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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8月1日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溯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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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并监督各环节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自8月1日起,对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追溯管理,对分步使用的电池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对8月1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8月1号起,追溯管理将延迟12个月。如果在维修等过程中仍需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的动力电池,应提交说明。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电池生产和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编码并备案编码规则,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识别。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43号),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可追溯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实现各环节回收。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追溯管理。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迟12个月。如果在维修等过程中仍需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的动力电池,应提交说明。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将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分阶段使用的电池产品实行追溯管理。第六条电池生产和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代码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代码并备案编码规则,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识别。第七条从事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追溯管理平台上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一、附表二)。所有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见表3)。自动……

胆汁生产企业应提交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表4),并在企业网站上公布。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发放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口单位应当自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上传信息。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车辆售出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记录信息,并在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许可证和车主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企业、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追溯信息。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转移后的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仓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二条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供应商、修理商、出租人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时限上传信息至追溯管理平台。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拆除并移交仓库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电池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在回收并移交仓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当在接收并入库废旧动力电池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回收和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履行追溯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暂行规定》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发布《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使用追溯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并监督各环节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自8月1日起,对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追溯管理,对分步使用的电池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对8月1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8月1号起,追溯管理将延迟12个月。如果在维修等过程中仍需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的动力电池,应提交说明。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电池生产和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编码并备案编码规则,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识别。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8]43号),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和动力电池回收可追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可追溯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信息,实现各环节回收。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追溯管理。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追溯管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迟12个月。如果在维修等过程中仍需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的动力电池,应提交说明。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应当将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已生产和进口但未……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在本规定实施后12个月内纳入可追溯性管理。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分阶段使用的电池产品实行追溯管理。第六条电池生产和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代码备案制度的通知》(财会函〔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企业代码并备案编码规则,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识别。第七条从事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追溯管理平台上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一、附表二)。所有企业应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见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交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表4),并在企业网站上公布。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发放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口单位应当自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上传信息。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车辆售出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记录信息,并在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许可证和车主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企业、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追溯信息。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转移后的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移交仓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二条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供应商、修理商、出租人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时限上传信息至追溯管理平台。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拆除并移交仓库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当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电池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在回收并移交仓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当在接收并入库废旧动力电池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回收和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履行追溯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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