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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纯电动物流车补贴政策,单车三年最高补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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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出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的补贴金额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计算,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符合年度考核运营标准的车辆可以获得当期资助,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汽车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存储容量中: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每千瓦时补贴750元;30-50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600元;

对于50kWh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将获得500元的资金。三年自行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5万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深圳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定本办法,《深圳市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物流枢纽城市、,提升深圳物流业的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巩固物流业的支柱地位。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一)物流子项,资金范围包括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补贴项目、本市重点后勤企业一次性激励项目、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运营补贴项目、智能快递箱补贴项目。(2) 航空业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新货运航线、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运营商在深圳机场开辟新货运航线的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运营商在深圳机场开设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运量排名、“深圳飞”客运服务和促销,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辟新的国际客运目的地。(3) 港口和航运业的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包括水陆交通项目和海铁联运项目),国际航运枢纽(包括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和水运企业资助的项目)和水上客运(包括邮轮运营项目和国内客运项目)。(4) 深圳国际物流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进博会政府资助项目和进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五)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度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55亿元(不含第十一条第(七)项资助项目预算),实际补贴以年度预算为准。市交通委可根据国家战略、上级部署和我市物流业发展的新要求,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财政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计,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整体绩效评价,检查业务部门的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市政交通……

离子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调整,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支出计划。(三)按照市政府的政策指导,负责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市财政委员会绩效再评估工作。(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披露工作。(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估及相关续期手续;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注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落实项目条件和配套资金,设定绩效目标。(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按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六)配合项目绩效评估,并提供项目信息及市交通委、市财政委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绩效评估。(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九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和审计。第三章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十条物流业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本市重点物流企业补贴项目。1.申请条件(1)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申请企业,在资金评估期内为本市重点物流公司;

(2) 企业的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翻新、物流设备的采购和银行贷款,以及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商业承兑汇票,都会产生相应的利息。2.补贴标准对本市重点物流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产生的利息,自申请之日起予以补贴。贴息金额不超过补贴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全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1.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将申报条件列为深圳市重点后勤企业。2.资金标准对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三)一次性资助的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1.申请条件为《深圳市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确定的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2.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批准的项目每年资助一次。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四)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金项目。1.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 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并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书的货运车辆不少于300辆,包括不少于100辆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或者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和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不少于50辆。申请资助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卡车的技术要求;(2) 2017年1月1日后首次在市交警部门注册;(3) 取得市道路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书;(4) 考核期间,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监管平台,在深圳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年。2.标准资助金额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的总存储容量计算,资助分为三年。符合年度考核运营标准的车辆可以获得当期资助,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汽车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存储容量中: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每千瓦时补贴750元;30-50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600元;

对于50kWh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将获得500元的资金。三年自行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5万元。(5) 由智能快递箱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1)在深圳注册3年以上,具有智能快递箱研发、建设或运营经验的企业。(2) 截至申请之日,上一年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递箱已超过200个。2.资助标准考核期内新建的智能快递箱将按照3000元/组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第十一条航空产业子基金支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的航空公司,或者公司总部不在深圳,但运营保障基地在深圳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承租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赁有机组人员的飞机,并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新货运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承租人)在深圳机场开设的且公司(承租方)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新的客运目的地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场:(一)开航日期前2年内没有飞往深圳机场的客运航班;(2) 尽管在开航日期前2年内有飞往深圳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暂停,任何航空公司在2年内完成的出境航班数量都不到50架次。(1) 该项目由基地航空公司资助,在深圳机场开辟一条新的货运航线。1.申请条件: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货运航线一年,一年内有50多个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将根据从深圳机场出发的货物总量给予。其中:国际航空公司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家航空公司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标准为500元/吨,每家航空公司的总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辟货运航线的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货运航线一年,一年内从深圳机场起飞的航班超过50架次。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将根据从深圳机场出发的货物总量给予。资金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3)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了一个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国内客运航站楼一年,一年内有100多个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2.资金标准每个新目的地将一次性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4) 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由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国内客运航站楼一年,一年内从深圳机场起飞的航班超过100架次。2.资金标准每个新目的地将一次性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五)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办理货运项目排名。1.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办理国际、国内出境货物(不含邮件)前五名。2.补贴标准基于代理商的出境货物量(不包括邮件)。其中,国际出境货运量排名前五,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最高补贴为:第一名不超过150万元,第二名不超过120万元,第一名不超90万元,四名不超70万元,五名不超50万元;

