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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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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二十六条[车身装配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装配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产品研发机构,具备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的能力和测试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技术,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与装配的生产能力。第二十七条[专用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通用运输专用车和通用运输挂车企业投资项目。特种车辆企业不得建造各类车辆底盘和车辆容量,但自用特种作业车辆底盘除外。企业法人新建特种车辆和挂车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产品研发机构,具备特种设备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第六章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第二十八条[服务指南]省级投资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归档管理条例》和《审批和归档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布汽车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服务指南企业投资项目,并规定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第二十九条[报送材料]企业为汽车投资项目报送的材料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股东组成等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包括总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声明。(4) 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五)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网上申报]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申报项目,申请唯一的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通过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第三十二条[项目内容核查]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予以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信息核查]省级投资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汽车投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如果信息不完整,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不可信企业名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违法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其纳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责令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涉及工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并购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的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第三十七条[合作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合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汽车投资项目手续齐全、合规的企业可以申请生产准入许可。第三十八条[联合处罚]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法汽车投资项目进行核查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处理并实施联合处罚。那些违法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第八章产能监测与预警第四十条汽车产能监测与统计:(一)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当报告生产能力、已完成产能、,在建产能和上一年度相关产品计划产能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年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汽车产能发布预警:(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化信息,加强汽车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2)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完善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判断产能利用率变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原批准或者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和主要股东的变更,应当报原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办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实施]本规定自2018年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2015年)和《关于加强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工业[2017]1055号)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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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按顺序)1。新能源汽车: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智能汽车: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备部分或全部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3.整车:指动力驱动、四轮及四轮以上、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汽车标准法规要求、能够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整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4.乘用车:指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9座及以下的汽车,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和多用途乘用车(MPV)。详见GB/T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1.1.1至2.1.1.10段定义的汽车。5.商用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和货车。公共汽车是指9座以上的汽车,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如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公共汽车。卡车是指运输货物的汽车,如轻型卡车和重型卡车。详见国家标准GB/T730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6.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指同时具有发动机驱动系统和电机驱动系统的汽车。发动机驱动发电机为车载动力电池充电,而车载动力电池无法从外部充电。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中定义的汽车。7.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指具有一定纯电动驱动续航里程和外部充电的混合动力汽车。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1.1..2.2.1节中定义的汽车。8.纯电动汽车:指完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驱动力来自车载充电电池系统或其他蓄电装置。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1定义的汽车。9.增程纯电动汽车:具有一定续航里程的纯电动汽车,必要时可通过车载发电系统补充电能,以延长续航里程。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4中定义的汽车。10.燃料电池:主要由阳极、阴极、电解质和外部电路四部分组成。将燃料(如富氢气体)和氧化剂(如空气)分别引入阳极和阴极,以在外部电路中产生电化学反应和电流。详见国家标准GB/T28816-2012《燃料电池术语》中的定义。11.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使用燃料电池作为单一电源或燃料电池系统和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源的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中3.1.1.3定义的汽车。12.车身总成:是指车辆用于载人和载货的部分,由结构件、覆盖件和车门组成。13.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是指配备特种设备、具有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国家标准GB/T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

