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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将发布充电设施补贴办法,直流充电桩补贴550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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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江门市发布《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办法,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取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补贴标准为:充电设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和无线充电设施550元/kW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kW标准执行。充电设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2020年按60元/kW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kW,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管理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江门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6〕291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江发改交能〔2017〕092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基金(以下简称补贴基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充电设施补贴(奖励)基金,用于指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三条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的管理和分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市第四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资金来源由市预算统筹安排。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建设不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1)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要求。2016-2020年竣工验收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或在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不包括自用私人小客车充电桩);(2) 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和安全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3) 如果充电数据能够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共享,则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充电基础设施应互联互通,接入证书应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颁发;(四)充电基础设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五)充电设施必须安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竣工;

(六)江门市网上信用承诺自运营之日起,保证正常使用不少于五年(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严重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正常使用的除外)。第六条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补贴标准如下:(1)充电设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和无线充电设施550元/kW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kW标准执行。(2)充电设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2020年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kW补贴。第七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普及应用规模等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报项目应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或以多种方式申报同一项目。(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取补贴资金。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投资者(企业)向所在地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2) 独立充电设施项目应提供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 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4) 加盖公章的设备合同和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注明设备名称、编号等标识信息);

(5) 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能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和输出功率的材料)和图像照片等(6)工程验收证书。(7) 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接入证书(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8) 申请人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项目初审: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二) 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 项目制定:审核无误后,由市发展改革局确定拟补贴的基金项目,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节假日顺延)。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取财政资金的,将在江门信贷网曝光,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至少五年。五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所有权转让、严重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上述承诺无法履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自愿全额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无需追究其他责任。)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冒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予以跟进。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近日,江门市发布《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办法,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取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补贴标准为:充电设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和无线充电设施550元/kW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kW标准执行。充电设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2020年按60元/kW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kW,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管理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江门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6]691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江发改交能〔2017〕092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基金(以下简称补贴基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充电设施补贴(奖励)基金,用于指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三条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的管理和分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市第四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资金来源由市预算统筹安排。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建设不给予补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1)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要求。2016-2020年竣工验收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或在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不包括自用私人小客车充电桩);(2) 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和安全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3) 如果充电数据能够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共享,则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充电基础设施应互联互通,接入证书应由智能服务平台管理机构颁发;(四)充电基础设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五)充电设施必须安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竣工;

(六)江门市网上信用承诺自运营之日起,保证正常使用不少于五年(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严重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正常使用的除外)。第六条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补贴标准如下:(1)充电设施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并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和无线充电设施550元/kW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kW标准执行。(2)充电设施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2020年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综合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交流充电桩和微型便携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kW补贴。第七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普及应用规模等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报项目应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或以多种方式申报同一项目。(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取补贴资金。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投资者(企业)向所在地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2) 独立充电设施项目应提供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 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4) 加盖公章的设备合同和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注明设备名称、编号等标识信息);

(5) 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能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和输出功率的材料)和图像照片等(6)工程验收证书。(7) 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接入证书(2016-2018年2月前竣工验收,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8) 申请人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项目初审: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二) 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三) 项目制定:审核无误后,由市发展改革局确定拟补贴的基金项目,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节假日顺延)。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取财政资金的,将在江门信贷网曝光,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至少五年。五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所有权转让、严重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上述承诺无法履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自愿全额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无需追究其他责任。)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冒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予以跟进。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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