国内出境货运量排名前五,补贴标准为50元/吨。补贴上限为:第一名不超过150万元,第二名不超过120万元,排名第三名不超过90万元,排行第四名不超过70万元,排在第五名不超过50万元。该补贴不适用于承租人和航空公司直属或参股的代理公司。(六)“深圳飞”客运旅游服务及推广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提供“深圳飞”客运服务并开展“深圳飞“宣传推广的企业。2.资助标准相关企业应根据“深飞”客运服务和资助项目推进的要求,向市交通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将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按期提交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对资金对象和资金数额进行审核。(7) 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新的国际客运目的地的资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港口航运业分项资金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一)绿色港口。1.水运融资项目(1)申请从事对外贸易(含香港、澳门、)内部分支机构或国内贸易航线运输条件,并在评估年度完成深圳港5000标箱(含)以上集装箱吞吐量的经营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补贴标准以评估年度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为依据。其中,50元/标准箱为外贸支线补贴标准,30元/标准桶为内贸航线补贴标准。2.海铁联运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前一年。近日,深圳市出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的补贴金额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计算,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符合年度考核运营标准的车辆可以获得当期资助,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汽车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存储容量中: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每千瓦时补贴750元;30-50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600元;

对于50kWh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将获得500元的资金。三年自行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5万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深圳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定本办法,《深圳市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物流枢纽城市、,提升深圳物流业的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巩固物流业的支柱地位。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一)物流子项,资金范围包括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补贴项目、本市重点后勤企业一次性激励项目、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运营补贴项目、智能快递箱补贴项目。(2) 航空业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新货运航线、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运营商在深圳机场开辟新货运航线的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运营商在深圳机场开设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运量排名、“深圳飞”客运服务和促销,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辟新的国际客运目的地。(3) 港口和航运业的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包括水陆交通项目和海铁联运项目),国际航运枢纽(包括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和水运企业资助的项目)和水上客运(包括邮轮运营项目和国内客运项目)。(4) 深圳国际物流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子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进博会政府资助项目和进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五)经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度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55亿元(不含第十一条第(七)项资助项目预算),实际补贴以年度预算为准。市交通委可根据国家战略、上级部署和我市物流业发展的新要求,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财政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计,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整体绩效评价,检查业务部门的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市政交通……

离子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调整,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支出计划。(三)按照市政府的政策指导,负责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市财政委员会绩效再评估工作。(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披露工作。(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估及相关续期手续;专项资金存续期满或注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落实项目条件和配套资金,设定绩效目标。(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按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六)配合项目绩效评估,并提供项目信息及市交通委、市财政委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绩效评估。(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九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和审计。第三章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十条物流业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本市重点物流企业补贴项目。1.申请条件(1)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申请企业,在资金评估期内为本市重点物流公司;

(2) 企业的主营业务,即生产经营、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翻新、物流设备的采购和银行贷款,以及供应链管理业务的保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商业承兑汇票,都会产生相应的利息。2.补贴标准对本市重点物流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产生的利息,自申请之日起予以补贴。贴息金额不超过补贴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的50%,每家企业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全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1.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首次将申报条件列为深圳市重点后勤企业。2.资金标准对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三)一次性资助的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1.申请条件为《深圳市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细则》确定的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2.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批准的项目每年资助一次。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实际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四)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金项目。1.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 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并取得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书的货运车辆不少于300辆,包括不少于100辆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或者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冷藏车和纯电动集装箱牵引车不少于50辆。申请资助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新能源卡车的技术要求;(2) 2017年1月1日后首次在市交警部门注册;(3) 取得市道路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书;(4) 考核期间,车辆已按要求接入市交通委纯电动物流配送车监管平台,在深圳行驶里程达到1.5万公里/年。2.标准资助金额根据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的总存储容量计算,资助分为三年。符合年度考核运营标准的车辆可以获得当期资助,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汽车不能获得当期资助。电池总存储容量中:30(含)千瓦时以下部分,每千瓦时补贴750元;30-50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600元;

