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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涠洲岛7月起禁止新增燃油车,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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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北海市发布《北海市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围洲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自7月1日起,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登记使用的现有燃油车外,其他燃油车禁止在岛上行驶。除军车、武警车、标准警车、应急救援车和专业作业车外,禁止向岛内运输新型燃油车。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汽车。根据保护条例,如果使用新燃料的机动车被运到岛上,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驾驶禁止在岛上行驶的燃油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北海市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围洲岛的生态环境,规范围洲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距离威州岛、斜阳岛及其海岸线6公里的海域,以下简称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开发利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威州岛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威州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在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集中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与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可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围洲岛的生态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第七条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开展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威州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威州岛的生态环境的行为。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围洲岛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水资源保护与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岛屿保护规划。第十条围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围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第十一条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水井。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开采地下水可能造成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雨水收集利用和海水淡化利用。第十三条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开展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道路清洁、车辆和公共厕所清洁、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用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污水排放区外设置排污口或者下水管道,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大海。第十五条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岛屿的海岸线。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造地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造地和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造地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并依法报批。第十六条禁止在滩涂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是,安全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依法批准的公共和公益设施除外。第十七条围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废旧电池回收堆放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场所丢弃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和废旧电池;

(2) 在公共场所、海滩、公路、农村公路、林地、田地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3) 将牲畜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库、沟渠、海洋等水体,丢弃牲畜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沙滩上出售、兜售、悬挂、堆放物品的;(五)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在公共场所、海滩、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上晾晒鱼、虾、贝类等海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威州岛的地质特征,禁止下列行为:(一)开采、买卖海砂、火山岩和化石标本;(二)出售和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和破碎的珊瑚礁体;(三)运输、邮寄、携带火山岩、化石标本、珊瑚礁及其制品、破碎体等离岛的;(4) 开采和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允许采伐抚育和更新。严禁在专用林中采伐名胜古迹,严禁在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中采伐树木。第二十一条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湄洲岛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野生鸟类,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捕杀和出售野生鸟类。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渔具。禁止炸鱼、鱼、电鱼,禁止使用高压水、电子、拖网等工具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第二十四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第二十五条鼓励生态安葬和文明祭祀,逐步改革安葬方式,保护威州岛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除斜阳岛现有居民和依法批准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考察活动的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斜阳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斜阳岛设立机构、建设设施。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交通设施、村镇、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湄洲岛的生态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威州岛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水资源示范制度。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未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投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现有用水量较大的项目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进行搬迁。第二十九条湄洲岛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预防控制设施。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建造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在威州岛卸载钢筋、砖块等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批准文件,供其核查。未经建设审批手续,不得卸载,但既有房屋改造除外。第三十一条湄洲岛旅游开发应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旅游项目、景区和线路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控制岛上游客总量。第三十二条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节能节水的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在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设置污水储存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沙滩和海上娱乐项目的类型和数量。依法批准经营的旅游项目,实行业主安全责任制。第三十四条进入威州岛旅游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安全、卫生和秩序的规定。在威州岛从事文化表演、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威州岛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第三十六条在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登记使用的现有燃油车外,其他燃油车禁止在岛上行驶;除军车、武警车、标准警车、应急救援车和专业作业车外,禁止向岛内运输新型燃油车。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汽车。第三十七条在威州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体积、形状、颜色应当反映古镇、古村落的建筑风格和特点,并与周围生态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八条根据湄洲岛、斜阳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湄洲岛和斜阳岛的有关单位和岛民进行搬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珊瑚礁及其制品、碎片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由海洋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入日落岛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建设批准文件,擅自在威州岛卸载钢筋、砖块等建筑材料,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卸载建筑材料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化表演、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归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湄洲岛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近日,广西北海市发布《北海市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围洲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自7月1日起,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登记使用的现有燃油车外,其他燃油车禁止在岛上行驶。除军车、武警车、标准警车、应急救援车和专业作业车外,禁止向岛内运输新型燃油车。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汽车。根据保护条例,如果使用新燃料的机动车被运到岛上,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驾驶禁止在岛上行驶的燃油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北海市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围洲岛的生态环境,规范围洲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距离威州岛、斜阳岛及其海岸线6公里的海域,以下简称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开发利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威州岛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威州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共同……

