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2018年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新能源乘用车R≥300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同期国家标准的50%左右,其余车型为同期国家水平的46%。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20%。新能源货车(专用车)补贴标准为同期国家标准的30%左右。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0%。重庆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专业车辆(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申请市级财政补贴不要求运营里程。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重庆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渝财产业〔2018〕52号,2018年4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划,我市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市地方补贴标准以国家补贴政策为依据。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的要求,现将2018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补贴和产品补贴是针对在本市购买、许可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和本市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补贴标准和原则2018年市级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鼓励县(自治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县(自治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三、申报流程申报流程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京新发〔2017〕140号)执行。四、其他要求(1)鼓励区县(自治县)制定新能源推广应用计划车辆与当地实际科学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等城市公共服务中的更新换代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2) 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自身生产、销售环节的管控,与销售企业一起报告真实准确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信息;
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地反映车辆的销售和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3) 建立惩罚机制。对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违规索取赔偿、取赔偿的,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回违规索取、取的相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罚款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符、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领取补贴后闲置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扣除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构及其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车辆补贴的管理。2018年及以后在本市购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自上牌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到市外的,不享受市级补贴。(5) 运行里程要求。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用专业车辆(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申请市级财政补贴,不设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11日。过渡期内,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卡车(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将分别按照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的70%、70%、40%和100%进行补贴。过渡期后获得许可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附件标准执行。
6月20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2018年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新能源乘用车R≥300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为同期国家标准的50%左右,其余车型为同期国家水平的46%。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20%。新能源货车(专用车)补贴标准为同期国家标准的30%左右。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0%。重庆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专业车辆(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申请市级财政补贴不要求运营里程。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重庆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渝财产业〔2018〕52号,2018年4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规划,我市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市地方补贴标准以国家补贴政策为依据。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的要求,现将2018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补贴和产品补贴是针对在本市购买、许可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和本市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二、补贴标准和原则2018年市级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鼓励县(自治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县(自治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三、 申报流程申报流程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京新发〔2017〕140号)执行。四、其他要求(1)鼓励区县(自治县)制定推广应用政策……
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计划。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等城市公共服务中的更新换代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2) 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自身生产、销售环节的管控,与销售企业一起报告真实准确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信息;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地反映车辆的销售和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3) 建立惩罚机制。对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违规索取赔偿、取赔偿的,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回违规索取、取的相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罚款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符、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领取补贴后闲置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扣除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协助企业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构及其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车辆补贴的管理。2018年及以后在本市购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自上牌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到市外的,不享受市级补贴。(5) 运行里程要求。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用专业车辆(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申请市级财政补贴,不设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11日。过渡期内,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卡车(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将分别按照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的70%、70%、40%和100%进行补贴。过渡期后获得许可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附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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