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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能源汽车地补或按国补1:0.5执行,停车费或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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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就促进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应按1:0.5的比例给予土地补偿,国家补偿和土地补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国家补偿+)对于在广州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广州将探索在中心城市试行停车费,并降低城市部分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全面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关于就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事业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我办起草了《关于促进广州市新能量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在6月14日前将您的真实姓名和书面反馈给我们的办公室(传真:83123742,电子邮件:gzfggy@163.com)。附件: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doc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5日,2018年附件: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事业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计划(2017-2020年)》(穗富办公函,一、总则(1)本政策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注册使用,并已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2) 本政策所称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品牌)企业或外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品牌)公司在本市唯一注册的全资新能源汽车公司。(3) 本政策所称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应当承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和限制其名下新能源汽车迁出条件的义务。(4) 积极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环境,引导高新技术、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实施综合财政补贴,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六)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本市新能源车的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2.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支持和动力电池回收。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负责申请本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1)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的相关行业法规和交通状况……

符合《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车辆检验管理的规定,配合第三方专业组织完成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主要参数和售后服务能力的验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三)具备相应的车辆运行监控能力,确保对本市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进行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车辆信息。(4)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并承担为消费者安装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的义务,并在购车合同中明确。(五)负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或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流程科学、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二、推广应用(1)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城市交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安排,加强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应用与产业协同发展。(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推广应用领域组织实施。(三)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安排实施地方财政补贴。相关职能部门应每月统计新能源汽车在该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四)每年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财政资金(1)通过补贴、利息补贴、激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产业水平提升。(二)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应用,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经审核后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除燃料电池汽车由国家按1:1的比例补贴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由国家按1:0.5的比例补贴,国家补贴和土地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土地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3) 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赔偿和土地补偿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并告知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新能源汽车登记完成后,车辆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和行驶证,按程序向市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土地补偿。(四)在本市享受土地补偿的新能源汽车迁出本市不满三年的,予以退还。(五)本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补贴。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特殊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re将由年度运营功率补贴。五、发展环境(1)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印发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充电服务环境。(2) 加快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融合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全产业链体系,推进现有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改造和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和智能交通应用示范区。(3) 按照“智能化、规模化、便捷化”的要求,支持在本市建立一批充电服务“示范社区”“示范单位”“新能源+公交分时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继续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落实大工业电价等优惠政策。(五)对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探索在中心城市试行停车费,在部分城市降低高(快)速公路通行费,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六)充分利用新能源汽车号牌,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研究试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城市配送体系中享受货车通行的优惠政策。(七)完善和优化新能源汽车生产流程,继续向新能源汽车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六、职责分工(1)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推动重大事项落实。(2)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重点任务落实,牵头制定、协调、解读本政策,做好对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评估、检查和监督工作。(三)领导小组成员履行职责,落实本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官方和私营部门的推广应用,并制定和实施大产业电价等政策。市交通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环卫领域的新能源汽车除外)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环卫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政策制定、实施、行业发展和指导,并牵头对汽车制造商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识别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财政保障和监督工作。市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转让和注销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标志的发放。维伊。监督管理(一)建立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实时收集车辆和充电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拨付财政补贴提供依据。汽车制造商应确保每辆新能源汽车都连接到本市的平台。(2) 加强财政资金和车辆监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t抽查财政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车辆性能和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产品和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建立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以及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车辆运行月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整改通过后,将恢复其政策应用程序。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在本市领取财政补贴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企业提交的材料及其提交行为具有性;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的;3.产品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4经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视情节轻重暂停使用或注销。1.该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提供的材料不一致;3.产品一致性和环境适应性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5)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领域财政资金、车辆生产企业责任落实、车辆转让等事项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八、其他(1)有效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发展管理水平。(2) 本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技术、市场、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本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3) 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6月5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就促进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应按1:0.5的比例给予土地补偿,国家补偿和土地补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国家补偿+)对于在广州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广州将探索在中心城市试行停车费,并降低城市部分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全面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关于就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事业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办函〔2017〕263号,以下统称《工作方案》)等文件,我办起草了《关于促进广州市新能量汽车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在6月14日前将您的真实姓名和书面反馈给我们的办公室(传真:83123742,电子邮件:gzfggy@163.com)。附件: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doc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5日,2018年附件:广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事业发展,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计划(2017-2020年)》(穗富办公函,一、总则(1)本政策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注册使用,并已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2) 本政策所称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品牌)企业或外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品牌)公司在本市唯一注册的全资新能源汽车公司。(3) 本政策所称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应当承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和限制其名下新能源汽车迁出条件的义务。(4) 积极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环境,引导高新技术、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实施综合财政补贴,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本市新能源车的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具体工作。2.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支持和动力电池回收。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负责申请本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承担以下主要责任:(1)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相关行业法规和交通状况,符合《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车辆检验管理的规定,配合第三方专业组织完成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主要参数和售后服务能力的验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三)具备相应的车辆运行监控能力,确保对本市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进行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车辆信息。(4)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并承担为消费者安装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的义务,并在购车合同中明确。(五)负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或合法渠道,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流程科学、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二、推广应用(1)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城市交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安排,加强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应用与产业协同发展。(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推广应用领域组织实施。(三)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安排实施地方财政补贴。相关职能部门应每月统计新能源汽车在该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四)每年7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财政资金(1)通过补贴、利息补贴、激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产业水平提升。(二)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应用,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经审核后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除燃料电池汽车由国家按1:1的比例补贴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由国家按1:0.5的比例补贴,国家补贴和土地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国家补贴+土地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3) 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结算……