对于50kWh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将获得500元的资金。三年自行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5万元。(5) 由智能快递箱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1)在深圳注册3年以上,具有智能快递箱研发、建设或运营经验的企业。(2) 截至申请之日,上一年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递箱已超过200个。2.资助标准考核期内新建的智能快递箱将按照3000元/组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第十一条航空产业子基金支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的航空公司,或者公司总部不在深圳,但运营保障基地在深圳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承租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赁有机组人员的飞机,并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新货运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承租人)在深圳机场开设的且公司(承租方)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新的客运目的地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场:(一)开航日期前2年内没有飞往深圳机场的客运航班;(2) 尽管在开航日期前2年内有飞往深圳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暂停,任何航空公司在2年内完成的出境航班数量都不到50架次。(1) 该项目由基地航空公司资助,在深圳机场开辟一条新的货运航线。1.申请条件: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货运航线一年,一年内有50多个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将根据从深圳机场出发的货物总量给予。其中:国际航空公司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家航空公司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标准为500元/吨,每家航空公司的总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辟货运航线的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货运航线一年,一年内从深圳机场起飞的航班超过50架次。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将根据从深圳机场出发的货物总量给予。资金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3)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了一个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国内客运航站楼一年,一年内有100多个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2.资金标准每个新目的地将一次性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4) 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由新的国内客运目的地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非基地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国内客运航站楼一年,一年内从深圳机场起飞的航班超过100架次。2.资金标准每个新目的地将一次性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五)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办理货运项目排名。1.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办理国际、国内出境货物(不含邮件)前五名。2.补贴标准基于代理商的出境货物量(不包括邮件)。其中,国际出境货运量排名前五,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最高补贴为:第一名不超过150万元,第二名不超过120万元,第一名不超90万元,四名不超70万元,五名不超50万元;

国内出境货运量排名前五,补贴标准为50元/吨。补贴上限为:第一名不超过150万元,第二名不超过120万元,排名第三名不超过90万元,排行第四名不超过70万元,排在第五名不超过50万元。该补贴不适用于承租人和航空公司直属或参股的代理公司。(六)“深圳飞”客运旅游服务及推广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提供“深圳飞”客运服务并开展“深圳飞“宣传推广的企业。2.资助标准相关企业应根据“深飞”客运服务和资助项目推进的要求,向市交通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将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按期提交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对资金对象和资金数额进行审核。(7) 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设新的国际客运目的地的资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港口航运业分项资金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一)绿色港口。1.水运融资项目(1)申请从事对外贸易(含香港、澳门、)内部分支机构或国内贸易航线运输条件,并在评估年度完成深圳港5000标箱(含)以上集装箱吞吐量的经营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补贴标准以评估年度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为依据。其中,50元/标准箱为外贸支线补贴标准,30元/标准桶为内贸航线补贴标准。2.海铁联运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前一年。(2) 补贴标准以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运量为依据,其中:全省补贴标准为200元/TEU;省际资金标准为300元/标准箱。(2) 国际航运枢纽。1.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1)在申请条件评估年度(含20000标准箱)已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的国际班轮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其中新班轮航线需要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建集装箱按50元/标准箱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 对吞吐量前20名贡献者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每人100万元;第6至第10个名额,每个名额资助80万元;第11至第15名,每个名额补助60万元;第16至第20名,每个名额补贴40万元;贡献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港口水运量排名×K2+新建班轮航线数量×K3。(如果在评估年度增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无论新增一条或多条,公司的贡献分数将按1.5倍计算)。排名值:排名第一取20,排名第二十取1,依此类推;k值:k1=0.4,k2=0.4,k3=0.2,k1+k2+k3=1。③从深圳港转运至联合港的空箱,按40元/标准箱给予补贴。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为在深圳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0标准箱。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建进口重型集装箱按20元/标准箱资助,新建出口重型集装箱按60元/标准标准箱资助。每家公司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 综合得分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1至5名,每人资助100万元;

