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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补1:0.5执行 东莞发布新能源汽车地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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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发布《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补贴标准为:2017-2020年期间,东莞市首次注册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当地购车补贴标准按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各级(含国家、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各级购车财政补贴总额加上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驾驶证年度政策执行。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协调省、市资金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为6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为300元/kW;

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下降20%。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措施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办〔2016〕2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关于加快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福办〔2015〕62号)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内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和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资金,可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技术进步、采购、运营、租赁、,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充电、停车和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改造,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以及相关的智能平台和运行监控系统。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推广应用的相关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安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二章单位职责第五条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并牵头完善相关政策。第六条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申请调整专项资金编制,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计划,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第七条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审查市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估等工作。第八条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职责分工,及时提出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共同做好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补贴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第十条推广应用补贴……

关于新能源汽车,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推动申请或者依法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十一、为适应各领域推广应用的需要,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行动态调控管理,市财政按照“锁定预算、控制总量”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在符合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财政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将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在公交车和专用车领域,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我市公交公司和其他汽车公司(个人)优先使用本地品牌车辆(包括本地和外国汽车制造商联合开发、改装和组装的产品,下同),优先保障蓝天保卫战部署的公交车纯电动化和物流快递领域专用车纯电动化示范。第四章补贴标准第十二条2017-2020年期间在我市首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当地购车补贴标准按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各级(含国家、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各级购车财政补贴总额加上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驾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协调省、市资金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为6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为300元/kW;

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下降20%。补贴标准按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条件的年度标准执行。申请人应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和其他材料,并证明充电设施的状态已通过验收条件,与验收时的状态相同。如果没有证据,则应按照年度验收标准执行。第五章补贴要求第十四条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车辆符合购车补贴申请条件后,车辆生产或销售应根据事实代表企业申请补贴,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申请。拟申请地方财政购买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汽车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共同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异地申请转让,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买补助资金。汽车产销企业拟申请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车型信息和年度销售计划。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当地财政购车补贴不超过每人2辆/年,消费者和汽车产销企业共同承诺里程达到3万公里前不将车辆赠送给非个人用户;同一单位用户每年购买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车5辆以上,拟申请地方财政购买补贴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销售计划。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等新能源汽车外,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运营里程要达到2万公里。车辆售出后,将根据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最高可达7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由于中央财政补贴的清算需要由汽车生产区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发放,上述范围内的非本土品牌汽车的地方财政购买补贴需要在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经其授权在本市登记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购买补贴分配给生产企业或区域销售企业授权的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代表企业。相关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后,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需要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1)企业信息: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对公账户信息。2.汽车销售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汽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 车型信息:生产企业及相关车辆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车辆电池系统的质量和能量密度、百公里功耗、路缘质量和快速充电率等车辆技术参数的认证。(三) 关于申请补贴资金的信息:1。向个人用户销售的车辆,应当提供购车人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承诺书等相关资料。2.销售给企业用户的车辆,应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注:车辆销售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无任何补贴。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清算后(包括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文发布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将充电设施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我市充电设施投资和建设企业的总功率必须达到6000KW才能申请补贴。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的项目,由项目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6000KW后,方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有意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后,将持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行5年以上,否则将退还补贴资金(市政平台投入运营后,拟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与市政平台连接)。符合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可根据申请拨付70%的补贴资金,其余资金将在充电设施正常运行6个月后全额拨付。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1。企业营业执照(含相应经营范围)、…………的身份证复印件……

gal代表和公司账户信息;2.建设运营计划和企业承诺书;3.场地信息(相关场地必须能够满足充电设施投入运营后3年以上的稳定运营条件);4、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提供本市具有五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建筑企业承担(修理、测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证明;5.本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接入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材料(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发布前已完成验收)518号,除未接入本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外);6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7集中充电设施还需要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8、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原则上每两个季度申报、清算和列支一次。市发展改革局将委托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计划发放资金。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除保密要求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一)资金管理办法;(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电话号码等。;(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四)公众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包括投诉及原因、投诉处理等。;(五)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要配合基金主管部门或受资助单位提供相关数据或信息,并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和信息。近日,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发布《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补贴标准为:2017-2020年期间,东莞市首次注册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当地购车补贴标准按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各级(含国家、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各级购车财政补贴总额加上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驾驶证年度政策执行。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协调省、市资金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为6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为300元/kW;