扣除国家补偿和土地补偿后的价格,并告知消费者其义务。新能源汽车登记完成后,车辆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和行驶证,按程序向市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土地补偿。(四)在本市享受土地补偿的新能源汽车迁出本市不满三年的,予以退还。(五)本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补贴。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特殊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将由年度运营电力补贴。五、发展环境(1)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印发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充电服务环境。(2) 加快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融合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全产业链体系,推进现有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改造和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出台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和智能交通应用示范区。(3) 按照“智能化、规模化、便捷化”的要求,支持在本市建立一批充电服务“示范社区”“示范单位”“新能源+公交分时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继续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落实大工业电价等优惠政策。(五)对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探索在中心城市试行停车费,在部分城市降低高(快)速公路通行费,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六)充分利用新能源汽车号牌,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研究试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城市配送体系中享受货车通行的优惠政策。(七)完善和优化新能源汽车生产流程,继续向新能源汽车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六、职责分工(1)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推动重大事项落实。(2)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重点任务落实,牵头制定、协调、解读本政策,做好对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评估、检查和监督工作。(三)领导小组成员履行职责,落实本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官方和私营部门的推广应用,并制定和实施大产业电价等政策。市交通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公共交通、租赁、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环卫领域的新能源汽车除外)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环卫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政策制定、实施、行业发展和指导,……

nd率先识别和监督汽车制造商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财政保障和监督工作。市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转让和注销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标志的发放。维伊。监督管理(一)建立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实时收集车辆和充电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拨付财政补贴提供依据。汽车制造商应确保每辆新能源汽车都连接到本市的平台。(2) 加强财政资金和车辆监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组织对财政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车辆性能和一致性、环境适应性、产品和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建立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以及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车辆运行月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三)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整改通过后,将恢复其政策应用程序。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在本市领取财政补贴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企业提交的材料及其提交行为具有性;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的;3.产品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4经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视情节轻重暂停使用或注销。1.该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提供的材料不一致;3.产品一致性和环境适应性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5)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领域财政资金、车辆生产企业责任落实、车辆转让等事项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八、其他(1)有效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发展管理水平。(2) 本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技术、市场、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本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3) 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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