第6至第15个名额,每个名额资助80万元;第16至第30名,每个名额补助60万元;第31名至第50名,每个名额补贴40万元;综合得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型集装箱排名×K1+海铁联运集装箱排名×K2。排名值:排名第一取50,排名第50取1,依此类推;k值:k1=0.7,k2=0.3,k1+k2=1。3.水运企业资助项目(1)在深圳注册的水运企业。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增“深圳”注册港船舶按60元/总吨位资助;(2) 综合得分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一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第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四届至第六届,各资助150万元;第七届至第十届,各出资100万元。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排名值:排名第一取10,排名第十取1,以此类推;k的值:k1=0.5,k2=0.5,k1+k2=1。受资助船舶在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如果违反承诺,应退还已获得的资助资金。(3) 水上客运。1.邮轮运营融资项目(1)在深圳申请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金标准①航行资金。母港邮轮和国际访问港邮轮的航次补贴按邮轮吨位分类,每艘邮轮的到达和离开视为一个航次,以出发时间为准。具体分类如下:A级邮轮(总吨(含)7万吨以下吨位):20个航次(含)以内,补贴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补贴为25万元/航次。B类邮轮(吨位在70000-100000(含)之间):20航次(含)以内,补贴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补贴30万元/航次。丙类邮轮(总吨位10万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补贴3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补贴35万元/航次。3天2夜及以下的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补贴标准按50%计算。②邮轮乘客补贴。年出境客流15万人次以下,按270元/人次给予补贴;年出境客流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220元/人次给予补贴;年出境客流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180元/人次给予补贴;

年出境客流25万人次(含)以上的,按150元/人次给予补贴。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1)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金标准①深圳新航道客运航线资金标准为:第一年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2500元/航次,第三年2000元/航次。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下的,第一年为6000元/航次,第二年为5000元/航次、第三年为4000元/航次。如果距离超过60海里,第一年为9000元/航次,第二年为7500元/航次、第三年为6000元/航次。(2) 对本市新建客运码头或改造客运码头的新线路,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客运码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三条世博会分项经费的用途、条件和标准(一)政府举办的世博会的经费项目。1.申请主办世博会相关会议、论坛和活动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2.经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党政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 由世博会展位费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申请当年参加进博会的参展商。2.资助标准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展位费的50%,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四条深圳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专项资金(不含新建国际客运码头资金):(一)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二)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3) 考核年度内,企业因单项违法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给予单项5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累计给予10万元(包)以上行政罚罚,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和解释,从其规定和解释为准。(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组织和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市交通委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现代物流业各类资金子项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包括新建国际客运码头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接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和资助金额,并通过市级报纸和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暂不列为资助对象,市交通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

如果异议属实,企业将被取消获得资助的资格。第五章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市交通委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拟资助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委员会应当按照程序对预算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财政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市交通委。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对资助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书面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市财政委员会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估或再评估。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或者使用虚假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市交通委将追回资金,并责令改正,依法列入财政资金“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估、评估、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委将取消其项目和资金评估、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专家参与评审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评审谋取利益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财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统计指标以市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基础,相关数据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市统计部门没有相应统计指标或数据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第二十七条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2) 补贴标准以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运量为依据,其中:全省补贴标准为200元/TEU;