类型”。拖车:拖车是指需要汽车牵引的无动力道路车辆。详见国家标准GB/T730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15.汽车产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汽车产能按一年250天,每天两班倒计算。16.汽车年产能利用率:汽车年产量除以年末产能。17.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18.节能汽车: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下的油耗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19.复杂环境:指由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红绿灯、交通标志和许多其他交通要素组成的环境。20.新型智能终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嵌入式软硬件和开放式操作系统的新型智能设备,涉及芯片、操作系统、重要部件、整机设计制造等领域。21.车载智能计算平台:是指车载计算平台,包括车载智能处理芯片、模块和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和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能够保证智能汽车感知、决策和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22.独立整车企业,是指按独立生产企业管理,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备的企业。23.专项宣传:是指对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两年销售为零或很少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宣传。年销售量极小的企业是指以下企业:乘用车1000辆以下、大中型客车50辆、轻型客车100辆、中重型卡车50辆、轻卡500辆和运输专用车100辆的汽车制造商。24.新能源汽车年产量比:新能源汽车的年产量除以汽车年产量。25.出口额(包括境外投资企业销售额)占产量的比例:企业年度汽车出口额除以年度汽车产量,其中境外投资企业的销售额按股权比例核算。26.场外:指企业所在的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域。27.新能源汽车占比:期末新能源汽车除以期末汽车。28.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指汽车企业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连续两年新能源汽车年均产量低于: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1000辆,大中型客车100辆。29.功率:指发动机在额定工况下每升气缸工作容积产生的功率。30.车辆动力电池单元/系统:车辆动力电池组是指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并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车辆动力电池系统是指由一个或多个电池组和相应的附件组成,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设备。附件包括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和机械总成。31.能量型汽车动力电池:指电池容量大、比能高的汽车动力电池。详见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3.1.4.1节中定义的蓄电池。32.比能:指电池单位质量的能量,单位为瓦时/千克。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3.3.7.1.1节定义。33.动力汽车动力电池:指单位质量输出功率较高的汽车动力电池。见……

详见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2的定义。34.快速充电率:指车辆动力电池在快速充电模式下的充电率,等于充电电流除以电池的额定容量,1C表示电池充满电1小时,4C表示电池充满充电1/4小时。35.汽车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汽车动力电池年产量除以年末产能。第二十六条[车身装配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装配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产品研发机构,具备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的能力和测试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技术,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与装配的生产能力。第二十七条[专用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通用运输专用车和通用运输挂车企业投资项目。特种车辆企业不得建造各类车辆底盘和车辆容量,但自用特种作业车辆底盘除外。企业法人新建特种车辆和挂车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产品研发机构,具备特种设备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第六章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第二十八条[服务指南]省级投资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归档管理条例》和《审批和归档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布汽车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服务指南企业投资项目,并规定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第二十九条[报送材料]企业为汽车投资项目报送的材料应当说明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股东组成等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包括总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声明。(4) 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五)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网上申报]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申报项目,申请唯一的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通过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第三十二条[项目内容核查]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予以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信息核查]省级投资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汽车投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如果信息不完整,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不可信企业名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违法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其纳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责令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涉及工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并购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的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第三十七条[合作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合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汽车投资项目手续齐全、合规的企业可以申请生产准入许可。第三十八条[联合处罚]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法汽车投资项目进行核查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处理并实施联合处罚。那些违法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第八章产能监测与预警第四十条汽车产能监测与统计:(一)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当报告生产能力、已完成产能、,在建产能和上一年度相关产品计划产能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年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汽车产能发布预警:(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化信息,加强汽车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2)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完善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判断产能利用率变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原批准或者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和主要股东的变更,应当报原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办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实施]本规定自2018年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2015年)和《关于加强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工业[2017]1055号)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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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按顺序)1。