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下降20%。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措施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办〔2016〕2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关于加快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福办〔2015〕62号)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内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和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资金,可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开发、技术进步、采购、运营、租赁、,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充电、停车和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改造,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以及相关的智能平台和运行监控系统。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推广应用的相关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安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二章单位职责第五条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并牵头完善相关政策。第六条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申请调整专项资金编制,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计划,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第七条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审查市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估等工作。第八条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职责分工,及时提出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共同做好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补贴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第十条推广应用补贴……

关于新能源汽车,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推动申请或者依法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十一、为适应各领域推广应用的需要,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实行动态调控管理,市财政按照“锁定预算、控制总量”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在符合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财政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将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在公交车和专用车领域,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我市公交公司和其他汽车公司(个人)优先使用本地品牌车辆(包括本地和外国汽车制造商联合开发、改装和组装的产品,下同),优先保障蓝天保卫战部署的公交车纯电动化和物流快递领域专用车纯电动化示范。第四章补贴标准第十二条2017-2020年期间在我市首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当地购车补贴标准按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各级(含国家、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各级购车财政补贴总额加上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驾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私人客车充电桩),将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协调省、市资金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为6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为300元/kW;

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下降20%。补贴标准按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条件的年度标准执行。申请人应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和其他材料,并证明充电设施的状态已通过验收条件,与验收时的状态相同。如果没有证据,则应按照年度验收标准执行。第五章补贴要求第十四条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车辆符合购车补贴申请条件后,车辆生产或销售应根据事实代表企业申请补贴,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申请。拟申请地方财政购买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汽车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共同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异地申请转让,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买补助资金。汽车产销企业拟申请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车型信息和年度销售计划。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当地财政购车补贴不超过每人2辆/年,消费者和汽车产销企业共同承诺里程达到3万公里前不将车辆赠送给非个人用户;同一单位用户每年购买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车5辆以上,拟申请地方财政购买补贴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销售计划。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运营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车辆等新能源汽车外,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运营里程要达到2万公里。车辆售出后,将根据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最高可达7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由于中央财政补贴的清算需要由汽车生产区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发放,上述范围内的非本土品牌汽车的地方财政购买补贴需要在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经其授权在本市登记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外地注册,购买补贴分配给生产企业或区域销售企业授权的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代表企业。相关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后,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需要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1)企业信息: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对公账户信息。2.汽车销售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汽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 车型信息:生产企业及相关车辆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车辆电池系统的质量和能量密度、百公里功耗、路缘质量和快速充电率等车辆技术参数的认证。(三) 关于申请补贴资金的信息:1。向个人用户销售的车辆,应当提供购车人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承诺书等相关资料。2.销售给企业用户的车辆,应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注:车辆销售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无任何补贴。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清算后(包括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518号文发布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将充电设施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我市充电设施投资和建设企业的总功率必须达到6000KW才能申请补贴。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的项目,由项目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6000KW后,方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有意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后,将持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行5年以上,否则将退还补贴资金(市政平台投入运营后,拟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与市政平台连接)。符合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可根据申请拨付70%的补贴资金,其余资金将在充电设施正常运行6个月后全额拨付。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1。企业营业执照(含相应经营范围)、…………的身份证复印件……

gal代表和公司账户信息;2.建设运营计划和企业承诺书;3.场地信息(相关场地必须能够满足充电设施投入运营后3年以上的稳定运营条件);4、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提供本市具有五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建筑企业承担(修理、测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证明;5.本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接入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材料(广东省发展改革产业函[2018]发布前已完成验收)518号,除未接入本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外);6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7集中充电设施还需要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8、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原则上每两个季度申报、清算和列支一次。市发展改革局将委托东莞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计划发放资金。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除保密要求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一)资金管理办法;(二)主管部门、经办部门、电话号码等。;(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四)公众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包括投诉及原因、投诉处理等。;(五)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要配合基金主管部门或受资助单位提供相关数据或信息,并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和信息。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第二十条基金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的产品或内容与申请材料不一致,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消费者,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罚,如追回补贴资金、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补贴申请资格,列入推广应用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与审计、绩效跟踪与监测、绩效评价在内的绩效管理体系。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实施绩效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及时修订相关内容或附件。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成。《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发改[2015]491号)同时废止。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第二十条基金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的产品或内容与申请材料不一致,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消费者,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罚,如追回补贴资金、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补贴申请资格,列入推广应用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与审计、绩效跟踪与监测、绩效评价在内的绩效管理体系。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实施绩效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及时修订相关内容或附件。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成。《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发改[2015]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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