省际资金标准为300元/标准箱。(2) 国际航运枢纽。1.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1)在申请条件评估年度(含20000标准箱)已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的国际班轮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其中新班轮航线需要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建集装箱按50元/标准箱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 对吞吐量前20名贡献者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每人100万元;第6至第10个名额,每个名额资助80万元;第11至第15名,每个名额补助60万元;第16至第20名,每个名额补贴40万元;贡献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港口水运量排名×K2+新建班轮航线数量×K3。(如果在评估年度增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无论新增一条或多条,公司的贡献分数将按1.5倍计算)。排名值:排名第一取20,排名第二十取1,依此类推;k值:k1=0.4,k2=0.4,k3=0.2,k1+k2+k3=1。③从深圳港转运至联合港的空箱,按40元/标准箱给予补贴。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为在深圳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0标准箱。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建进口重型集装箱按20元/标准箱资助,新建出口重型集装箱按60元/标准标准箱资助。每家公司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 综合得分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1至5名,每人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5个名额,每个名额资助80万元;第16至第30名,每个名额补助60万元;第31名至第50名,每个名额补贴40万元;综合得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型集装箱排名×K1+海铁联运集装箱排名×K2。排名值:排名第一取50,排名第50取1,依此类推;k值:k1=0.7,k2=0.3,k1+k2=1。3.水运企业资助项目(1)在深圳注册的水运企业。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助标准①新增“深圳”注册港船舶按60元/总吨位资助;(2) 综合得分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一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第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四届至第六届,各资助150万元;第七届至第十届,各出资100万元。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排名值:排名第一取10,排名第十取1,以此类推;k的值:k1=0.5,k2=0.5,k1+k2=1。受资助船舶在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如果违反承诺,应退还已获得的资助资金。(3) 水上客运。1.邮轮运营融资项目(1)在深圳申请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金标准①航行资金。母港邮轮和国际访问港邮轮的航次补贴按邮轮吨位分类,每艘邮轮的到达和离开视为一个航次,以出发时间为准。具体分类如下:A级邮轮(总吨(含)7万吨以下吨位):20个航次(含)以内,补贴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补贴为25万元/航次。B类邮轮(吨位在70000-100000(含)之间):20航次(含)以内,补贴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补贴30万元/航次。丙类邮轮(总吨位10万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补贴30万元/航次;

第20航次以上,补贴35万元/航次。3天2夜及以下的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补贴标准按50%计算。②邮轮乘客补贴。年出境客流15万人次以下,按270元/人次给予补贴;年出境客流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220元/人次给予补贴;年出境客流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180元/人次给予补贴;

年出境客流25万人次(含)以上的,按150元/人次给予补贴。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1)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评估年度为申请日期前一年。(2) 资金标准①深圳新航道客运航线资金标准为:第一年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2500元/航次,第三年2000元/航次。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下的,第一年为6000元/航次,第二年为5000元/航次、第三年为4000元/航次。如果距离超过60海里,第一年为9000元/航次,第二年为7500元/航次、第三年为6000元/航次。(2) 对本市新建客运码头或改造客运码头的新线路,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客运码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三条世博会分项经费的用途、条件和标准(一)政府举办的世博会的经费项目。1.申请主办世博会相关会议、论坛和活动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2.经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党政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2) 由世博会展位费资助的项目。1.申请条件:申请当年参加进博会的参展商。2.资助标准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展位费的50%,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四条深圳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专项资金(不含新建国际客运码头资金):(一)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二)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3) 考核年度内,企业因单项违法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国税、地税、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给予单项5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累计给予10万元(包)以上行政罚罚,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和解释,从其规定和解释为准。(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组织和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市交通委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现代物流业各类资金子项的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包括新建国际客运码头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接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和资助金额,并通过市级报纸和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暂不列为资助对象,市交通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

如果异议属实,企业将被取消获得资助的资格。第五章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市交通委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拟资助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委员会应当按照程序对预算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财政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市交通委。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对资助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书面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市财政委员会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估或再评估。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或者使用虚假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市交通委将追回资金,并责令改正,依法列入财政资金“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估、评估、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委将取消其项目和资金评估、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专家参与评审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评审谋取利益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财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统计指标以市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基础,相关数据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市统计部门没有相应统计指标或数据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第二十七条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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