新能源汽车: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智能汽车: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备部分或全部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3.整车:指动力驱动、四轮及四轮以上、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汽车标准法规要求、能够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整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4.乘用车:指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9座及以下的汽车,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和多用途乘用车(MPV)。详见GB/T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1.1.1至2.1.1.10段定义的汽车。5.商用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和货车。公共汽车是指9座以上的汽车,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如城市公共汽车和长途公共汽车。卡车是指运输货物的汽车,如轻型卡车和重型卡车。详见国家标准GB/T730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6.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指同时具有发动机驱动系统和电机驱动系统的汽车。发动机驱动发电机为车载动力电池充电,而车载动力电池无法从外部充电。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2中定义的汽车。7.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指具有一定纯电动驱动续航里程和外部充电的混合动力汽车。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1.1..2.2.1节中定义的汽车。8.纯电动汽车:指完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驱动力来自车载充电电池系统或其他蓄电装置。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1定义的汽车。9.增程纯电动汽车:具有一定续航里程的纯电动汽车,必要时可通过车载发电系统补充电能,以延长续航里程。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1.1.2.4中定义的汽车。10.燃料电池:主要由阳极、阴极、电解质和外部电路四部分组成。将燃料(如富氢气体)和氧化剂(如空气)分别引入阳极和阴极,以在外部电路中产生电化学反应和电流。详见国家标准GB/T28816-2012《燃料电池术语》中的定义。11.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使用燃料电池作为单一电源或燃料电池系统和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电源的电动汽车。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中3.1.1.3定义的汽车。12.车身总成:是指车辆用于载人和载货的部分,由结构件、覆盖件和车门组成。13.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是指配备特种设备、具有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等。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国家标准GB/T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

类型”。拖车:拖车是指需要汽车牵引的无动力道路车辆。详见国家标准GB/T730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汽车。15.汽车产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汽车产能按一年250天,每天两班倒计算。16.汽车年产能利用率:汽车年产量除以年末产能。17.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18.节能汽车: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下的油耗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19.复杂环境:指由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红绿灯、交通标志和许多其他交通要素组成的环境。20.新型智能终端:指具有高集成度、高性能嵌入式软硬件和开放式操作系统的新型智能设备,涉及芯片、操作系统、重要部件、整机设计制造等领域。21.车载智能计算平台:是指车载计算平台,包括车载智能处理芯片、模块和接口等硬件,以及驾驶操作系统和基础应用程序等软件,能够保证智能汽车感知、决策和控制的高速可靠运行。22.独立整车企业,是指按独立生产企业管理,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备的企业。23.专项宣传:是指对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两年销售为零或很少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宣传。年销售量极小的企业是指以下企业:乘用车1000辆以下、大中型客车50辆、轻型客车100辆、中重型卡车50辆、轻卡500辆和运输专用车100辆的汽车制造商。24.新能源汽车年产量比:新能源汽车的年产量除以汽车年产量。25.出口额(包括境外投资企业销售额)占产量的比例:企业年度汽车出口额除以年度汽车产量,其中境外投资企业的销售额按股权比例核算。26.场外:指企业所在的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域。27.新能源汽车占比:期末新能源汽车除以期末汽车。28.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指汽车企业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连续两年新能源汽车年均产量低于: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1000辆,大中型客车100辆。29.功率:指发动机在额定工况下每升气缸工作容积产生的功率。30.车辆动力电池单元/系统:车辆动力电池组是指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并可充电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车辆动力电池系统是指由一个或多个电池组和相应的附件组成,为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提供电能的系统设备。附件包括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和机械总成。31.能量型汽车动力电池:指电池容量大、比能高的汽车动力电池。详见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3.1.4.1节中定义的蓄电池。32.比能:指电池单位质量的能量,单位为瓦时/千克。详见国家标准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第3.3.3.7.1.1节定义。33.动力汽车动力电池:指单位质量输出功率较高的汽车动力电池。见……

详见GB/T19596-2017《电动汽车术语》3.3.1.4.2的定义。34.快速充电率:指车辆动力电池在快速充电模式下的充电率,等于充电电流除以电池的额定容量,1C表示电池充满电1小时,4C表示电池充满充电1/4小时。35.汽车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汽车动力电池年产量除以年末产能。36.燃料电池堆:是指由多个单电池、隔板、冷却板、歧管等组成的组件,通过富含氢气的燃料与空气等氧化剂的电化学反应产生电能,同时产生热量和水等其他副产品。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中定义的电池组。37.燃料电池系统:是指包括燃料电池堆和燃料电池辅助系统在内的系统,能够在外部富氢燃料的条件下正常工作。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中定义的系统。38.传统车身总成:指普通汽车钢板等传统型材冲压焊接而成的车身。39.新材料车身成型与装配:指通过新技术,由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合金等新型轻质材料制成的车身。40.一般运输专用车辆和一般运输拖车:指结构和功能简单,仅适用于运输一般货物的专用车辆和拖车,如仓车、栅栏车、自卸汽车和一般货车。36.燃料电池堆:是指由多个单电池、隔板、冷却板、歧管等组成的组件,通过富含氢气的燃料与空气等氧化剂的电化学反应产生电能,同时产生热量和水等其他副产品。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中定义的电池组。37.燃料电池系统:是指包括燃料电池堆和燃料电池辅助系统在内的系统,能够在外部富氢燃料的条件下正常工作。详见国家标准GB/T24548-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术语》中定义的系统。38.传统车身总成:指普通汽车钢板等传统型材冲压焊接而成的车身。39.新材料车身成型与装配:指通过新技术,由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合金等新型轻质材料制成的车身。40.一般运输专用车辆和一般运输拖车:指结构和功能简单,仅适用于运输一般货物的专用车辆和拖车,如仓车、栅栏车、自卸汽车和一般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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