o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在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集中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与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可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围洲岛的生态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第七条围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威州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威州岛的生态环境的行为。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围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围洲岛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水资源保护与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岛屿保护规划。第十条围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围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第十一条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水井。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开采地下水可能造成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雨水收集利用和海水淡化利用。第十三条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开展污水集中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道路清洁、车辆和公共厕所清洁、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用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污水排放区外设置排污口或者下水管道,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大海。第十五条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岛屿的海岸线。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造地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造地和连岛工程建设。如果确实需要填海或填海,项目……

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其他申请文件,并依法报批。第十六条禁止在滩涂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但是,安全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依法批准的公共和公益设施除外。第十七条围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废旧电池回收堆放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场所丢弃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和废旧电池;(2) 在公共场所、海滩、公路、农村公路、林地、田地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3) 将牲畜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库、沟渠、海洋等水体,丢弃牲畜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沙滩上出售、兜售、悬挂、堆放物品的;(五)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在公共场所、海滩、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上晾晒鱼、虾、贝类等海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威州岛的地质特征,禁止下列行为:(一)开采、买卖海砂、火山岩和化石标本;(二)出售和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和破碎的珊瑚礁体;(三)运输、邮寄、携带火山岩、化石标本、珊瑚礁及其制品、破碎体等离岛的;(4) 开采和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允许采伐抚育和更新。严禁在专用林中采伐名胜古迹,严禁在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中采伐树木。第二十一条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湄洲岛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野生鸟类,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捕杀和出售野生鸟类。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渔具。禁止炸鱼、鱼、电鱼,禁止使用高压水、电子、拖网等工具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第二十四条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第二十五条鼓励生态安葬和文明祭祀,逐步改革安葬方式,保护威州岛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除斜阳岛现有居民和依法批准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考察活动的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斜阳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斜阳岛设立机构、建设设施。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交通设施、村镇、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湄洲岛的生态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威州岛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水资源示范制度。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未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投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现有用水量较大的项目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进行搬迁。第二十九条湄洲岛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预防控制设施。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建造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在威州岛卸载钢筋、砖块等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批准文件,供其核查。未经建设审批手续,不得卸载,但既有房屋改造除外。第三十一条湄洲岛旅游开发应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旅游项目、景区和线路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控制岛上游客总量。第三十二条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节能节水的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在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设置污水储存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沙滩和海上娱乐项目的类型和数量。依法批准经营的旅游项目,实行业主安全责任制。第三十四条进入威州岛旅游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安全、卫生和秩序的规定。在威州岛从事文化表演、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威州岛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第三十六条在威州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岛上单位和个人登记使用的现有燃油车外,其他燃油车禁止在岛上行驶;除军车、武警车、标准警车、应急救援车和专业作业车外,禁止向岛内运输新型燃油车。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淘汰现有燃油汽车。第三十七条在威州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体积、形状、颜色应当反映古镇、古村落的建筑风格和特点,并与周围生态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八条根据湄洲岛、斜阳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湄洲岛和斜阳岛的有关单位和岛民进行搬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珊瑚礁及其制品、碎片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由海洋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入日落岛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建设批准文件,擅自在威州岛卸载钢筋、砖块等建筑材料,由威州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卸载建筑材料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化表演、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归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湄洲岛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岛运输新燃料汽车的,由威州海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驾驶禁止在岛上行驶的燃油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从事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岛运输新燃料汽车的,由威州海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湄洲岛保护管理机构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驾驶禁止在岛上行驶的燃油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从事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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