求的车辆。第八条(行政许可)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和车辆经营资格证书。第九条(经营服务规范)分时运营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检查并确保个人承租人或单位承租人委托人员的身份与实际驾驶人一致;(三)确保服务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与运营车辆相关的保险;(四)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一致。第十条(承租人要求)租赁车辆时,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信息,个人承租人和单位承租人委托的实际驾驶人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保证自行驾驶。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泊位,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遮挡车载卫星定位等设施设备。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第三人驾驶,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第十一条(承租人身份识别)分时运营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设置识别设施设备,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并将承租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和驾驶证记录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等材料;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租赁车辆应当交付给通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符合条件、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分时服务。第十二条(车辆管理)分时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通过运营商的日常检查和车辆自检等方式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性良好,车辆外观整洁。租赁车辆应由制造商授权的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以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性能为承租人提供服务,并满足安全驾驶的条件。租赁的车身应设置统一的标识,车内应提供详细的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服务说明。车辆驾驶证和操作资格证书应随车放置,以方便承租人和执法人员使用。第十三条(收费管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和租赁车辆的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分时运营商不得提前收取任何未指明的费用,并应在事后向承租人提供本市的电子或纸质发票。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分时运营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对经营行为的投诉和建议,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分时运营商应当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承租人存款、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鼓励分时运营商采用信贷模式,而不是存款管理。第十六条(网络服务平台)分时运营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标准,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网络服务平台。承租人可以利用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进行车辆预约、退车、电子支付等活动。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将平台数据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车轨迹日志等数据记录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并进行备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接入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第十七条(动态调整)分时运营商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大数据分析结果,对租赁车辆进行动态调度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车辆供需平衡。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安全)分时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和保护承租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分时运营商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输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也不得为第三方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第十九条(服务评价)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分时租赁服务质量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向……公告……

e公开分时租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第二十条(禁止跨区域运营)未在本市注册的分时汽车,不得与其目的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分时业务。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违反租赁业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依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分时运营商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向身份不明且拒绝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正式发布《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在上海从事分时经营活动的车辆应符合的条件为:(一)9座及以下的小微纯电动客车;(2) 安装人脸识别设备;(3)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紧急报警装置;

(四)符合其他客运服务标准要求的车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微型客车分时经营管理细则》已于2018年2月1日在市交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小型客车分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小型客车的分时运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鼓励模式创新和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些具体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分时租赁,是指经营者使用符合要求的小微车辆,通过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技术手段,分分钟或数小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得收入的经营模式。第四条(发展原则)分时是综合交通系统中满足公众个人出行需求的一种服务模式。这座城市的时间共享坚持统筹规划、安全第一、环境保护和资源共享的发展原则。分时汽车总量是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动态调节的。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分时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下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负责本市分时租赁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市交通管理部门所属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管总队)负责本市分时租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基本要求)在本市从事分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2)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位、营业场所和服务网点;(3) 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线网络服务平台,具备在线和离线服务能力;(4) 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本规则实施前,取得本市小客车租赁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需要从事分时经营活动,还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搭建符合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车辆要求)在本市从事分时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9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纯电动乘用车;(2) 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3)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紧急报警装置;(四)符合其他客运服务标准要求的车辆。第八条(行政许可)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和车辆经营资格证书。第九条(经营服务规范)分时运营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检查并确保个人承租人或单位承租人委托人员的身份与实际驾驶人一致;(三)确保服务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与运营车辆相关的保险;(四)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一致。第十条(承租人要求)租赁车辆时,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信息,个人承租人和单位承租人委托的实际驾驶人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保证自行驾驶。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泊位,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遮挡车载卫星定位等设施设备。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第三人驾驶,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第十一条(承租人身份识别)分时运营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设置识别设施设备,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并将承租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和驾驶证记录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等材料;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租赁车辆应当交付给通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符合条件、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分时服务。第十二条(车辆管理)分时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通过运营商的日常检查和车辆自检等方式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性良好,车辆外观整洁。租赁车辆应由制造商授权的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以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性能为承租人提供服务,并满足安全驾驶的条件。租赁的车身应设置统一的标识,车内应提供详细的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服务说明。车辆驾驶证和操作资格证书应随车放置,以方便承租人和执法人员使用。第十三条(收费管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和租赁车辆的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分时运营商不得提前收取任何未指明的费用,并应在事后向承租人提供本市的电子或纸质发票。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分时运营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公众对经营行为的投诉和建议,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分时运营商应当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承租人存款、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鼓励分时运营商采用信贷模式,而不是存款管理。第十六条(网络服务平台)分时运营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标准,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网络服务平台。承租人可以利用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进行车辆预约、退车、电子支付等活动。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将平台数据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车轨迹日志等数据记录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并进行备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接入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第十七条(动态调整)分时运营商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大数据分析结果,对租赁车辆进行动态调度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车辆供需平衡。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安全)分时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和保护承租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分时运营商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输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也不得为第三方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第十九条(服务评价)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分时租赁服务质量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向……公告……

e公开分时租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第二十条(禁止跨区域运营)未在本市注册的分时汽车,不得与其目的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分时业务。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违反租赁业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依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分时运营商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向身份不明且拒绝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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