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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省市级补贴不超中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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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相关意见的通知。2018年,省财政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省级、市、县自行车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市县出台的补贴政策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20%的,省财政只补贴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扣除市县补贴比例后的剩余比例。2018年,河南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和补贴。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对安装在充电站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变压器、充电柜)按采购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

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直辖市,相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绿色发展,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并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的《通知》精神,《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财建〔2018〕18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1)补贴范围纳入国家。上述车辆必须符合财建〔2018〕18号文对汽车产品的技术门槛要求。(二) 省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纳入本次补贴范围并在本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各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省财政将企业垫付的省级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三) 补贴标准2018年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比例见附件1。省级、市、县自行车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市县出台的补贴政策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20%的,省财政只补贴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扣除市县补贴比例后的剩余比例。(四) 资金拨付流程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季度推进情况进行拨付。具体过程如下:1。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2018年6月20日前,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18年6月份11日前汇总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信息),填写附件2和附件3,经注册地(或推广地)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省财政厅应在汽车登记处登记……

生产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计意见和年度预算规模。每次提交后,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天内。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新能源汽车的时序,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控制。2.提交总结报告。国家年度清算结束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或推广地)工业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在全省推广应用、车辆运营和省级补贴资金获取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中央补贴资金的证明材料,并汇总填写附件2。注册(或推广)后,四部门联合上报省级工业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已获得省级补贴资金的车辆未通过国家清算审计的,省财政厅将对未经审计的车辆追回省级补贴资金。(五) 资金申请材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销售发票的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

4.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清单(附件3)。二、201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政策(一)奖补范围省级财政奖补范围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技术标准、通过验收、运行良好的充电站,主要为新能源公交车、专用车、,卡车和客车,以及总装机功率超过600千瓦或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此外,通过一对一座谈的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二) 奖惩办法和标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先建后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将对安装在充电站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变压器、充电柜),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三) 资金拨付流程:相关省市、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当地当年正常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督促项目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决算,对主要充电设备的投资金额进行审查。市县四部门应在次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新建充电站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写《河南省xx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4),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能源)、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计后,对获奖资金的拨付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对申报市县相应拨付获奖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和运营补贴。(四) 申请材料市、县有关部门在提交奖励补偿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2.XX市(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审计验收报告及财务报表;

3.充电站主要充电设备的采购发票复印件。三、 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激励政策为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升级换代,加快推广应用,生产企业新开发的车型在一年内进入国家推荐目录,并在全省实现一定销量和销售额的,经考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企业的个体模型和企业的整体奖励金额是有上限的(见附件1)。资金拨付流程:根据新开发产品自进入推广目录之日起一年内的推广情况,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注册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获奖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年度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励基金申请表》(附件5)。注册地牵头部门审核确认新产品进入推荐目录的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车辆上牌等相关信息后,报送省工业、财政、科学技术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待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应标准拨付奖励资金。四、加快推进和实施(1)各级有关部门要紧密依靠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我省在相关汽车领域的比较优势,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实施进度,狠抓招投标、协议签订、车辆到货、挂牌运营等工作的落实。(2) 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投资,创新投资方式,综合采取购车补贴、经营补贴、建设投资补贴、贷款利息补贴、土地直供、政府购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从而形成政策推动、需求促进和市场驱动的合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五、监督管理(1)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倒卖车辆等行为将予以扣除,并取消未来年度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推广主体责任,严格审查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这些资金被指定用途并及时发放。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将2018年2月12日至6月11日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的省级补贴标准按照《关于2016-2020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的意见》(豫财建〔2016〕109号)和财建〔2018〕18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执行。省四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及时作出调整。6月5日,何……

n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相关意见的通知。2018年,省财政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省级、市、县自行车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市县出台的补贴政策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20%的,省财政只补贴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扣除市县补贴比例后的剩余比例。2018年,河南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和补贴。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对安装在充电站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变压器、充电柜)按采购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

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直辖市,相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绿色发展,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并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的《通知》精神,《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财建〔2018〕18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1)补贴范围纳入国家。上述车辆必须符合财建〔2018〕18号文对汽车产品的技术门槛要求。(二) 省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纳入本次补贴范围并在本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各级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省财政将企业垫付的省级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三) 补贴标准2018年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比例见附件1。省级、市、县自行车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金额的50%。市县出台的补贴政策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20%的,省财政只补贴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扣除市县补贴比例后的剩余比例。(四) 资金拨付流程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季度推进情况进行拨付。具体过程如下:1。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2018年6月20日前,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18年6月份11日前汇总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信息),填写附件2和附件3,经注册地(或推广地)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省财政厅应向汽车生产企业登记……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计意见和年度预算规模。每次提交后,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天内。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新能源汽车的时序,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控制。2.提交总结报告。国家年度清算结束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或推广地)工业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在全省推广应用、车辆运营和省级补贴资金获取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中央补贴资金的证明材料,并汇总填写附件2。注册(或推广)后,四部门联合上报省级工业信息化、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已获得省级补贴资金的车辆未通过国家清算审计的,省财政厅将对未经审计的车辆追回省级补贴资金。(五) 资金申请材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车辆销售发票的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

4.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清单(附件3)。二、201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政策(一)奖补范围省级财政奖补范围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技术标准、通过验收、运行良好的充电站,主要为新能源公交车、专用车、,卡车和客车,以及总装机功率超过600千瓦或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此外,通过一对一座谈的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二) 奖惩办法和标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先建后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将对安装在充电站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变压器、充电柜),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三) 资金拨付流程:相关省市、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当地当年正常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督促项目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决算,对主要充电设备的投资金额进行审查。市县四部门应在次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新建充电站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写《河南省xx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4),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能源)、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计后,对获奖资金的拨付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对申报市县相应拨付获奖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和运营补贴。(四) 申请材料市、县有关部门在提交奖励补偿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2.XX市(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审计验收报告及财务报表;

3.充电站主要充电设备的采购发票复印件。三、 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激励政策为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升级换代,加快推广应用,生产企业新开发的车型在一年内进入国家推荐目录,并在全省实现一定销量和销售额的,经考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企业的个体模型和企业的整体奖励金额是有上限的(见附件1)。资金拨付流程:根据新开发产品自进入推广目录之日起一年内的推广情况,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注册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获奖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年度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励基金申请表》(附件5)。注册地牵头部门审核确认新产品进入推荐目录的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车辆上牌等相关信息后,报送省工业、财政、科学技术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待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应标准拨付奖励资金。四、加快推进和实施(1)各级有关部门要紧密依靠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我省在相关汽车领域的比较优势,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实施进度,狠抓招投标、协议签订、车辆到货、挂牌运营等工作的落实。(2) 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投资,创新投资方式,综合采取购车补贴、经营补贴、建设投资补贴、贷款利息补贴、土地直供、政府购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从而形成政策推动、需求促进和市场驱动的合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五、监督管理(1)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倒卖车辆等行为将予以扣除,并取消未来年度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推广主体责任,严格审查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这些资金被指定用途并及时发放。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将2018年2月12日至6月11日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的省级补贴标准按照《关于2016-2020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的意见》(豫财建〔2016〕109号)和财建〔2018〕18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执行。省四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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